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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领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24-01-10 14:21 浏览次数: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本事项是指统筹地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参保个人向统筹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服务对象:个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办(批)

三、国家法律依据

(1)《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国发〔2014〕8 号):“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 60 周岁、累计缴费满 15 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 60 周岁,在本意见印发之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本意见实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 15 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 15 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 15 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 15 年。”

四、省级法律依据

(2)《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浙政发〔2014〕28 号)“五、待遇标准和领取条件(二)领取条件。具有本省户籍,年满 60 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未享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离休、退休、退职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可以按月领取养老待遇。我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离休、退休、退职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本省户籍城乡居民,不用缴费,可以继续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15年以上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补缴部分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本意见下发前,已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其待遇领取可按原规定执行。”

五、市级法律依据

六、县级规定

七、受理机构

浦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八、决定机构

浦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九、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十、受理条件

具有统筹区户籍,年满16周岁(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除外),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

十一、禁止性要求

无禁止性要求

十二、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必要性及描述

备注

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

纸质或电子

必要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

纸质或电子

必要


银行卡

纸质或电子

必要


十三、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网上申请,掌上申请、现场申请,邮寄申请

联系电话:0579-84182632、0579-84182903

办理地点: 浦江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社保窗口(浦江县浦阳街道仙华路68号)

十四、办理程序描述

申请——受理——审查——办结——送达

十五、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网上办理、掌上办理

十六、办结时限

法定期限:20工作日

承诺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十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八、办事结果名称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

十九、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无(即时送达)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

二十、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1)申请人申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领的,应当如实向经办机构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申请人可通过12345(12333)咨询电话、浙江政务服务网或人力社保部门门户网站,获取事项的服务指南。(3)经办机构做出不予同意申请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救济途径。

二十一、咨询途径

咨询电话:0579-84182632、0579-84182903

二十二、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579-84183217、0579-88900000、12345

网上投诉:http://zxts.zjzwfw.gov.cn

二十三、受理地点和时间

受理地点:浦江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社保窗口(浦江县浦阳街道仙华路68号)

受理接待时间:工作日8:30——16:30


信息来源: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