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主要内容:本事项是指统筹地符合法规政策规定条件的城乡居民个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补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
服务对象:自然人
二、国家法律依据
(1)《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 号):“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在本意见印发之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本意见实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 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部超过15 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 年的,应逐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 年。” 三、省级法律依据
(2)《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浙政发〔2014〕28 号):“五、待遇标准和领取条件(二)领取条件我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 周岁、未享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离休、退休、退职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本省户籍城乡居民,不用缴费,可以继续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 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部超过15 年;距领取年龄15 年以上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 年。补缴部分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
四、市级法律依据
五、县级规定
六、主管部门名称
浦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七、实施或牵头(科)室名称
浦江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八、受理条件
具有统筹区户籍,年满16 周岁(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除外),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
九、申请材料目录
十、申请接收
办理地点: 浦江县政务服务中心(浦江县浦阳街道仙华路68号)一楼社保窗口;各乡镇、街道365便民服务中心
十一、对外公布的办理程序描述
收件—受理—审核—办结—送达
①申请人向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经办机构窗口或邮寄提交申请材料,或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 继续线上申请,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②市、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材料后在1 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和审核工作;
③市、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出予以补缴的决定,通过窗口自取或快递送达的方式向申请人反馈审核结果,并在业务系统内登记。
十二、办结时限
法定期限:1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即办
十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十四、审批结果名称
十五、结果送达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快递送达
十六、咨询途径
咨询电话:0579-84182903、0579-84182632
十七、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579-84183217、0579-88900000、 12345
网上投诉:http://zxts.zjzwfw.gov.cn
十八、受理地点和时间
受理地点:浦江县政务服务中心(浦江县浦阳街道仙华路68号)一楼社保窗口
受理接待时间:工作日8:30——16:30
受理地点:各乡镇街道365便民服务中心
受理接待时间:工作日8:30——17:30
信息来源: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