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公资中〔2024〕4号
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浦江县分中心
关于修订《招标代理机构进场交易服务导则》的通知
各招标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各交易主体进场交易行为,促进我县各项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工作规范化,提高交易服务质量,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工作需要,现将修订后的《招标代理机构进场交易服务导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浦江县分中心
2024年3月29日
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浦江县分中心
招标代理机构进场交易服务导则
为加强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浦江县分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交易活动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各交易主体进场交易行为,促进我县各项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工作规范化,提高交易服务质量,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特制订本服务导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招标(采购、产权)人、代理机构在交易中心进行交易活动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落实营商环境无感监测“招标投标”等上级考核要求,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条 招标(采购、产权)人、代理机构在交易活动的组织过程中,应自觉遵守有关招标投标、采购、产权等交易方面的法律法规文件、交易中心各项管理办法与规章制度。
第三条 代理机构应统一亮明身份对外开展业务。代理机构人员在开展接收项目投标(定标)文件、开标(拍卖)、评标、定标、专家论证、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采购等进入交易中心办理业务时,必须身穿指定样式的马甲,佩戴指定样式的工作证。交易中心负责统一工作证、马甲的制作规范。
第二章 入场程序
第四条 招标(采购、产权)人、代理机构通过相应交易系统向交易中心业务科室申报项目入场,交易中心业务科室对相应资料及招标采购等交易方式进行核对,同步接收相应项目的进场交易告知暨承诺书(附件一)。
第五条 必须进场交易项目被交易中心正式受理后,交易中心业务科室负责联系招标(采购、产权)人、代理机构并按不同业务类别提供交易服务,在“浦江县公共资源交易专栏”上发布招标(采购、产权)信息、安排开评定标场地(附件二)、提供场所设施、见证开评标、抽取评审专家服务等工作。非必须集中统一交易项目不提供见证服务,仅提供场地服务和必要的信息发布服务。
第六条 招标(采购、产权)人、代理机构应尽快完成招标公告、招标(采购、拍卖)文件制作等前期工作,为招标投标、采购、产权等交易工作争取时间。
第七条 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经招标投标(采购、产权)相应监督部门审核备案后,由交易中心业务科室安排开评标时间及场地,再通过相应系统向浦江县人民政府官网中的“浦江县公共资源交易专栏”发布信息,做好信息公开,不得违背相关法律法规与规章制度。
第八条 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等上传发布信息都必须经过招标(采购、产权)人确认。招标(采购、产权)人、代理机构确保上述文件中没有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内容、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歧视性条款或具有唯一性、排他性、歧视性的技术参数,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及责任将由招标(采购、产权)人及代理机构承担。
第九条 招标(采购)人、代理机构须在开标日前提前一个工作日向交易中心综合信息科提交经招标(采购)人和相应监督部门盖章确认的评标专家抽取申请表。招标(采购)人在评标开始前24小时内完成抽取工作,招标(采购)人、代理机构人员、交易中心人员、监督部门人员对抽取专家相关信息要做好保密工作。
第三章 开评标规范
第十条 开标当日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至少提前半小时到场,做好开标准备工作(如打开不见面开标系统、钉钉直播、系统操作人员到位、音响设备、打印机、投影仪、刻录设备使用等),按招标文件相关规定组织开评标工作,严格遵守交易中心开评标区的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代理机构人员须遵守评标区规定不得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进入评标区,必须清楚交易业务流程,充分做好评标前准备等工作。工程招投标项目评标区代理工作人员不得多于2人,原则上进入指定评标室的代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不应多于1人,正式评标期间尽量不进入,不得影响评审专家独立评审。采购项目按照《浙江省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组织管理办法》(浙财采监〔2015〕13号)的规定,评标区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一般不得多于3人,不得影响评审专家独立评审。
第十二条 开评标结束后,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及时关闭开评标室和评标区的电脑、投影仪、空调、电灯、打印机等设备。
第十三条 进场交易过程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爱惜使用交易中心的场地、设备等,如因其原因造成损失的,代理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交易中心业务科室和交易服务科、综合信息科协助代理机构人员进行开评标服务,提供人证识别、电子门禁、视频监控服务,对其在此过程中的各类行为进行规范管理。其中线下投标、定标及相关资料的封存工作由代理机构人员负责整理收集摆放至评标室相应区域,交易中心提供专门保管设备;相应公示结束或合同签订后,招标(采购、产权)人负责做好相关招标投标资料保管工作,避免责任事故的发生。
第四章 其他注意事项
第十五条 进场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专家评审费、评审工作餐费、隔夜评标专家住宿费等均由招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按相关规定自行承担并及时办理,避免发生相关投诉。
第十六条 进场交易过程中,项目如出现异常情况(如投标人数量不足规定数量导致无法正常开标、项目需暂停或终止等)、招标(采购、产权)人、代理机构按相关规定进行办理,相关过程须受到相应监督部门过程监督。
第十七条 中标结果公告发出后,招标(采购、产权)人、代理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办理合同签订事宜和合同上传工作。
第十八条 代理机构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协助交易中心向招标人和中标人收取交易服务费。按《金华市物价局关于降低和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金价费管﹝2018﹞22号)文件标准,招标人和中标人请于中标通知书发出前完成缴纳交易服务费。
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代理机构)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束(合同签订、异常公告、终止公告)发出后及时在网上发布招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退款通知。
第二十条 由招标人、招标代理负责处理项目交易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询问、质疑、投诉、档案资料汇总整理,同时在电子交易系统中上传工程项目评标专家抽取、定标、 异议、投诉、询标等相关资料,做好整个项目招投标档案完整性检查。招标人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第一责任人,应落实招标投标资料保管工作,避免责任事故的发生。招标人、招标代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招标投标档案管理,及时收集、整理、归档招标投标交易和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文件资料和信息数据,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不得篡改、损毁、伪造或者擅自销毁招标档案。招标人、招标代理做好招标投标全过程档案工作,及时进行电子档案的光盘刻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到交易中心办理定标等招标投标资料的保管工作。
第二十一条 采购档案应按照“谁组织采购,谁负责归档”的原则进行。代理机构组织采购的档案由代理机构负责归档,其中采购文件、评审报告及供应商的采购响应文件等相关资料应同时报送采购单位存档备查;分散自行组织采购的档案由采购单位负责归档。 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应加强档案管理,并保证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擅自销毁。
第二十二条 进场交易过程中,招标(采购、产权)人、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及交易中心相关工作人员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确保交易全过程信息、交易各方商业秘密、身份信息不泄露,如有违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导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浦公资中〔2020〕3号文件《招标代理机构进场交易服务导则(暂行)》同时废止。
附件:1.进场交易告知暨承诺书
2.项目场地使用申请表
抄送:县行政服务中心、各行业监督部门、交易中心各科室
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浦江县分中心 2024年3月29日印发
信息来源:综合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