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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726ZF010000/2023-59067 文件编号: 浦政办发〔2023〕66号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3-12-29 主题分类: 组配分类: 县府办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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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政办发〔2023〕66号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浦江县道路交通事故(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2-29 10:11 浏览次数: 来源:县府办

浦政办202366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浦江县道路交通事故(事件)

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浦江县道路交通事故(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1220


江县道路交通事故(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预案体系

1.5工作原则

2道路交通事故(事件)分级

2.1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事件)

2.2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事件)

2.3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事件)

2.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事件)

3应急组织体系

3.1县道路交通安全专业委员会

3.2县道路交通安全专业委员会办公室

3.3县道路交通安全专业委员会成员单位及县级相关部门

3.4专业协调指挥机构

3.5现场指挥部与应急工作组

3.6应急救援队伍

3.7应急救援专家组

3.8各级道路交通事故(事件)应急组织

3.9交通运输单位应急组织

4预防与预警

4.1预防机制

4.2预警行动

5应急处置

5.1信息报告

5.2先期处置

5.3应急响应

5.4信息发布

5.5响应终止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6.2社会救助

6.3调查评估

6.4保险理赔

6.5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

6.6奖励与责任追究

7保障措施

7.1应急队伍保障

7.2物资装备保障


7.3资金保障

7.4医疗卫生保障

7.5交通运输保障

7.6通信与信息保障.

7.7治安维护

7.8科技支撑

8预案管理

8.1预案修订

8.2宣传和培训

8.3应急演练

8.4预案实施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规范全县道路交通事故(事件)应急管理和分级响应程序,依法、科学、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最大程度地减少交通事故带来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生产安全灾难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金华市道路交通事故(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浦江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浦江县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事故及已开通运行的高速公路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1.4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浦江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应对道路交通事故及高速公路突发事件的专项预案。

全县道路交通事故(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由本预案、乡镇(街道)道路交通事故(事件)应急预案、各级政府按事故(事件)类别分别制定的分类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组成。

1.5工作原则

1.5.1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把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1.5.2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县道路交通安全专业委员会统一领导下,地方政府、县级有关单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协调联动,共同做好道路交通事故(事件)应对工作。

1.5.3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强化涉及不同类型道路交通事故及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分类管理,实行按事故(事件)级别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的管理体制。

1.5.4快速反应,信息公开。建立健全应急救援联动机制,快速响应、科学应对,及时、准确、客观公开事故信息,有序组织新闻媒体采访、报道事故(事件)处置进展及相关工作情况。

2道路交通事故(事件)分级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事件)应急管理的需要,按照事故(事件)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道路交通事故(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4个级别。

2.1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事件)

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事件),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

2.1.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下同),或100人以上重伤的;

2.1.2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2.1.3因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造成高速公路路基坍陷、桥梁毁损或形成路阻,经抢修48小时无法恢复通车的;

2.1.4运输剧毒化学品、放射性物质的车辆发生泄漏或者其他道路交通事故引发不稳定事件,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危害和损失,致使高速公路遭受破坏,造成高速公路中断通行48小时以上的;

2.1.5发生恐怖袭击事件、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高速公路运营安全,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危害和损失的;

2.1.6事态发展严重,产生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2.1.7国务院认定为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

2.2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事件)

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事件),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2.2.1造成10人以上、不足30人死亡,或50人以上、不足100人重伤的;

2.2.2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

2.2.3因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造成高速公路路基坍陷、桥梁毁损或形成路阻,经抢修24小时无法恢复通车的;

2.2.4运输剧毒化学品、放射性物质的车辆发生泄漏或者其他道路交通事故引发不稳定事件,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危害和损失;

2.2.5发生恐怖袭击事件、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高速公路运营安全,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危害和损失的;

2.2.6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超出县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

2.2.7省政府认定为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事件)的。

2.3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事件)

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事件),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2.3.1造成3人以上(含本数)、不足10人死亡,或10人以上、不足50人重伤的;

2.3.2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

2.3.3因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造成高速公路路基坍陷、桥梁毁损或形成路阻,经抢修12小时无法恢复通车的;

2.3.4运输剧毒化学品、放射性物质的车辆发生泄漏或者其他道路交通事故引发不稳定事件,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危害和损失,致使高速公路遭受破坏,造成高速公路中断通行12小时以上的;

2.3.5发生恐怖袭击事件、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高速公路运营安全,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危害和损失的;

2.3.6事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超出县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

2.3.7县政府认定为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

2.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事件)

一般道路交通事故(事件),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2.4.1造成3人以下(不含本数)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的;

2.4.2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下的;

2.4.3因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造成高速公路路基坍陷、桥梁毁损或形成路阻,经抢修12小时内可以恢复通车的;

2.4.4运输剧毒化学品、放射性物质的车辆发生泄漏或者其他道路交通事故引发不稳定事件,已经或可能造成危害和损失,致使高速公路遭受破坏,造成高速公路中断通行,12小时内可以恢复通行的;

2.4.5发生影响高速公路运营安全,短时间难以恢复正常秩序的恐怖袭击事件、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等;

2.4.6事故(事件)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

上述有关数值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应急组织体系

全县道路交通事故(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由县道路交通安全专业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综合协调办事机构)、县道路交通安全专业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现场指挥部、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专家组、各级道路交通事故(事件)应急组织等组成。

3.1县道路交通安全专业委员会

除发生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事件)或超出事发地县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事件),需要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实施救援和处置的,报送县委县政府同意,县道路交通安全专业委员会立即转为县道路交通事故(事件)应急指挥部,按照省级应急处置预案负责指挥,其他等级道路交通事故(事件)由县道路交通安全专业委员会立即转为县道路交通事故(事件)应急指挥部,按照县级应急处置预案负责指挥。其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全县道路交通事故(事件)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适时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协调县人民武装部、县武警中队参与道路交通事故(事件)应急救援工作;按照规定向上级逐级报告事故(事件)和救援情况。

3.2县道路交通安全专业委员会办公室

县道路交通安全专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道专办)设在县公安局,承担全县道路交通事故(事件)应急管理综合协调、指导和检查等工作,负责县道路交通安全专业委员会日常工作。县道专办应急工作主要职责是:贯彻省、市道路交通安全专业委员会指示和部署,组织、协调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以及事故(事件)直接原因调查工作;负责全县道路交通事故(事件)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管理,完善道路交通事故(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组织全县道路交通事故(事件)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和备案工作;会同县应急管理局监督、指导部门和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道路交通事故(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全县道路交通事故(事件)应急宣传、培训和演练;承担县道路交通安全专业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当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事件)时,县安委办与县道专办共同承担事故(事件)应对综合协调相关职能。

3.3县道路交通安全专业委员会有关成员及县级有关单位

各成员及县级有关单位按照县道路交通安全专业委员会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做好道路交通事故(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委宣传部(县新闻办):负责指导、协调道路交通事故(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县发改局(县委军民融合办):负责组织、协调民用爆炸物品运输的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教育局:负责指导、协调涉及全县教育系统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民宗局:负责指导、协调各类涉及宗教可能影响社会稳定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道路交通事故(事件)现场警戒、道路交通管制等工作;组织、协调道路交通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参加事故(事件)抢险和人员搜救等工作。

县民政局:指导协调县民政部门做好受困、遇阻人员的临时基本生活救助以及遇难人员遗体火化等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保障应由县财政承担的应急工作所需资金,并对应急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县自然资源局:配合开展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提供有关技术支撑,进行灾情应急预测预报,指导地质灾害应急工程治理。

市生态环境局浦江分局:负责道路交通事故(事件)次生环境事件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并指导、协助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建议。

县建设局:指导城市市政公用、市容环卫等部门及时清除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隐患;做好城市道路的应急处置、抢险抢修等。

县交通局:指导全县高速公路及普通国省道公路运行监测,组织协调公路抢修及保通工作;配合公安交警部门做好事发地公路现场清理及本县内营运客货车辆较大以上事故(事件)善后处置等工作;配合做好紧急物质和抢险救援人员的运输工作;指导运输企业合理调整紧急状态下的客、货运输。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协调农业机械作业事故(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协调卫生部门开展相关伤病员救治等紧急医学救援和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应急救援和火灾扑救工作;协调指导危险化学品运输泄漏事故的应急处置,并参与调查处理。

县文广旅体局: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涉及旅游车辆或游客伤亡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协调事故相关人员的住宿。

县气象局:负责为道路交通事故(事件)应急救援提供气象服务保障。

中国电信、移动、联通、铁塔浦江分公司:负责组织涉及通信设施道路交通事故(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道路交通事故(事件)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县供电公司: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所需的电力保障;组织、协调交通事故(事件)造成电网设施设备故障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应急抢险救援、开展现场火灾扑救,降低事故发生燃烧或引发爆炸的可能性;开展以抢救人员生命、解救被困人员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对伴随有危险化学品泄漏、燃烧或爆炸等事故,按照化学灾害事故处置程序开展抢险救援行动。

县交通集团(县丰安公路设施有限公司):负责实施公路上的清障施救,配备相应的应急处置力量,协助配合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交通管制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本预案中未规定道路交通事故(事件)应急救援职责的其他成员单位,在应急状态下根据县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协调指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关职能。

3.4专业协调指挥机构

专业协调指挥机构为当道路交通事故(事件)发生时,根据各类道路交通事故(事件)专项应急预案规定所成立的相应的专业协调指挥机构。

3.5现场指挥部与应急工作组

现场救援指挥以属地为主。按应急响应级别和职责,成立以事发地政府为主,有关单位、应急专家参加的现场救援指挥部,指挥现场救援等相关工作。县道专委根据应急救援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做好抢险救援、医疗救助、人员疏散、现场警戒、交通管制、善后安抚、新闻发布等各项工作;设立相关应急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县道专委任命,各应急工作组组长由现场指挥部总指挥任命。

3.6应急救援队伍

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应急消防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交通运输企业的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志愿者队伍等,在道路交通安全领导小组或现场指挥部的统一组织领导下参与现场抢险救援作。

3.7应急救援专家组

县道路交通安全专业委员会根据事故(事件)类别和部门应急救援职责,牵头成立道路交通事故(事件)应急救援专家组,负责分析事故原因、研判事故(事件)发展趋势,为事故(事件)救援提供方案和决策咨询等。

3.8各级道路交通事故及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组织

县政府是本行政区域道路交通事故(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可参照本预案应急组织体系,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相应的应急组织体系,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道路交通事故(事件)的应急处置和现场救援工作。

3.9交通运输单位应急组织


交通运输单位是交通安全应急管理的责任主体,应落实预防预警措施,健全应急机制,编制应急预案,与所在地政府制定的道路交通事故(事件)应急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配备应急物资,做好事故(事件)应对工作。

4预防与预警

4.1预防机制

各级政府要构建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与风险管控双重预防机制,监督检查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以及应急预案编制、演练和应急物资配备情况,推进交通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抓住交通安全重点隐患、风险管控重点领域,有针对性制定事故防治对策,提升道路交通事故(事件)预防控制能力。

4.2预警行动

道路交通事故(事件)应急组织接到可能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事件)的信息后,要确定预警区域、影响范围,及时报告县政府及有关部门。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发布道路交通事故(事件)预警信息。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应对方案,通知预警区域内各有关单位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在接到可能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事件)的预警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及时上报县委县政府和县道路交通安全专业委员会。县道专办及相关单位要及时汇总分析事故(事件)隐患和预警信息,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专业人员进行会商评估,并根据可能发生事故(事件)的严重情况,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

5应急处置

5.1信息报告

接到事故(事件)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逐级上报事故(事件)情况并报告本级政府:

5.1.1特别重大、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事件)逐级上报至公安部交管局和国家其他有关部门;

5.1.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事件)逐级上报至省公安厅交管局和省级其他有关部门;

5.1.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事件)上报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和市级其他有关部门。

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事件)情况。

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事件)和紧急敏感情况一旦发生,县政府及县级有关单位必须尽快掌握情况,在事发30分钟内,向市委市政府值班室、市应急管理局电话报告或通过紧急信息渠道报送初步情况,在事发2小时内、力争1小时内书面报送相关情况;因特殊情况难以在2小时内书面报送情况的,须提前口头报告并简要说明原因。

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故(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故(事件)发展趋势和已采取的措施等,并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事故(事件)处置情况。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及时、主动向县道专办和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事件)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为研究制订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5.2先期处置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事件)后,应立即组织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5.2.1立即根据相关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区域,视情调用无人机观察现场事态。杜绝盲目施救,防止事态扩大。

5.2.2依法依规及时、如实向事发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事故(事件)情况,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事件)现场、毁灭证据。

县政府在接到事故(事件)报告后,应迅速采取排险防治措施,组织受事故(事件)影响区域的人员转移避让,开展抢险救援等工作,达到道路交通事故(事件)应急响应启动条件的,立即启动应急响应。

5.3应急响应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事件)达到或可能达到的严重程度,省级应急响应分为IV级、III级、II级、I4个级别。县政府可制定本区域内道路交通事故(事件)应急响应分级标准。

5.3.1IV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一般道路交通事故(事件)时,县政府牵头负责应急处置工作。县道路交通安全专业委员会视情启动IV级应急响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加强与事发地政府、县级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必要时给予应急救援指导和支持。

5.3.2III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或可能发生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事件)时,由市道路交通安全专业委员会视情启动III级应急响应,在IV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派出工作组指导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组织相关专家赴现场研判事态发展趋势,根据救援需求调派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并向市委、市政府和市道路交通安全专业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5.3.3II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事件)时,由省道路交通安全专业委员会启动II级应急响应,领导、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在IV级、III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根据事故(事件)应急救援的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开展现场抢险救援工作;视情协调驻浙部队实施增援;向国务院、应急管理部报告事故(事件)相关情况,并根据事态发展启动更高级别应急响应。事发地政府按照省道路交通安全专业委员会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本级应急组织及其有关成员单位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3.4I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或可能发生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事件)时,由省道路交通安全专业委员会启动I级应急响应,在IV级、III级、II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在国务院、公安部指导下,负责事故(事件)应急处置,全力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省政府领导带领相关部门负责人赶赴现场指导救援,视紧急程度调用救援直升机。省道专办会同省应急管理厅协调,省应急指挥平台与事故(事件)现场指挥部视频对接;组织专家研究应急救援方案及措施,组织专业力量实施应急排险,防止事故(事件)升级和次生灾害事故发生;协调国家级应急救援力量参与救援;在事故(事件)处置过程中,及时向国务院报告有关情况。

在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的同时,指导事发地政府做好社会安全稳定工作,有序开展新闻发布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交通事故有关信息。

5.4信息发布

县政府或其设立的道路交通事故(事件)应急组织应当在县委宣传部(县新闻办)的指导下,按照权限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依法地发布道路交通事故(事件)信息。第一时间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道路交通事故(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故(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事故(事件)类型、人员伤亡(包括失踪人数)和财产损失情况、救援进展情况、事故(事件)区域交通管制情况、事故(事件)影响范围及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情况,以及事故(事件)责任单位基本情况等。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政府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导、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5.5响应终止

当事故(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故(事件)和隐患已经消除,或事故(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已经消除,无继发可能后,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按照响应启动级别,由省道路交通安全专业委员会终止I级、II级应急响应,由市道路交通安全专业委员会终止III级应急响应,由县道路交通安全专业委员会终止IV级应急响应。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事发地县政府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组织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征用物资补偿、协调应急救援队伍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工作,尽快消除事故(事件)影响,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6.2社会救助

道路交通事故(事件)发生后,保险监管机构应督促各类保卫机构及履行保险责任,迅速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报案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事发地县政府应制定救助方案,明确财政、民政、人力社保、卫生、教育等部门的救助职责和受灾人员申请救助的程序,确保事故(事件)发生后的救助工作及时到位。

6.3调查评估

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遵循事故处理与事故预防相结合的原则,按照规定及时开展事故深度调查,加强事故统计分析和事故预防对策研究。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事件)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事件)调查评估。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事件),由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评估。较大和一般道路交通事故(事件),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评估。评估总结按事故(事件)级别报国务院道路交通安全领导小组、省政府和省道路交通安全专业委员会、市政府和市道路交通安全专业委员会。

事发地政府要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将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县政府和县道路交通安全专业委员会。县道专办结合实际救援情况,组织对事发地政府的应急救援总结进行分析、研究,提出改进意见,抄送有关单位。

6.4保险理赔

相关保险机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程序及时开展查勘理赔工作。

6.5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及时告知事故当事人相关政策并出具相关文书,符合垫付情形的,应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6.6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道路交通事故(事件)应急救援工作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对在道路交通事故(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者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处分,直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7保障措施

7.1应急队伍保障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能,加强事故(事件)救援、公安消防、危化品救护、恶劣天气路面抢险、医疗卫生救援等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建设,完善队伍管理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7.2物资装备保障

各成员单位要建立健全物资装备保障制度,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发生时,救援和抢险工程装备、应急物资装备可及时调拨,满足受困群众对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生活救助物资的需求,要加强应急物资、装备的储备,整合应急救援资源。

7.3资金保障

各单位要将道路交通安全应急处置工作确需经费纳入相关部门预算,由同级财政保障。

7.4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应急预案要求,落实医疗卫生应急的各项保障措施。

7.5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事件)后,县政府及公安机关应对道路交通事故(事件)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救援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7.6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政府要建立健全道路交通事故(事件)应急救援信息平台和数据库,完善应急救援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各级通信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有关电信运营企业,保障道路交通事故(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通信畅通,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信设施。

7.7治安维护

公安机关要按照有关应急预案要求或事故(事件)现场指挥部的指令,组织实施重要区域的治安警戒和道路交通管制。

7.8科技支撑

县政府要充分利用交通安全技术支撑体系的专家和机构,研究道路交通事故(事件)应急救援重大问题,开发应急救援技术和装备,提高技术保障水平。

8预案管理

8.1预案修订

县公安局负责本预案修订工作,根据形势发展需要,原则上每3-5年修订1次。各部门应当及时修订有关预案,做好与本预案的衔接工作。

8.2宣传和培训

县各有关单位要加大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力度,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预案和事故预防、预警、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和预防、自救、互救能力。加强应急救援培训,将应急救援知识纳入交通安全培训内容,提升交通参与者应急意识和应急技能。定期组织开展救援队伍专业技能培训,不断提高救援人员的业务知识和专业救援能力。

8.3应急演练

县公安局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各地应根据本地重点,经常性组织应急演练,演练结束后应及时进行评估,分析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8.4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