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0726000000/2024-67562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县政府办公室 | |
生成日期: | 2024-08-28 | 主题分类: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
公开形式: | 网站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为实现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先行示范区,推进“文旅富县”战略的实施,全面提升浦江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协调发展,打造国内知名全域旅游休闲目的地,特制定以下激励政策。
一、重点项目扶持
(一)加快旅游配套设施标准化建设。乡村旅游示范区和景区村建造旅游接待中心、标准厕所、生态停车场及标识系统等公共服务设施的,经备案审批,每个项目给予审计价80%补助。
(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对企业自筹资金新建或改扩建游客服务中心、停车场、旅游标识标牌系统、旅游驿站、旅游厕所等旅游公共服务体系项目,并纳入浙江省“微改造、精提升”项目库的,经第三方评估后,按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三)鼓励重大产业项目投资。对列入浙江省重大产业项目库的文旅项目,经第三方评估后,按照入库当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四)支持产业融合项目建设。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农业+旅游”、“工业+旅游”、“体育+旅游”、“非遗+旅游”等融合发展项目建设,经省级以上相关部门认定,获评国家级荣誉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省级荣誉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五)支持开设“诗画浙江 百县千碗”浦江特色美食体验店。以浦江特色餐饮文化为主题,开设餐饮店且正常营业1年以上,按照浦江美食奖补细则给予奖励,同一地址餐饮店只能享受一次。(详见附件2)。
二、拓展文旅体市场
(一)县内外旅游企业招徕县外旅游团队(10人及以上)入住浦江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认定的星级宾馆、旅游饭店、农家乐、民宿等住宿接待单位,或游览1个购票景区(点)以上的,给予以下奖励:
类 别 | 条 件 | 奖励金额 | |
一日游奖励 | 游览浦江1个购票景(点)以上 | 1000(含)- 5000人 | 4元/人 |
5000(含)人以上 | 5元/人 | ||
过夜游奖励 | 入住浦江并游览浦江1个购票景区(点)以上 | 1000(含)- 5000人夜 | 14元/人·夜 |
5000(含)人夜以上 | 20元/人·夜 | ||
鼓励团队在浦过夜,第二夜以上额外奖励 | 4元/人·夜 | ||
扶持地接社 | 县内旅行社 | 入住浦江并游览1个购票景区(点)以上,增加奖励 | 1元/人·夜 |
单个企业当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但对招徕游客前三名的县内外旅行社,再分别给予2万、1.5万、1万的奖励。 |
(二)鼓励各乡镇(街道)、涉旅企业开展以宣传浦江县文旅体资源、展示浦江形象为主要内容的文旅体活动,根据活动规模和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经主管部门事前报备事后评估后,给予承办单位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
三、推进文旅体产业融合发展
(一)鼓励非遗进景区。在3A(含)以上景区、历史街区等范围内设立非遗产品展销场所,每个项目营业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经营一年以上且年营业时间不少于300天。经营单个项目的,一次性给予经营者补助100元/平方;经营 5个(含)以上、10个(含)以上项目的,分别给予经营者一次性补助5万元、10万元。长期坚持并正常运营的,经所在景区或主管部门核实,酌情给予房租费补助。
(二)鼓励开发、生产、销售具有本土特色的旅游商品。对在国家(省)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旅游商品评选活动中获国家金奖、国家银奖(或省级金奖)、国家铜奖(或省级银奖),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被评为国家级、省级旅游商品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1万元。同一旅游商品获多个奖项的,按最高档次奖励,不重复计奖。
(三)鼓励社会力量承办体育赛事活动。对组织举办省级及国家级以上等品牌赛事的单位,择优分档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每年对经常性(1年不少于5次)组织举办当地群众性体育赛事活动或培养青少年文旅体发展贡献突出的协会、赛事公司及俱乐部等,择优分档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四、特色品牌创建
(一)对成功创建国家3A、4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80万元。
(二)对新评定为浙江省3A、4A、5A级景区镇,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新评定为浙江省3A景区村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三)对被评为省级研学旅游营地、基地的,分别给予创建主体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
(四)对新评定为三星级、四星级和五星级品质旅行社的县内旅行社,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30万元。分级创建的,按提升级别差给予对应的补助差额。
(五)对新评定为三星级(或银桂级品质饭店、银树叶级绿色饭店、银鼎级特色文化主题饭店)、四星级(或金桂级品质饭店、金树叶级绿色饭店、金鼎级特色文化主题饭店)和五星级的饭店,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50万元和80万元。
(六)对新评定为省白金级、省金宿级、省银宿级(含书画、非遗等文化主题)旅游民宿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分级创建的,按提升级别差给予对应的补助差额。
五、促进文化旅游消费升级
(一)支持住餐企业“个转企”“下升上”。对住宿餐饮“个体户”转企业注册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鼓励住餐企业“下升上”,对纳税申报营业额首次达到200万元并纳入限上统计的,连续三年,每年给予5万元奖励(退库企业不再享受);对在库限上住餐企业,年营业额首次超800万元、1500万元、3000万元的分别给予5万元、15万元、35万元奖励。新开业酒店床位100张以上,经营满一年,每张床位一次性补助5000元(已享受招商政策的除外,单家酒店不超过100万元)。
(二)鼓励创建省级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被评为省级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的,对运营主体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鼓励发展夜间旅游演艺,对常态化开展夜间旅游演艺项目,年演出场次超100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鼓励旅游景区发展夜游项目,对景区投资夜游项目并正常运营满一年的,按照项目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鼓励企业举办或联合举办旅游产品(商品)促销活动。对活动连续超两天的,规模在50个标准展位以上的,经备案审批,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四)对民间投资的旅游景区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六、支持专业人才培养
(一)加强文旅体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服务水平。每年安排文旅体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和素质提升培训,由县文广旅体局组织落实,经考核合格培训经费从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对取得导游证后,在本县连续从事导游工作满3年的导游,一次性奖励5000元;取得中级导游证书后,在本县从事导游工作满3年的导游,一次性奖励8000元;取得高级导游证书后,在本县从事导游工作满3年的导游,一次性奖励15000元。
(三)文旅体从业人员参加国家、省、市各级技能竞赛活动获奖的,按国家、省、市竞赛同额奖金予以奖励。
七、资金安排
县政府每年安排不少于5000万元作为“文旅富县”专项资金,其中:
(一)“文旅富县”宣传营销专项经费1000万元,主要用于浦江文化旅游体育市场推广和宣传促销,提升浦江形象。
(二)其他4000万元作为公共发展和政策激励资金。
八、审批程序
(一)申报方必须如实填写申报表(详见附件1),经属地乡镇(街道)初步审核同意后,向浦江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申报。
(二)浦江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对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后,由县府办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会审并公示。
(三)审核、公示无异议后,经县政府批准兑现。
九、资金使用监管
浦江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要制订奖励项目的考核标准、考核办法,加强对申报项目的监督管理;县审计局要加强对激励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审计,做到专款专用,防止截留和移用。对虚报、隐瞒实情骗取资金的,按程序给予追缴并追究其法律责任,自违规行为发现后三年内不得享受激励政策。在考核年度内若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或有重大投诉形成负面舆情的文旅体企业、单位和个人,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当年度申报资格。
十、其它
本政策自2022年8月13日起实施,每年兑付一次。《浦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江县旅游产业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浦政发〔2016〕22号)文件同时废止。同一项目符合本政策多项奖励(补助)条件或县内其他有关政策的,不重复奖励。
附件:1.申报表
2.浦江美食奖补细则
抄送:金华市人民政府,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属各单位,垂直管理各单位。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