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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恒泰铁皮有限公司涉嫌未按开发利用方案开采案
发布日期:2024-09-05 15:29 浏览次数:

2023年4月,我局在工作中发现浦江恒泰铁皮有限公司位于浦江县郑宅镇郑都村的浦江县郑宅镇郑都村建筑用石料(凝灰岩)矿没有严格按《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有超边坡开采的行为。根据金华市复原地质矿山有限公司编制的《浦江县郑宅镇郑都村建筑用石料(凝灰岩)矿2022年储量年度报告》中显示超边坡消耗资源量(中风化)3750立方米(9190吨)

经调查,浦江恒泰铁皮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11月28日,浦江县郑宅镇郑都村建筑用石料(凝灰岩)矿是浦江恒泰铁皮有限公司2014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竞得的,并于2014年12月10日取得采矿许可证,证号:C3307002014127130136480,有效期是2014年12月10日至2022年12月10日。该矿区位于浦江县城区北东47°方向15.5公里,郑都(石源)南西侧约0.8公里,行政区域划属郑宅镇。矿区面积为0.688平方公里;矿区范围情况共5个拐点坐标(2000坐标),开采标高:开采高程+294~+175m。开采矿种:建筑用石料(凝灰岩),开采方式:露天开采,生产规模为22.45万立方米/年,矿山名称:浦江县郑宅镇郑都村建筑用石料(凝灰岩)矿。

2023年10月20日根据浦江县价格认定中心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浦价认定【2023】75号),该矿山超边坡部分建筑用石料(凝灰岩)的价格为29元人民币∕吨。经核算,超边坡的(凝灰岩)矿3750立方米(9190吨),计价为人民币266510元。

证明以上事实依据                                

1.浦江恒泰铁皮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贾肖龙的询问笔录3份,证明超边坡开采的事实情况。

2.浦江恒泰铁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福星、授权委托人贾肖龙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相关人员的身份信息。

3.浦江恒泰铁皮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和采矿许可证各1份,证明浦江恒泰铁皮有限公司采矿许可的情况。

4.金华市复原地质矿山有限公司出具的《浦江县郑宅镇郑都村建筑用石料(凝灰岩)矿2022年储量年度报告》《浦江县郑宅镇郑都存建筑用石料(凝灰岩)矿+215平台超边坡位置试样检测报告》1份,证明浦江恒泰铁皮有限公司超边坡开采消耗建筑用石料凝灰岩矿基础储量质量相关情况。

5.现场照片2张,证明浦江恒泰铁皮有限公司超边坡开采的现状情况

6.浦江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2份,证明浦江恒泰铁皮有限公司开采的矿石价格市值情况。

7.金华市复原地质矿山有限公司出具的《浦江县郑宅镇郑都村建筑用石料(凝灰岩)矿平台修整复核报告》一份,证明浦江县郑宅镇郑都村建筑用石料(凝灰岩)矿在2022年12月以后未发生越界开采及超边坡开挖情况。

2024年3月28日,我局通过直接送达的方式将浦自然资规罚告〔2024〕3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浦江恒泰铁皮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贾肖龙,告知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的具体内容以及其依法享有的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被处罚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我局认为:浦江恒泰铁皮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二款关于“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第二十九条“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矿山企业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应当达到设计要求。”和《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露天开采石矿、石灰石等矿产资源,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和采矿设计建立开采台阶,……”之规定,涉嫌未按开发利用方案开采。依据《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关于“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责令改正,并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登记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之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浦江恒泰铁皮有限公司改正未按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的行为;                                                             

2.对浦江恒泰铁皮有限公司未按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的行为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266510的35%罚款,计人民币佰柒拾捌元伍角93278.5)。

履行方式和期限:对改正未按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的行为,限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履行;罚款人民币佰柒拾捌元伍角93278.5)的行政处罚决定,限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户名:浙江省浦江县财政局政府非税资金专户,账号:120**************71。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浦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浦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4月9日



信息来源:自然资源局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