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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726ZF070000/2024-61640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县公安局
生成日期: 2024-03-14 主题分类: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三十二)
发布日期:2024-03-14 16:43 浏览次数:

以下傅昌和等3名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浦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浦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联系人:浦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罚中心薛警官、黄警官 地址:浦江县仙华街道恒昌大道999号,联系电话:0579-88183713)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浦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3月14日


序号姓名身份证号违法事实拟作出的处罚法律依据
1傅昌和330***********25312024年01月16日12时32分,傅昌和驾驶无号牌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行至浦江县白马镇利丰村前西北35号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在事故调查中发现,傅昌和实施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500元的处罚;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以上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2200元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2郑寒君330***********27552024年01月17日17时04分,郑寒君驾驶车牌号为浙G0T31F的小型普通客车行至浦江县黄郑线3公里198米前二村路段,实施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3石理勇330***********41142024年1月19日17时49分,石理勇驾驶无号牌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行至351国道272公里100米与浦江县文溪西路交叉口发生交通事故,在事故调查中发现,石理勇实施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通过路口遇放行信号不依次通过的违法行为。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通过路口遇放行信号不依次通过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以上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800元的处罚。《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信息来源: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