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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726ZF150000/2024-62667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县建设局
生成日期: 2024-04-22 主题分类: 组配分类: 征收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浦江县人民政府关于《浦江县城西片区城市有机更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情况的反馈
发布日期:2024-04-22 09:11 浏览次数: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规定, 浦江县人民政府于2024年2月7日通过浦江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告、征收红线范围内张贴公示、召集被征收人座谈等方式,公布了《浦江县城西片区城市有机更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现将征求公众意见情况、听证会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情况

2024年2月9日至3月10日期间,房屋征收部门浦江县建设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浦阳街道办事处共收到被征收人书面反馈意见19份、公众电话5个、电子邮件1封,涉及被征收人共418人次。被征收人反馈意见主要有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以及补助奖励标准、产权调换房源、房票安置房源、学籍学区、契税补助等七大类问题。

二、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听证会情况

2024年4月12日,浦江县城西片区城市有机更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听证会在浦阳街道办事处5楼会议室召开,10名被征收人代表及6名公众代表提出意见和建议,经梳理反馈的意见情况,意见建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结合市场真实成交价、周边房屋价格、区块地理优势等因素,建议提高被征收房屋的预评估基准价格;

2、建议提高货币、房票补助标准;

3、需考虑人口老龄化问题,建议就近安置;

4、建议给出商业用房预评估基准价,在评估时要考虑位置等因素对房屋价值的影响;

5、有关部门要有力保障选择评估机构的自主性、严格性、可监督性;

6、希望补偿方案合情合理合法、公平公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三、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及房屋征收补偿房屋修改完善情况

(一)关于房屋征收补偿预评估基准价格偏低问题

部分被征收人认为被征收房屋预评估基准价格偏低,建议适当提高。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条之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综上,该意见予以采纳。房屋征收补偿预评估基准价格由经第三方房地产价格机构对征收红线范围内房屋及周边房屋近年来房地产市场成交情况深入调查、获取更充足市场实际成交案例样本、独立测算复核后,再行修正。房屋征收补偿预评估基准价格以后续发布的浦江县城西片区城市有机更新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及附件《浦江县城西片区城市有机更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为准。

(二)关于要求退还剩余土地使用权年限相应土地出让金问题

部分被征收人认为房屋土地使用权未到期的,应按当前土地出让金补缴标准退还剩余年限的土地出让金。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包括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价值,国有土地使用权与其地上房屋建筑一并评估补偿,即被征收房屋预评估基准价格已包含房屋建筑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的价值,而非单独计算退还。

综上,该意见不能采纳。

(三)关于国有划拨用地性质房屋评估土地出让金扣缴问题

部分被征收人认为集体批拨、国有划拨土地性质的房屋在评估时不应扣缴土地出让金。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应采用市场法评估,即参考市场实际成交的类似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予以评估。市场成交的房地产全部为国有出让土地,评估参考的市场成交价为国有出让土地房屋的成交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划拨土地交易过户前也要求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关于“集体批拨、国有划拨土地性质的房屋在评估时不应扣缴土地出让金”的建议并不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该意见不能采纳。

(四)关于缺少商业用途房屋预评估基准价格问题

部分商业用途房屋被征收人要求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具体明确商业用途被征收房屋的预评估基准价格。

因本项目商业用途被征收房屋分布分散,不同区块的房屋基本情况以及商业氛围大有不同,被征收房屋价格评估影响因素极为复杂,无法通过预评估基准价大致估算本户补偿安置情况,故不予预评估,商业用途被征收房屋价值具体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客观条件按实评估。

综上,该意见不予采纳。

(四)关于不同区块房屋预评估基准价一致问题

部分被征收人认为城西片区有机更新项目涉及两大被征收区块,两区块房屋基本情况不同,预评估基准价格应当有所区别。

经核查,本项目涉及两大征收区块,虽然房屋基本情况大有不同,但是区块相距不远。房屋客观条件的差别体现到价值上各有优势、劣势,各方面影响因素综合起来,同类结构、同类户型的被征收房屋预评估基准价格大体一致,存在些微差别,这些差距更适合在入户详细评估时进行系数调整。

综上,该意见不予采纳。

(五)关于安置房结算价格问题

西山南入口区块、绿苑小区部分被征收人认为应当允许原拆原建安置,产权调换房屋应按照工程建安成本价予以结算。

原拆原建方式不符合当前浦江县城西片区综合用地规划,也不符合中央关于城市有机更新“节约集约用地”的工作原则。

产权调换房屋按照工程建安成本价结算的要求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规定的“被征收房屋、产权调换房屋价值应当采用同一评估办法予以客观评估”、“被征收房屋价值采用市场法评估”等规定。

综上,该意见不能采纳。

(六)关于建筑占地外合法用地的预评估基准价格偏低问题

绿苑小区部分被征收人认为建筑占地外的其他合法用地的预评估基准价过低,建议提高到每平方米11000元。

按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建议,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有关规定,本项目采用市场法评估被征收房屋价值,不适合将建筑占地外合法用地从房地产中剥离单独评估,应当考虑当前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水平,评估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同时,通过系数调整的方式一并考虑建筑占地外合法用地价值在房屋价值中体现。

综上,该意见部分采纳。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删去建筑占地外合法用地的预评估基准价格,建筑占地外合法用地使用权价值连同房屋价值一并评估。

(七)关于垂直式房屋产权调换安置问题

部分被征收人要求,征收垂直式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面积应按建筑占地面积1:3.5计算;商业用途部分房屋建筑面积选择产权调换的,应提供商业用途安置房源,安置面积不少于被征收商业用途部分房屋面积。

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规定的产权调换安置面积计算规定已满足被征收人要求,无需调整修改。

(八)关于增计产权调换安置面积问题

部分被征收人要求,选择产权调换的,每户可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10%增加安置面积(增加面积低于5平方米的,按5平方米增加安置面积),该部分面积的价格按征收决定作出时的安置房屋重置价格结算。

依据《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应当不小于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但被征收人要求小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除外。

关于增计安置面积的要求并无法律依据,我县近十年的房屋征收项目亦无该惯例做法,该意见影响全县范围内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公平、公正,故不能采纳。

(九)产权调换房源问题

绝大部分被征收人认为产权调换房源位置太偏,距离征收区块太远,不符合法定的原址、就近安置要求,建议提供回迁或就近安置的产权调换房源。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县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就近地段的房屋。

综上,该意见予以采纳。但是,综合浦江县可供安置房、建设用地资源条件,原址或者就近地段新建安置房的方案可行性、可控性并不高。

结合多数被征收人意愿,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决定采用购买商品房用于产权调换的方式提供就近安置房源。房源坐落、数量、户型等具体以后续发布的浦江县城西片区城市有机更新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及附件《浦江县城西片区城市有机更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为准。

(十)关于房票使用规定限制不合理问题

部分被征收人认为房票安置房源仅限于商品房,都是平面式套间,垂直式排屋的选项极少,甚至没有。被征收人即使选择房票安置,也是希望可以用房票购买二手垂直式房屋,以上房票安置规则不合理。建议放开房票购房范围、放开房票转让限制。

2018年金狮湖二期房屋征收项目货币化安置凭证安置方式适用二手房的实践经验表明,放开房票购房范围、放开房票转让限制会出现通过假买卖来套取房票补助的行为。

综上,该意见不予采纳。

(十一)补助奖励标准偏低问题

部分被征收人要求,产权调换房屋结算价应按市场评估价的七折给予优惠;选择货币安置、房票安置的,临时安置费应当按12个月计算;有线电视的移机费标准应调整为每户240元、非住宅房屋一次性搬迁费标准应调整为每平方米8元。

许某龙同志认为货币安置补助过低,建议提高到20%。

部分被征收人要求:货币安置补助不低于15%,房票安置补助不低于25%;临时安置费补偿偏低,要求按证载面积不低于20元每月每平米计算,每月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选择货币、房票安置的,按不低于12个月计算;货币安置的,1年内在浦江购买商品房的,应给予不低于征收补偿款的5%购房补助。

依据《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具体标准由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物价水平规定,每两年公布一次。我县已于去年公布了最新的补偿补助奖励标准,公布的标准均为市场价格,均有相关市场经营主体出具的答复函作支撑。本项目有关补偿补助奖励标准必须按浦政发〔2023〕3号《浦江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标准》相关规定执行。

综上,该建议部分采纳。

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的非住宅房屋一次性搬迁费标准为每平方米4元,确系错误,据实更正为每平方米8元。

依据《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临时安置费依法自腾空之月起算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月后6个月,按不低于12个月计算的要求违背法律规定。

其他标准均符合《浦江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标准》相关规定,不再调整。

(十二)学籍学区问题

部分被征收人要求保留被征收人现有学区应当不变。

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已作此规定,不再调整。

以上征求意见情况反馈内容,如有疑问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

1. 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浙江省浦江县月泉东路66号 浦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14办公室

2. 联系电话:0579-89385769


附件:浦江县人民政府关于《浦江县城西片区城市有机更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情况的反馈.pdf



                                                                                                                     浦江县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8日



信息来源:浦江县城市有机更新和房屋征收指导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