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0726000000/2024-67564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县政府办公室 | |
生成日期: | 2024-08-28 | 主题分类: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
公开形式: | 网站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为深入贯彻落实“文旅富县”战略,促进我县民宿(农家乐)“规范化、标准化、品质化、品牌化、集聚化”高质量发展,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扶持政策
1.彰显品牌效应。对首次被评定为白金宿级、金宿级、银宿级(含书画、非遗等文化主题)的民宿,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升级评定的,补助差额部分。获得“浙韵千宿”相关荣誉或品牌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鼓励品牌经营。对新办单个民宿房间数达10(含)-15(含)间且年度平均入住率达50%的民宿(以公安登记数据为准),给予一次性5万元补助。有自有品牌或连锁品牌,在县内开办3家(含)以上连锁民宿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补助。根据《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等级划分》国家标准评定的甲级、乙级,或经省民宿产业联合会评定的 县内外白金宿、金宿级,或根据其他省(市)标准评定的白金宿级、金宿级同级别的民宿经营者,在浦江开办民宿且纳入统一经营管理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的补助。
3.促进提档升级。鼓励民宿(农家乐)规范化、品质化、特色化提升,提高民宿(农家乐)服务质量和档次。对被评定达到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标准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对升级评定的,补助差额部分。
4.聚力抱团发展。被认定为省、市、县级民宿(农家乐)集聚村的,分别一次性奖励村集体50万元、40万元、30万元,等级提升的给予差额奖励,用于公共基础设施、配套服务设施建设和周边景观改造提升及其他相关产业建设。
5.强化规模发展。鼓励集聚化发展民宿(农家乐),以行政村为单位,当年新增三星级标准以上民宿(农家乐)10户(含)以上,且总经营床位100张(含)以上相对成片规模的集聚村,给予村集体按新增客房1000元/标准间的一次性工作经费补助,单间按70%补助。
6.推动统一经营。鼓励民宿(农家乐)集聚村组建民宿(农家乐)管理公司,打造统一品牌(公共品牌)、统一营销、统一接团、统一结算的“四统一”经营模式。对实现“四统一”经营模式的民宿(农家乐)集聚村,总床位数在100张(含)至200张、200张(含)至300张、300张(含)以上的集聚村民宿(农家乐),经考核合格且客房年度平均出租率达50%以上的(以公安登记数据为准),每年分别给予5万元、15万元、30万元的运营补助。对年营业额首次达到2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含)以上、2000万元(含)以上的(以开票数据为准),给予每上一个台阶5万元奖励。
7.盘活存量资产。鼓励村集体利用闲置资产发展民宿(农家乐)。对村集体统一流转闲置房产用于民宿(农家乐)建设经营,总计流转建筑面积达4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村集体20元/平方米(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8.推进项目建设。新(扩)建民宿(农家乐)项目,总投资(不含土地和房屋出让、出租费用)在500万元(含)以上(以财务审计报告为准),并通过主管部门备案的项目,给予投资额10%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9.统一标识标牌。对评定为银宿级(含)以上,以及三星级(含)以上的民宿(农家乐),实施统一标识标牌和统一LOGO的,补助500元/家。
10.打造精品美食。对获得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美食类大赛金奖(或相应等级)荣誉的民宿(农家乐),分别给予8万元、4万元、2万元、0.5万元的奖励;获得国家级银奖(或相应等级)、铜奖(或相应等级)荣誉,分别按照省级、市级金奖给予奖励;获得省级银奖(或相应等级)、铜奖(或相应等级)荣誉,分别按照市级、县级金奖给予奖励;市级银奖(或相应等级),按照县级金奖给予奖励。
11.强化要素支撑。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提下,县政府根据需要每年安排不少于30亩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专项用于新增或提升改造民宿(农家乐)。民宿(农家乐)评定为三星级及以上或银宿级及以上荣誉的,给予每户可申请信用贷款额最高30万元的三年贴息补助(利率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上年末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其中高校毕业生回乡创办民宿(农家乐)并获得以上荣誉的,除上述贷款政策外,可额外享受最高50万元信用贷款(利率低至同期LPR市场利率)。信用贷款须用于民宿(农家乐)建设经营,若经发现未用于民宿(农家乐)建设经营,不予补助。
二、其他事项
1.同一主体同一事项已享受其他扶持政策的,不重复享受本意见的扶持奖励政策;同一主体同一事项符合多个奖励条件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变更公司名称的,只能延续享受,不重复奖励。
2.资金安排、审批程序、资金使用监管等内容参照《浦江县实施“文旅富县”战略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激励政策》(浦政发〔2022〕12号)执行,民宿(农家乐)星级评定和集聚村创建等工作由县农业农村局执行,后续分工视上级部门规定再作调整。
3.对虚报、隐瞒实情骗取资金的,按程序给予追缴并追究其法律责任。民宿(农家乐)发生严重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引发重大网络舆情,或被行政部门给予罚款(含)及以上行政处罚等情况,本年度不享受相关扶持奖励。
4.本意见自2023年10月4日起施行。
附件:名词解释
附件
名词解释
1.民宿:利用城乡居民自有住宅、集体用房或者其他配套用房,结合当地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及农林牧副渔业生产活动,经营规模单栋房屋客房不超过15间,建筑层数不超过4层,且总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为旅游者休闲度假、体验当地风俗文化提供住宿、餐饮等服务的处所。
2.农家乐:农家乐是指在浦江县行政区域内依托乡村资源,以村(居)民自有住宅、村集体用房或其他设施为经营用房,经营场所符合相关条件,业主参与服务接待,提供“吃农家饭、看农家景、干农家活、购农家物、享农家趣”等服务,经商事登记的小型经营实体。
抄送:金华市人民政府,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属各单位,垂直管理各单位。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