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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726000000/2025-00179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县经济商务局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5-01-06 主题分类: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未来产业先导区财政专项激励实施指南
发布日期:2025-01-06 14:34 浏览次数: 来源:县经济商务局办公室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建设行动方案(2023-2027 年)》(浙政发〔20234 号)、《关于培育发展未来产业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23〕9号)、《关于加快 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2365 号)等文件精神,有序组织开展未来产业先导区财政专项激励(以下简称专项激励)工作,建立完善制度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浙江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建〔2022185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实施专项激励是为推动各地抢抓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机遇,立足区域资源禀赋和产业基础,因地制宜布局培育未来产业先导区,充分发挥先导区在技术策源、人才招引、成果转化、产业集聚、示范应用等方面的先行先试作用,加快未来产业发展。

    第三条 专项激励围绕攻坚任务采取任务包+项目包+资金包方式组织开展。由省经信厅商省财政厅,分领域研究提出先导区攻坚任务,制定揭榜任务包(含任务目录),按照一项揭榜任务一个项目包的原则,组织各地参与竞争性遴选。省级根据攻坚任务、项目示范引领性、项目数量及投资额、预期成效等因素,对遴选入围的先导区(以下简称入围先导区)给予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激励。

    第四条 专项激励按年度实施,省经信厅商省财政厅研究制定实施计划,负责受理申报材料,组织遴选评审,加强对各地任务推进及项目实施的服务指导与督促检查,组织开展检查验收和考核评价。省财政厅负责资金预算安排,按程序下达预算,指导省经信厅开展绩效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专项激励实行属地负责制,入围先导区所在县(市、区)、功能区等为实施责任主体,对攻坚任务完成、项目实施与管理、专项资金合规使用等负责。负责直接受理资金申报材料的主管部门,对资金申报审核、资金使用监督承担直接责任,做好入选项目的监督管理、检查验收、绩效跟踪等工作。本指南未明确的工作,由各地经信和财政部门按《管理办法》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主体,对项目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资金,及时向所在地经信、财政部门报告项目进展情况,配合开展监督检查、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七条 专项激励自 2024 年开始实施,后续根据实际需求和专项资金总体考核(绩效)评价结果等,研究确定政策实施周期。

第二章 申报组织与遴选

    第八条 专项激励名单按照任务引导、揭榜挂帅的形式产生。省经信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发布年度专项激励申报通知,明确重点领域先导区建设目标与攻坚任务等具体内容,并按规定程序组织申报与遴选。

    第九条 各县(市、区)、功能区等经信部门根据申报通知要求,负责申报动员、项目梳理、方案编制等工作,对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会同财政等部门及时编制申报方案并向所在设区市推荐。设区市经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择优行文推荐至省经信厅、省财政厅。

    第十条 围绕先导区攻坚任务遴选的项目主要包括公共服务平台、技术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创新场景示范应用等类别,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项目符合申报领域要求,建设内容能够支撑攻坚任务完成;

    (二)项目真实储备,已通过浙江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单独登记备案,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 2 年,最晚于专项激励实施的第二年年底前完成建设;

(三)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项目承担单位近三年无环境、质量、安全等违法记录,经营和信用情况良好;

(四)单个项目投资原则上不低于 500 万元(其中创新场景示范应用项目原则上不低于 200 万元),同一个项目已获得过省级工信、科技等领域财政补助的项目不重复支持。

    第十一条 省经信厅牵头受理申报材料,对各地推荐的先导区专项激励申报方案及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查,符合申报条件的纳入遴选评审,未通过合规性审查的申报方案及项目应注明原因。评审前,省经信厅商省财政厅研究确定评审原则,牵头制定评审方案,并组织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开展遴选评审,安排纪检监察人员全程监督。省经信厅、省财政厅工作人员不参与申报方案评审打分,不得影响专家或第三方独立打分,不得针对具体方案对专家打分进行引导等;专家或第三方开展评审工作前,省经信厅要将政策背景、评分标准及有关要求进行解读。省财政厅可派出观察员了解掌握遴选评审情况。

    第十二条 省经信厅以专家或第三方评审结论为基础,根据评审方案、事先明确的入围原则和标准,研究提出入围先导区建议名单,商省财政厅同意后,经省经信厅党组会或厅长办公会审议研究后确定拟激励名单。对拟入围的名单,由省经信厅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不宜公开的除外),并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有异议的,省经信厅按规定程序进行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商省财政厅研究确定。公示结束无异议后,省经信厅会同省财政厅发文公布专项激励名单。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使用

    第十三条 专项激励资金分两年拨付。省经信厅商省财政厅研究确定专项激励年度资金分配原则,测算提出入围先导区的拟支持金额,并及时向省财政厅报送年度资金分配方案、测算依据等有关材料。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根据省经信厅报送的专项激励年度资金分配方案、绩效目标等,按照预算法、《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纳入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并及时下达。

    第十五条 专项激励名单公布后,入围先导区所在地区经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原则上在收到省级下达资金文件30日内,结合实际研究专项资金分配原则,制定资金使用分配方案。其中,首年度资金分配时可综合考虑项目投资额及对先导区攻坚任务的支撑性,次年度资金分配时可根据中期检查结果进行优化调整。具体支持的项目按规定公示(不宜公开的除外)无异议后,及时报省经信厅、省财政厅备案。各地要严格按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使用专项资金,专项用于项目包清单内的支持项目,不得用于其他无关支出。鼓励各地结合实际统筹政策加大支持。

    第十六条 省级下达的专项资金,待预算年度开始后,按程序拨付使用,原则上当年 12 月底前应完成拨付。

    第十七条 除上级另有规定外,鼓励各地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按照能快则快、能早则早的原则,采用信用承诺+预先拨付+验收决算等方式加快资金兑现。在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资金使用方案明确且项目建设启动后预拨付资金原则上不低于当年度资金的 60%,项目投资过半后预拨付资金原则上不低于当年度资金的 80%,中期检查合格后应完成本年度项目补助资金拨付。中期检查合格后如有财政资金追加的,项目投资超过三分之二的,资金预拨付不低于追加激励资金总额的80%。项目建设完成后,应及时组织验收,原则上在验收评估合格后 30 日内应完成当期资金结算。对省与市县联动支持的项目,鼓励市县优先使用省级资金。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与项目相关的设备、材料、产品、软件、平台等采购费用,安装工程、工程建设费用(不含土地、厂房支出及与本项目无关的基建费用),以及与项目相关的研发设计、检验检测、评价服务等开发费用。

    第十九条 各地经信部门、财政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制度,督促指导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确保资金安全高效。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各地经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照申报方案中明确的项目建设内容和指标要求,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加快项目实施,尽早完成并发挥效益。

    第二十一条 列入专项激励名单所对应的项目清单原则上不调整,确因技术、市场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项目清单需要调整的,在专项激励实施期间(两年内)按要求做出调整。由项目承担单位向所在县(市、区)、功能区等经信部门提交申请,经商财政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后,联合行文报送省经信厅、省财政厅,履行备案或审批程序。

    (一)备案。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影响攻坚任务完成的,由各地经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行文报省经信厅、省财政厅备案。

    1.项目名称、项目承担主体非实质性变更;

    2.项目建设地点在本县(市、区)行政区划范围内变更;

    3.单个项目实际投资额减少且不超过计划投资额的 20%,调整后单个项目总投资额须符合申报要求(原则上不低于 500万元,其中创新场景示范应用项目不低于 200 万元);

    4.项目数量调减但不低于申报要求,且因此导致项目包整体实际投资减少额不超过计划投资额的 20%

    5.项目实施周期、项目计划总投资、预计完成时间、年度建设内容、年度绩效目标等发生更改,但仍符合申报要求。

    (二)审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各地经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行文报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由省经信厅审核后商省财政厅提出审批意见。

    1.项目承担主体实质性变更;

    2.项目建设地点变更,超出所在县(市、区)行政区划范围;

    3.申请调增项目,项目符合条件且不低于原申报方案要求;

    4.单个项目实际投资减少额超过计划投资额的 20%,调整后单个项目总投资额须符合申报要求(原则上不低于 500 万元,其中创新场景示范应用项目不低于 200 万元);

    5.项目数量调减或单个项目实际投资减少,导致项目包整体实际投资减少额超过计划投资额的 20%

    6.其他可能影响攻坚任务完成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各地在推进项目计划实施过程中,如出现项目终止实施、延期严重影响资金使用绩效等问题,不再安排该项目省级专项资金的,相关资金原则上由地方经信部门商财政部门后优先调整用于清单内其它项目(含调增的项目),并报省经信厅、省财政厅备案或审批。

第五章 中期检查

    第二十三条 对专项激励实施中期检查。入围先导区专项激励名单所在县(市、区)、功能区等经信部门于实施中期,应根据申报方案对项目包清单内项目投资进度、任务实施进度、专项资金拨付使用情况等进行自评,自评情况于专项激励实施首年 10 月底前,经设区市经信部门初审后报省经信厅。省经信厅牵头组织对中期自评情况进行审核,视情对重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研究确定先导区中期检查结果。

    第二十四条 中期检查结果分为好、较好、一般、不合格四个档次:

    (一)好。项目包清单内全部项目均按计划进度推进,项目包实际总投资超过计划总投资的 50%,清单中所有项目实际投资均不低于计划总投资的 20%,专项资金拨付及时,预拨付资金不低于年度资金的 80%

    (二)较好。项目包清单内项目整体上按进度推进,项目包实际总投资不低于计划总投资的 40%,清单中项目实际投资低于计划总投资 20%的项目数不超过三分之一,专项资金拨付及时,预拨付资金不低于年度资金的 60%

    (三)一般。项目包清单内项目进度整体滞后,项目包实际总投资不低于计划总投资的 20%,清单中项目实际投资低于计划总投资 20%的项目数不超过一半;或专项资金未及时拨付,或预拨付资金低于年度资金的 60%

     (四)不合格。项目内清单内项目进度严重滞后,项目包实际总投资低于计划总投资的 20%,清单中项目实际投资低于计划总投资 20%的项目数超过一半;或存在弄虚作假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等严重违反规定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中期检查结果为较好、一般的入围先导区,应针对存在问题研究推进举措、明确时间节点和责任人,制定提升建设工作方案,并督促推进项目实施。针对确实不能按计划实施的项目,可按相关要求和程序调整项目和资金安排。相关入围先导区在收到中期检查结果一个月内,应将督促推进结果报送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经信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中期检查结果优化调整专项激励,研究提出后续专项资金支持计划。中期检查督促推进后仍存在未能按计划推进实施的项目,相应扣减先导区专项资金。中期检查结果为不合格的地区,直接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

第六章 项目验收与专项激励绩效评价

    第二十六条 专项激励须在项目实施期满后组织验收。项目验收由入围先导区所在县(市、区)、功能区等经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项目包清单内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实施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向各县(市、区)、功能区等经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交验收申请,若提前完成项目实施的可提前申请验收。申请报告应包括:

    (一)项目实施情况自评价报告,包括项目完成情况、取得的成果或成效等;

    (二)项目达到揭榜任务验收的主要指标证明材料,对照申报方案中所列验收条款,提供包括知识产权、产品技术鉴定报告、用户使用报告、销售合同等有关证明材料;

    (三)项目总投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决算审计报告等相关材料,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委托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资金使用决算审计报告。

    第二十八条 先导区所在县(市、区)、功能区等经信部门商财政部门根据项目申报方案开展验收,可采取专家评审与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视情增加检验测试、审阅资料、听取用户意见等方式,有条件的可根据实际需要委托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展专项审计。验收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实施内容是否符合项目申报方案约定的要求;

    (二)项目先进性是否达成揭榜任务的攻坚目标,平台类项目重点验收对行业领域的赋能作用和对先导区的支撑作用,产业化类项目重点验收形成的产能情况、市场竞争力和对先导区的提升作用,应用场景类项目重点验收技术先进性及推广应用情况;

    (三)项目实际投资情况及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九条 专项激励实施结束后需开展绩效评价。由入围先导区所在县(市、区)、功能区等经信部门根据项目验收情况,对先导区攻坚任务揭榜及项目实施成效开展综合自评,商同级财政部门后形成专项激励自评报告并附项目验收情况表,于项目实施结束后的三个月内,经设区市经信部门审核后报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绩效自评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专项激励实施总体情况;

    (二)攻坚任务目标及建设任务完成情况;

    (三)项目包清单内项目实施及达成预期目标情况;

    (四)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

    (五)专项激励对未来产业先导区培育促进效果;

    (六)经验做法及存在问题;

    (七)有关证明材料。

    第三十条 省经信厅委托第三方机构,通过资料审核、召开汇报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开展绩效评价,形成综合评价报告。根据综合评价报告,由省经信厅会同省财政厅研究确定先导区绩效评价结果,并予以公布。属于省级未来产业先导区培育对象的,绩效评价可结合先导区运行评估一起组织。

    第三十一条 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档:

    专项激励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省级未来产业先导区遴选培育的重要参考和运行评估的重要内容,并作为后续专项激励政策申报的重要因素。专项激励绩效评价优秀、良好的先导区在参加省级未来产业先导区培育认定时给予额外加分。对绩效评价不合格的先导区,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两年内不得再申报相关项目,在省级未来产业先导区培育认定时额外扣分。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各地经信、财政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承担省级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责任,督促指导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实施,完成申报方案规定的建设目标和攻坚任务,如遇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省经信厅、省财政厅。同时,各地经信、财政部门应按要求及时报送项目进展、存在问题及实施成效等情况,及时总结经验,加强优秀典型项目的示范推广。

    第三十三条 省经信厅加强对各地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服务指导工作,确保专项资金绩效目标总体达成。对中期检查、绩效评价以及其他途径中发现的问题,各地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督促整改。

    第三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现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加强财务管理,按规定使用资金,自觉接受财政、经信、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项目承担单位擅自调整项目建设内容、目标任务与申报要求不符的,各地经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收回已拨付专项资金。

    第三十五条 各县(市、区)、功能区等,以及项目承担单位存在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截留、挪用财政专项资金等严重违规违法行为的,一经发现将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县(市、区)、功能区等各级经信和财政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激励资金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审批、分配、拨付、使用和管理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按规定程序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地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如与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等制定出台的有关新政策不一致的,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