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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726ZF070000/2024-62555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县公安局
生成日期: 2024-04-16 主题分类: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三十三)
发布日期:2024-04-16 15:09 浏览次数:

以下赵仲斌等6名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浦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浦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联系人:浦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罚中心薛警官、黄警官 地址:浦江县仙华街道恒昌大道999号,联系电话:0579-88183713)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浦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4月16日


序号姓名身份证号违法事实拟作出的处罚法律依据
1赵仲斌330***********051X2024年2月11日16时25分,违法行为人赵仲斌驾驶牌号为浙G32H15的普通摩托车行至浦江县浦阳街道狮岩村石陵130号路口地段,发生交通事故,在事故调查中发现,赵仲斌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机动车通过无灯控、交警指挥、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路口,不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造成事故的,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机动车通过无灯控、交警指挥、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路口,不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对驾驶的车辆予以收缴并强制报废;以上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1200元的处罚,对驾驶的车辆予以收缴并强制报废。《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2胡森木330***********00112024年2月23日19时33分,违法行为人胡森木驾驶无号牌的轻便二轮摩托车行至浦江县联古线(联盟-古塘)2公里750米与浦阳街道人民路交叉口,发生交通事故,在事故调查中发现,胡森木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未按规定借道通行造成事故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未按规定借道通行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以上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900元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款;《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3张团聚330***********33162024年2月6日10时10分,违法行为人张团聚驾驶轻型栏板货车行至浦江县浦南街道丰安路与文溪路交叉口路段,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对驾驶的车辆予以收缴并强制报废。《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
4周松清339***********42322024年2月2日11时7分,周松清驾驶牌号为浙G06ZB0的小型汽车行至浦江县仙华路建华中学,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拘留另案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5陈兴财330***********35132024年03月01日23时04分,违法行为人陈兴财驾驶一辆无号牌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行至浦江县S219省道129公里300米路段处,因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93mg/100ml);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发动机号:22051200006C)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500元;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以上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700元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6顾伯君330***********23572024年02061228分,违法行为人顾伯君驾驶浙GA1S87号牌的轻型栏板货车行至浦江县黄宅镇前二红绿灯路段,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发动机号8C42910408);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拘留另案处理);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以上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拘留另案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信息来源: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