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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三十七)

发布日期:2024-08-15

以下杨卢等5名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浦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浦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联系人:浦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罚中心薛警官、黄警官 地址:浦江县仙华街道恒昌大道999号,联系电话:0579-88183713)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浦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08月15日

序号姓名身份证号违法事实拟作出的处罚法律依据
1杨卢522***********38102024年05月21日10时40分,违法行为人杨卢驾驶车牌号为浙G6V17U的小型轿车行至浦江县岩头镇上祝村至桐店村通村公路路段处,实施在驾驶证暂扣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视频监控系统查获。在驾驶证暂扣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500元;违法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500元;以上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2王兴光330***********271X2024年06月18日20时23分,违法行为人王兴光驾驶一辆无号牌的轻便二轮摩托车行至 351国道与浦后线交叉口地段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在事故调查中发现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血液中酒精含量:77mg/100mL);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车架号:1404250247 )违法行为。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500元;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作出罚款1000元;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作出罚款200元;以上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1700元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3赵德强341***********813X2024年6月5日7时42分,违法行为人赵德强驾驶一辆无号牌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行至210省道建材市场路段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在事故调查中发现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车架号:FY6619019)违法行为。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拟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以上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700元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4王兴富532***********37162024年6月29日21时59分,违法行为人王兴富驾驶一辆无号牌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行至浦江县环城东路塔山丽都东门口路段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在事故调查中发现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向行驶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车架号:01065)违法行为。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拟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200元的处罚;以上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900元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5张炳根330***********03182024年7月2日14时0分,违法行为人张炳根驾驶一辆无号牌轻便正三轮摩托车行至219省道127公里500米浦江县浦南街道蒋塘村路段,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车架号:XK1403010),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酒精呼气含量:实测值31mg/100mg,标准值:20mg/100mg)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拟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对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以上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1700元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