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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726ZF080000/2025-11743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县医保局
生成日期: 2025-01-17 主题分类: 组配分类: 部门动态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警示教育: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经营生活类医疗器械,中止医保服务协议!
发布日期:2025-01-17 09:55 浏览次数:
01
案件背景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社会保障体系愈发完善,医保基金作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重要的一部分,为参保人看病、就医提供了保障,与此同时,违规使用医保基金乱象也越来越多,亟待新的智能化监管手段。近年来,浦江县医疗保障局加强定点零售药店监控管理,要求药店将收费结算区域纳入监控范围、监控设备采集影像能辨认购药人面部特征、影像资料保存2个月以上。通过视频监控和现场巡查结合,医保药店监管走向规范化、制度化和常态化,随时守护基金安全。

02
 案件简述 

2024年9月6日,浦江县医疗保障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浦江县永星大药房有限公司时发现,该药店在展台放置、经营一款属生活类医疗器械的械字号花露水。

03
 处理情况 

根据《金华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第四十条第四款“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对乙方予以警告并责令按规定整改,每次扣除日常管理分20-60分,有违规违约费用的予以拒付(或追回):经营或放置生活用品、消字号医用物品(生活类)、医疗器械(生活类),保健品陈列面积超过药店经营总面积的30%的”规定,对浦江县永星大药房有限公司进行如下处理:扣除日常考核分 20分、中止医保服务协议15天。

04
 案件启示 

本案中,浦江县永星大药房有限公司违反了《金华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第九条“乙方不得在经营场所内放置或经营除药品、中药饮片、有相关部门资质认定的中药材、国食健字和卫食健字食品、消字号医用物品(生活类除外)、医用卫生材料、医疗器械(生活类除外)以外的任何商品,国食健字和卫食健字食品的陈列总面积不超过药店经营总面积的30%”的规定消字号和械字号生活类主要包括纸巾、洗洁精、洗衣液、牙刷、牙膏、护手霜、面霜、面膜、防晒霜、唇膏、花露水、卫生巾等,零售药店售卖此类生活类物品不仅危害了医保基金正常运行,也容易在社会上形成不正之风。本案折射出部分定点零售药店规范使用医保基金意识淡薄,《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障服务协议》履行不到位。接下来,浦江医保将继续严格管理,重拳出击维护医保基金风清气正的使用环境。定点医药机构应自觉遵守法纪法规,使医保政策落到实处。


信息来源: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