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公资中〔2024〕7号
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浦江县分中心
关于修订《保证金收退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科室:
为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保证金管理,根据中心业务工作需要,经研究对《保证金收退管理制度》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浦江县分中心
2024年6月11日
保证金收退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保证金管理,规范保证金代收代退管理工作,进一步降低招投标活动交易成本,减轻市场主体负担,确保资金安全,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特修订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于进入浦江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且保证金汇入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浦江县分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保证金专用账户的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项目。
第三条 经上级批准,交易中心负责设立保证金专用账户,对代收代退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接受浦江县财政局对保证金专户资金运行情况的监管。
第四条 交易中心在招标人的委托范围内负责保证金代收代退管理工作。
第五条 保证金按业务类别分为工程建设投标保证金、政府采购保证金。交易中心按保证金业务类别进行分类管理。
第六条 工程建设投标保证金代收代退
(一)采用子账号。工程建设投标保证金采用“一项目一账号一次缴纳”的办法,在“金华市市县一体公共资源全流程电子交易综合系统”中,按工程建设项目生成相应的投标保证金子账号。通过招标文件明确投标保证金缴纳专户名称、缴纳金额、缴纳方式、缴纳截止时间等信息。
(二)缴纳流程。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在缴纳截止时间前通过投标人基本账户按招标文件规定的缴纳方式将投标保证金足额汇入投标保证金子账号中,投标保证金缴纳时间以投标保证金资金实际到账时间为准。不按招标文件要求转出或按时汇到指定账户的,视为投标保证金未按要求提交。
(三)审查流程。投标截止时间到后,交易中心财务人员在“金华市市县一体公共资源全流程电子交易综合系统”中直接打印“投标保证金收取情况汇总表”,提交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保证金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评审。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在评审结束后及时将因投标保证金非基本账户汇入而评审不通过的投标人名单书面通知交易中心工程交易科和综合信息科财务核算窗口(以下简称财务窗口),以便做好后续相应投标保证金退还工作。
(四)退还流程。除招标文件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工程建设投标保证金由招标人通过浦江县人民政府官网“浦江县公共资源交易专栏”发布《投标保证金退还通知》(详见附件1)后,交易中心受招标人委托复核和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非中标候选人(包括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后,出现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规定递交投标文件、投标保证金金额不足等情形)的投标保证金(以银行转账形式缴纳的)在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束后,由招标代理在系统中提交发起保证金退款流程申请,招标人审核通过后,交易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其中缴入账号错误的情况,在资料补充完整后退还。中标人或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以银行转账形式缴纳的)在合同签订并上传系统后,由招标代理在系统中提交保证金退款流程申请,招标人审核通过后,交易中心在5日内退还。
1.招标代理在“金华市市县一体公共资源全流程电子交易综合系统”中的“保证金退款审核”模块提交保证金退款申请,选择退款单位,并上传加盖公章的投标保证金退还通知,提交招标人审核。
2.招标人对招标代理提交的保证金退款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审核通过。
3.招标人审核通过后,工程交易科审核《投标保证金退还申请表》(附件2)及相应材料,报交易中心领导审批。
《投标保证金退还申请表》分五类:非中标候选人(包含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文件的、没有按招标文件规定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保证金金额不足的)、中标候选人、中止或终止类、单位名称或基本账户变更、其他原因(投标人缴入账号错误的、投标保证金逾期三个月及其以上属于可退未退的等);申请表按类别使用。
3.交易中心领导审批同意后,财务人员对《投标保证金退还申请表》及相应材料进行再次复核,核对无误后,财务人员方可通过“金华市市县一体公共资源全流程电子交易综合系统”向银行发起退款指令。银行收到退款指令后将投标保证金退还。
4.在交易中心领导审批完成当日起两日内由财务人员完成退款手续。财务人员形成《投标保证金退还汇总表》,以防漏退。
第七条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的退还
(一)对验收合格的采购项目,中标(成交)供应商填写《政府采购项目履约保证金退还申请表》(附件4),连同验收单等相关材料向政府采购科提交申请。
(二)政府采购科对提交的材料予以审核,财务人员对该款项金额进行复核。由政府采购科提交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经交易中心领导签署意见后退还。
(三)财务人员应在5个工作日内及时办理退还手续。
第八条 保证金异常情况处理
(一)在招投标过程中,工程建设招标项目发生异议、投诉等异常情况而需要暂缓退还保证金的,招标人或行政监督部门应及时将暂缓退还保证金书面通知送至交易中心,由工程交易科提交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经交易中心领导签署意见后,根据通知办理暂缓退还保证金。暂缓退还保证金书面通知须在“浦江县公共资源交易专栏”公开发布。待相关事项处理完毕后,招标人或行政监督部门应及时书面通知交易中心保证金是否可以退还。暂缓退还时间超过二个月以上仍然未有保证金处置意见的,交易中心发函提醒招标人明确处置意见,无意见回复的,视为默认继续暂缓退还。
(二)招标失败或终止招标的,除招标文件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招标人在发布中止或终止公告后,按退还流程办理投标保证金退还事宜。
(三)因单位名称或基本账户变更退还未成功的保证金事宜。在汇入保证金后或办理投标保证金退还时,投标人因单位名称或基本账户变更办理退还保证金的,投标人持《保证金退还申请表》和相关审批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向招标人提出申请。招标人审查同意后,将书面保证金退还通知(附相应变更资料)送至交易中心,参照工程建设保证金退款流程完成审批程序后,退还保证金。
(四)招标人或行政监督部门对投标人做出不予退还保证金处理决定的,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将《保证金不予退还通知》(附件3)(附相关不予退还材料)送至交易中心,由工程交易科提交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经交易中心领导签署意见后,由工程交易科及时把保证金不予退还通知公开发布在“浦江县公共资源交易专栏”。材料流转至财务后,财务对保证金不予退还通知、不予退还投标人名单和金额再次进行复核。
(五)不予退还保证金处置。招标人应将不予退还保证金及相应处理意见函告交易中心,财务做好登记和接收工作,在接收到招标人书面材料和收款票据后,填写《不予退还保证金划转申请表》(附件5),参照退还流程完成审批程序。财务将相应不予退还保证金汇至招标人指定账户。
(六)招标人在“浦江县公共资源交易专栏”发布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通知后,在一个月内到交易中心办理不予退还保证金划转事宜,逾期未办理的,交易中心向招标人发函提醒办理。二个月内仍未办理手续的,再次函告招标人并抄送招标人的上级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及招标监督部门。
(七)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成交)供应商在履约过程中如出现违约行为的,采购人向县财政局提出对该供应商进行处理的申请,交易中心按财政局的书面意见处置履约保证金。
第九条 因投标经办人填写笔误等原因致使银行转账等无法退款成功,要求重新办理退款的,须重新提供准确的银行账户书面信息(盖章)后再予以办理。
第十条 保证金必须以投标人自身的名义提交,并与投标人名称一致,不得以分支机构或他人名义提交。
第十一条 投标人所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仅限当次投标项目或标段有效,不得重复替代使用。中标后,工程建设投标保证金不得转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需另行缴纳。
第十二条 如遗失保证金收款收据凭证的,投标人须提供书面情况说明和凭汇款银行提供的入账凭证复印件或保证金收款收据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经办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到交易中心财务窗口办理手续。
第十三条 财务窗口出纳、会计各司其职,在工作上相互配合,相互监督。投标保证金账户资金的出入,出纳负责审查,会计负责复核。出纳、会计应各自保管好U盾和密码(备注:会计的中行、工行、建行账户U盾由中心领导保管,密码会计保管),严禁相互委托对方办理或保管U盾、密码,不得一个人单独办理投标保证金退款手续。财务人员及时整理审批单据、银行回单,做好保证金账目。
(一)出纳职责。出纳要整理好投标保证原始凭证,做好《退还投标保证金汇总表》登记工作,书写整洁、数字准确、日清月结;加强安全防范意识和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执行安全制度,保险箱内保管各种印章、空白收据、空白支票及其他重要物品;及时与银行对账;严格遵守财务纪律和保密纪律,做好出纳其他工作。
(二)会计职责。会计要严格审核投标保证金支出;做好《退还投标保证金汇总表》登记工作,负责记好会计账目,手续完备、数字准确、书写整洁、登记及时、账面清楚;认真审核原始凭证,对不符合要求的应拒绝入账;及时编制财务报表;定期装订会计凭证、账簿、表册,妥善保管和存档;负责保管财务印章,严格遵守财务纪律和保密纪律,做好会计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保证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财务人员应定期对保证金收退情况进行汇总和汇报,共同确认无误后签名,每月20日前上报上一个月保证金数据报表至交易中心领导处。财务人员应每季度对保证金账户获得的利息金额情况进行汇总,每季度首月的15个工作日内上报中心领导上一季度利息收入情况,并在该月内完成上季度利息上缴至财政国库的工作。
第十五条 投标保证金逾期三个月及以上属于可退未退的,财务人员应每季度末汇总逾期未退情况并在下季度首月初5个工作日内在“浦江县公共资源交易专栏”上公布,通知投标人做好办理退还手续。办理逾期三个月及以上属于可退未退的投标保证金时,投标单位需要提供相关情况说明和退还承诺书。综合信息科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人员对投标保证金账户的日常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 对投标保证金账户结余资金根据实际情况采用活期存放或招标存放方式管理。根据上年度账户资金结余情况、退款时间及本年度投标保证金缴纳情况,在不影响投标保证金正常退款的前提下,按财政部门规定,采用招标方式存放部分存量资金。
第十七条 公、检、法、纪检等部门因工作需要查阅投标保证金等情况的,接待人员应及时汇报,经交易中心主要领导批准后,及时做好经办人员的身份和公函登记,配合做好查阅工作。
第十八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行政监督部门、交易中心、开户银行、投标人等应根据有关规定做好资金到账信息保密工作,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违规在开标前查询投标保证金到账情况。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规定,杜绝一切违规操作,确保保证金代收代退管理工作规范、顺畅、安全运行,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如违反本规定,按人事管理权限移送有权机关予以相应处理。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浦公资中〔2020〕2 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
1.投标保证金退还通知
2.投标保证金退还申请表
3.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通知
4.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退还申请表
5.不予退还保证金划转申请表
抄送:县行政服务中心、各行业监督部门
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浦江县分中心 2024年6月11日印发
信息来源:综合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