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0726ZF250000/2024-67303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县市场监管局 | |
生成日期: | 2024-08-19 | 主题分类: | 组配分类: | 部门动态 | |
公开形式: | 网站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浦江县市场监管局严厉打击网络直播营销违法违规行为,持续规范网络直播市场主体经营活动。现将查处的涉及网络直播营销违法典型案例予以公布,望网络直播营销主体引以为戒,切实增强守法意识,做到依法合规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
浦江某服饰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4年7月1日,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的抖音店铺开展检查,通过直播回放发现主播在直播时宣称“一分钟过后就涨价到四十九”“倒计时最后五秒钟,恢复日播价,要涨价,卖四十九了”“下播就改价”等内容。经查,当事人所售产品价格一直未变,不存在涨价事实,直播时宣称的内容是为提高产品销量,虚假宣称涨价。
浦江县某针织厂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4年6月20日,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的抖音店铺开展检查,发现一款裤子在产品详情页面写有产品参数信息,其中面料材质为聚酯纤维,通过直播回放发现主播在宣传该产品时介绍该产品原材料为德国进口天丝麻料。经查,产品实际原材料为聚酯纤维,当事人承认对外介绍该产品原材料为德国进口天丝麻料是为加大宣传。
浦江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4年6月18日,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依法对当事人开展检查,发现其在抖音平台以直播模式销售的裤子,在网页产品信息规格参数中面料材质显示为醋酸纤维100%,而该款实物裤子水洗标上标示的成分是100%聚酯纤维。
处罚结果:
上述当事人的行为均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之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信息来源: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