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0726ZF270000/2023-53503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
生成日期: | 2023-08-26 | 主题分类: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
公开形式: | 网站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浦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增强权力运行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综合行政执法信息公开范围包括:执法主体资格、执法依据、执法程序、义务、执法结果、执法监督等。
(一)执法主体资格公开。公示省政府授权的城管执法主体资格(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执法职能、执法范围等;
(二)执法依据公开。公示综合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三)执法程序公开。公开行综合政执法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和行政复议程序;
(四) 义务公开。公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综合行政处罚权和国务院、省政府赋予的职权。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应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及法律后果;
(五)自由裁量权公开。在行政处罚中,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自由裁量权限执行。
(六)执法结果公开。公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结果、行政复议结果,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示的结果;
(七)执法监督公开。公示综合行政机关内外部监督的方式和途径。
二、综合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形式包括:牌匾公示、媒体公示、网络公示、宣传公示和其他对外公开方式。
(一)牌匾公示。在局机关办公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摆放或者悬挂公示。
(二)媒体公示。通过报刊、电视、电台等新闻媒体公示。
(三)网络公示。行政处罚结果统一在浙江政务服务网公示。
(四)宣传公示。法制宣传日和大型法制宣讲活动通过现场讲解和发宣传单或播放专题片进行公示;
(五)其他对外公开方式。
三、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行政执法前,应将执法依据、执法内容等事项告知当事人,并出示执法证件,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绝检查。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于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有权进行监督和予以投诉、举报。投诉举报热线:88900000。
五、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