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本事项是指在统筹地区参加工伤保险发生事故伤害后被认定为工伤,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
护理的工伤职工,向统筹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
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等伤残待遇。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办(批)
三、国家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2)《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第三十七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省级法律依据
(4)《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工伤职工先向第三人要求赔偿后,赔偿数额低于其依法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就差额部分要求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支付。”
五、市级法律依据
无
六、县级规定
无
七、受理机构
浦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八、决定机构
浦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九、数量限制
无
十、受理条件
①在统筹地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
②发生事故后被认定为工伤,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
十一、禁止性要求
无
十二、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必要性及描述 | 备注 |
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
法院调解(判决)书 | 纸质或电子 | 非必要 | 选择性材料,涉及第三人原因工伤的需提供 |
十三、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网上申请、掌上申请、现场申请、邮寄申请
联系电话:0579-84182903、0579-84182632
办理地点: 浦江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社保窗口(浦江县浦阳街道仙华路68号)
十四、办理程序描述
申请-受理-审核-复核-办结-送达
十五、办理方式
网上申请、掌上申请、现场申请
十六、办结时限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4个工作日
十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八、审批结果名称
《工伤保险待遇核定表》
十九、结果送达
自做出办事结果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送达方式:快递送达、短信送达
二十、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1)申请人应当如实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申请人可通过12333咨询电话、浙江政务服务网或人力社保部门门户网站,获取事项服务指南;
(3)经办机构做出不予同意申请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救济途径。
二十一、咨询途径
咨询电话:0579-84182903、0579-84182632
二十二、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579-84183217、0579-88900000、12345
网上投诉:http://www.zjzxts.gov.cn/wsdt/
二十三、受理地点和时间
受理地点:浦江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社保窗口(浦江县浦阳街道仙华路68号)
受理接待时间:工作日8:30——16:30
信息来源: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