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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用土地案
发布日期:2024-09-05 15:28 浏览次数:

当事人***于2020年10月,在浙江省金华市浦江县郑宅镇东明行政村上仓自然村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将非法占用的632.28平方米土地退还给浦江县郑宅镇东明村集体经济组织。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632.2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对***非法占用的64.58平方米其他草地的行为处每平方米9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伍佰捌拾壹元贰角贰分(581.22元);对非法占用567.7平方米耕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9元的罚款,计人民币壹万陆仟肆佰陆拾叁元叁角(16463.3元);二项罚款共计人民币壹万柒仟零肆拾肆元伍角贰分(17044.52元)。


信息来源:自然资源局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