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0726ZF010000/2025-11968 | 文件编号: | 浦政告〔2025〕2号 | 发布机构: | 县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5-01-22 | 主题分类: | 组配分类: | 县政府文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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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政告〔2025〕2号 浦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5-01-22 0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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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县府办
浦政告〔2025〕2号
浦江县人民政府
关于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的通告
当前,我县已进入森林防火期,为切实加强我县森林火灾防控,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等规定,特发布浦江县森林防火禁火令:
一、禁火时间
(一)春节:2025年1月22日起至2025年2月12日止。
(二)清明:2025年3月31日起至2025年5月8日止。
(三)冬至:2025年12月13日起至2025年12月28日止。
二、禁火区域
在此期间全县森林和林区边缘100米区域范围内为森林禁火区。
三、在森林禁火期、禁火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携带火源、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
(二)炼山、烧荒(田坎草)、焚烧农作物废弃物等生产用火。
(三)上坟祭祖时烧香、点烛、烧纸钱、燃放烟花爆竹、吸烟等非生产性用火。
(四)燃放孔明灯;野炊、烧烤、烧蜂窝、烤火、玩火。
(五)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四、在森林禁火期、禁火区,各乡镇(街道)、林场和旅游景点要加强值班力量,增强巡山检查力度,杜绝一切火源进山入林;对儿童、智障人员等重点人群,监护人要做好监护工作,防止其因玩火引发森林火灾,因监护不到位,引发森林火灾的,将从严追究监护人的责任;森林防火检查人员和护林员有权对入山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消防安全检查,收缴火种,集中保管,对拒不接受检查、劝说教育不改的要严肃处理。
五、严格执行森林防火法规。对违反《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发现森林火情,请及时拨打森林火警电话110或12119报警。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浦江县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1日
浦政告〔2025〕2号浦政告[2025]2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