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0726ZF070000/2023-48524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县公安局 | |
生成日期: | 2023-02-06 | 主题分类: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
公开形式: | 网站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十七)
发布日期:2023-02-06 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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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人郑子光、陈丰元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浦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浦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联系人:浦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罚中心薛警官、黄警官 地址:浦江县仙华街道恒昌大道999号,联系电话:0579-88183713)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浦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3年02月06日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违法事实 | 拟作出的处罚 | 法律依据 |
1 | 郑子光 | 3307261960****0318 | 2022年12月8日8时44分,郑子光驾驶无号牌的电动轻便三轮摩托车行至浦江县浦南街道体育场东路与中山路交叉口,发生交通事故,在事故调查中发现,郑子光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轻便三轮摩托车未悬挂号牌的违法行为。 | 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轻便三轮摩托车未悬挂号牌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以上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70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
2 | 陈丰元 | 3307261967****5116 | 2022年12月15日11时24分,陈丰元驾驶无号牌的电动轻便二轮摩托车行至浦江县浦阳街道观华路40号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在事故调查中发现,陈丰元实施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造成事故的(持准驾车型C1证),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轻便二轮摩托车未悬挂号牌的违法行为。 | 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轻便二轮摩托车未悬挂号牌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造成事故的(持准驾车型C1证)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以上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120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
信息来源:交通警察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