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0726ZF210000/2024-67988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县卫生健康局 | |
生成日期: | 2024-09-10 | 主题分类: | 组配分类: | 部门动态 | |
公开形式: | 网站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2025年新增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和浦江县独生子女政策期间农村计划生育女儿户奖励扶助申报工作已正式启动,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请到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乡镇(街道)咨询申报。
2025年新增人员申报截止时间为2024年11月15日,逾期未申报者,当年不再受理,符合条件的可在次年申报。之前已经享受的对象无须重复申报。
一、浙江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一)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本人为本县农业人口或界定为农业人口;
2.1973年以来无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且子女均在2016年1月1日前出生的;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儿的;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2025年12月31日前年满60周岁的。
(二)下列人员不属于奖励扶助对象:
1.已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2.未婚单亲收养的;
3.受到刑事处罚,尚在服刑期;
4.2006年1月1日后由非农业户口转为农业户口的;
5.农业户口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含退休)。
(三)程序和所需材料:
1.本人申请,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提出申请,并填写《浙江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请(确认)表》一式两份,需提供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近一年一寸照两张、股权证、收养对象提供收养证、离婚对象提供离婚材料、死亡的提供死亡相关合法有效材料;
2.村(社区)评议:在《申请表》村(社区)评议栏评议意见,由经办人、村干部签字并加盖公章。情况复杂的,另出具一张情况说明;
3.乡镇(街道)初审公示:乡镇(街道)初审后,在乡镇(街道)、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张榜公示十天,公示无异议后在《申请表》乡镇(街道)审议意见栏填写调查情况,签字盖章后报县卫生健康局复核;
4.县卫生健康局对上报材料组织审核并确认当年新增对象。
(四)奖励扶助标准:
每人每月80元, 每年集中一次性发放960元。
(五)出现下列情况的对象,在下一次发放奖励扶助金前退出:
1.死亡的;
2.转为城镇居民户口;
3.户口迁移出本县的;
4.再生育或收养的;
5.本人已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6.受到刑事处罚,尚在服刑期的;
7.其他原因需要退出的。
二、浙江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一)扶助对象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因丧偶或离婚形成的单亲家庭,单亲一方须年满49周岁);
3.2016年1月1日之前生育一个子女或者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者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及以上);
5.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
(二)程序和所需材料:
本人申请,并填写《浙江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独生子女伤残的需要提供残疾证,其余材料、程序同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三)扶助标准:
女方年满49周岁,未满60周岁的;或年满60周岁且已享受政府养老服务补贴的男方或女方,特别扶助标准为每人每月800元,每年集中一次性发放9600元/人。
女方未满60周岁,但失能、失智等生活不能自理的,或年满60周岁且未享受政府养老服务补贴的男方或女方,特别扶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000元,每年集中一次性发放12000元/人。
(四)出现下列情况的对象,在下一次发放特别扶助金前退出:
1.本人死亡的;
2.再生育、再收养子女或伤病残独生子女康复的;
3.户口迁移出本县的;
4.其他原因需要退出的。
三、浦江县独生子女政策期间农村计划生育女儿户奖励扶助
(一)扶助对象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浦江县农村计划生育独女户、2016年1月1日前施行绝育措施的二女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
1.2016年11月1日户籍制度改革前夫妻均为浦江县户籍的农业人口或界定为农业人口;
2.夫妻双方均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2025年12月31日前年满60周岁的;
3.子女均在2016年1月1日前出生;
4.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
(二)下列人员不属于奖励扶助对象:
1.配偶离家出走下落不明的对象;
2.机关、事业、国有企业的临时聘用人员及配偶;
3.已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4.口袋户口的人员及其配偶;
5.其他原因需要退出的。
(三)奖励扶助标准:
凡符合以上条件的独女户、二女户家庭,且未享受女儿户养老保险补助的对象,每人每月50元,每年集中一次性发放600元的奖励扶助金。(独女户对象不影响浙江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的发放)。
(四)程序、所需材料同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五)出现下列情况的对象须退出奖励保障范围:
同浙江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四、年审、复核和监督
县卫生健康局严格按照奖励扶助、特别扶助的条件和政策,对所有对象进行多重的年审、公示。申报详情,可咨询各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或县卫生健康局。
1.各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卫健办):
2.县卫生健康局: 0579-89386925
信息来源:县卫生健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