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土征〔2022〕4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22年 11 月11 日作出的浙土字(330726)A[2022]-0003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审批同意浦江县2022年度计划第四批次建设用地项目。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浦江县黄宅镇新华村后潘都自然村地块项目,土地用途为居住用地、商业用地,位置详见征地勘测定界图。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黄宅镇新华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3768公顷。其中耕地 / 公顷,园地 / 公顷,林地 / 公顷,草地 / 公顷,商服用地 / 公顷,工矿仓储用地 / 公顷,住宅用地 0.3768公顷,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 公顷,特殊用地 / 公顷,交通运输用地 / 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 公顷,其他土地 / 公顷,未利用地 / 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1.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征收土地标准按照《浦江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县征地区片综合价的通知》(浦政发〔2020〕17号)、《浦江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我县征收集体土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浦政发〔2021〕5号)、《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实行“人地对应”工作的实施办法》(浦政办发[2019]64号)等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可实行货币补偿或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2.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标准及安置情况:房屋补偿(含住宅和非住宅)按照《浦江县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实施办法》等文件规定执行。安置按调产、货币化安置方式,按照《浦江县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实施办法》等文件执行。
五、本公告后,由县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六、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浙土字(330726)A[2022]-0003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七、本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9-84135630 监督电话:0579-84135630
浦江县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11日
信息来源:自然资源局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