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事项是指符合统筹地参保条件的法人单位和其他组织依法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登记。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
二、国家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三、省级法律依据
(2)《浙江省职工基本保险条例》(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正;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自依法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
四、市级法律依据
五、县级规定
六、主管部门名称
浦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七、实施或牵头(科)室名称
浦江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八、受理条件
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的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 、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的职工
九、申请材料目录
十、申请接收
线上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 办理
线下办理地点: 浦江县政务服务中心(浦江县浦阳街道仙华路68号)一楼社保窗口;
十一、对外公布的办理程序描述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送达
①申请人向省、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经办机构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或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 进行线上申请,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②省、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经办机构收到材料后即时完成受理和审核工作;
③省、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经办机构做出予以登记的决定,以现场或者网上送达的方式向申请人反馈审核结果,并在业务系统内登记。
十二、办结时限
法定期限:25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即办
十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十四、审批结果名称
十五、结果送达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电子文件网上送达
十六、咨询途径
咨询电话:0579-84182903、0579-84182632
十七、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579-84183217、88900000、12345
网上投诉:浙江省民呼我为统一平台
十八、受理地点和时间
受理地点:浦江县政务服务中心(浦江县浦阳街道仙华路68号)一楼社保窗口
受理接待时间:工作日8:30——16:30
信息来源: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