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0726ZF070000/2024-56959 | 文号: | 金公通字〔2023〕25号 | 发布机构: | 县公安局 |
公开日期: | 2023-12-13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其他 | 登记号: | ZJGC07-2023-0001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各公安分局、县(市)公安局,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的管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规范机动车检验行为,提升检验服务质量,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以及各级政府有关“简政放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自2023年10月1日起,对有关检验机构实施记分和赋色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在金华市范围内取得检验检测资质认定证书,并与金华市公安、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的检验机构。
二、记分规定
检验机构一个记分周期为1个月,总分12分。在下一个记分周期开始之日,原记分(减分)清零。在记分周期内实施“累计记分、按分管理”的模式。
针对检验机构存在的问题,按照标准进行记分,每项记分标准按照问题的严重程度分为12分、6分、3分、2分、1分。
(一)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一次记12分:
1.为未经检验的机动车出具检验合格证明的;
2.用其他车辆替代检验的;
3.为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具检验合格证明的;
4.擅自减少检验项目或者降低检验标准的;
5.明知是盗抢、报废、拼装、非法改装、套牌等车辆予以通过检验的;
6.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与中介非法勾结,为检验项目不符合要求车辆检验通过审核的;
7.伪造或者篡改检验数据等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
8.在停网整改期间,擅自对外出具检验检测数据或结果的;
9.检验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认定的;
10.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的,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
11.超出资质认定证书及证书附表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12.检验机构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伪造、变造、冒用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使用已经过期或者被撤销、注销的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的;
13.上传不合格检验报告或无排气检测联网报告编码报告上传公安监管平台的;
14.新车注册登记时未按规范要求依据环保清单逐项核对环保装置,使不符合排放标准的车辆通过检验的;
15.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以职谋私,违法违规收费,与站外机构及人员有不当利益往来等行为的;
16.违规查询车辆信息的;
17.引车员准驾车型与驾驶车辆不符的。
(二)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一次记6分:
1.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不配合监督检查或整改的;
2.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对车辆指定维修、保养场所等影响检验检测公正性行为的;
3.未经授权签字人签发或者授权签字人超出其技术能力范围签发检验检测报告的;
4.伪造检验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伪造授权签字人签名或者签发时间的;
5.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向送检人吃拿卡要的现象的;
6.工位机上存在两个及以上检测软件版本的;
7.检验过程中故意遮挡、调整视频监控摄像头位置规避监控的;
8.未按规范要求核对车辆唯一性的;
9.非设备故障、安全事故等原因,随意中断检测过程的;
10.以踩踏、折叠、堵塞采样探头或采样管等手段干扰检验结果、弄虚作假的。
(三)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一次记3分:
1.检验机构内及门口存在非法中介兜揽生意的;
2.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同时在两个或以上的机构从业的;
3.授权签字人、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关键岗位管理人员配备人数、资格条件、任职情况不符合相关要求的;
4.检验机构因违规操作被县级以上媒体曝光的;
5.检验的视频、照片、影像资料等信息保存少于2年的;
6.车辆检验报告和原始记录的保存期限少于6年,或者检验报告中的数据无法追溯到原始记录的;
7.不按规定上传检测信息或上传检测信息不完整的;
8.场内存在租借灭火器、三角警示牌、保险杠、轮胎、停车楔等行为的;
9.检验机构未配合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管理车检代办人员,规范车检代办服务市场,规范代办流程的;
10.安全技术检验项目不符合要求仍上传审核的;
11.检测独立双排气管车辆时未按规定使用“Y”型取样探头的;
12.排气检测取样管插入排气管少于400mm或未按规定使用延长管的;
13.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黑烟或蓝烟仍判定排放检验合格的;
14.检测区有非工作人员进出的。
(四)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一次记2分:
1.不参加能力验证工作或能力验证比对不合格的;
2.未按规定要求履行变更手续的和做好备案的;
3.在用计量器具未按要求进行计量溯源,不能提供有效检定、校准证书的,或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校准的仪器、设备、设施的;
4.擅自予以车辆业务退办,未向监管中心报备的;
5.对存在异常预警情况经核实系检验机构原因造成的;
6.推诿或拒绝处理群众合理投诉或异议的;
7.柴油车检测线取样探头、取样管漏气或者堵塞的;汽油车检测线取样系统密闭性测试不符合要求的;
8.在检测过程中数据存在异常,且检验机构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
9.设备管路连接状态发生改变后,未再对检测设备进行泄漏检查的;
10.视频监控摄像头位置不合理,经管理人员指出后,仍不进行调整的;
11.地沟防护设施不全、检测区域未设置道闸、场区道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引导牌、安全标志、限速标志等未按规范设置的;
12.地磅工位未规范安装警示隔离桩的;
13.存在检测中的车辆占用公共道路现象的;
14.换领行驶证、申领免检合格标志业务未正常开展,相关流程未公示的;
15.内部管理不规范,无工作职责、工作制度。
(五)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一次记1分:
1.“先发后审”的车辆事后审核未通过的,检验机构超过30天仍未召回该车检验通过的且未及时报告的;
2.每一次被群众举报、信访、投诉、差评并查证属实的;
3.未按规范要求,将车辆信息和车主信息完整、准确录入检验监管系统的;
4.出具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报告上未加盖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及标注资质认定标志的;
5.对系统或监管通报的异常检验情况未及时核查处理的;
6.未播放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片的;
7.未在场所内醒目位置放置宣传展板,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检测流程、检测视频、限值标准、容缺受理和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的;
8.存在超过3个工作日未归档已签章车辆的;
9.在用车定期检验时未按规范要求进行外观检查的;
10.未实施“一窗通办”、免费交车代检“交钥匙”服务的;
11.对监管系统审核退回的车辆未整改就上传的;
12.检验机构内卫生环境不佳的;
13.检验车辆排队等候时,外溢站外影响道路正常通行的;
14.检验机构内行车、停车秩序混乱,车辆未按车位停放,存在排长队现象的;
15.检测区没有物理隔离、未实行全封闭管理的;
16.检测区未设置一车一闸(道闸式样为栅栏式),存在车过闸未关现象的;
17.取车区未设置明显的标志提示的,未按照车型进行分区、编号的;
18.视频监控摄像头清晰度不符合要求的;
19.检测线未按要求配备最低人数检测人员的;
20.登录员、外观和底盘检验员、引车员等人员配备未满足要求的;
21.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从事车辆检测工作的;
22.检验机构工作人员着装不规范,未佩戴上岗证的;
23.检验机构工作人员没有主动向送检人取钥匙,存在送检人排队挪车的情况的;
24.上传的检验项目照片格式,分辨率不符合要求的;
25.非营运小、微型载客汽车上线检测时间超过30分钟的;
26.完成检测的车辆未停放在取车区或未锁好门窗的;
27.未按时上报监管部门要求的相关数据信息的;
28.未设置提前预约通道,建立并公示预约验车规则,保障提前预约车辆优先检测的;
29.未设立与业务量相匹配的综合业务窗口,实现一个受理窗口完成资料提交、审核、缴费的;
30.服务大厅人工咨询服务台咨询人员未在岗的;
31.办事窗口未设置排队叫号设备的;
32.未设置阅览区;服务大厅未配置座椅、电视、免费无线网络、饮水机等服务设施的;
33.未设置指引性和宣传性的标识标牌,方便群众办事和维持现场文明秩序的;
34.未设置评价器或评价器不能正常使用的;
35.未在预约平台完整、准确公布检验机构地址、营业时间、检测车型、收费标准、咨询电话、服务评价等信息的;
36.因检验机构自身检测设备、网络故障等原因长时间不能正常开展检验检测工作,未及时报告的;
37.未按规范要求,填写检测设备运行记录的;
38.检验机构工作人员未以本人实名登陆权限使用排放检验系统的;
39.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出现人为操作错误重新授权一个月超过三次的。
(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市级业务监督管理部门共同讨论决定,根据严重程度酌情予以记分。
(七)被省级及以上管理部门或媒体通报、曝光的,加倍记分。
(八)检验机构根据日常运营中好的做法和获得的荣誉,可在三个月有效期内申请减免记分,减免记分申请由市级业务监督管理部门共同讨论决定,每月减分最多不超过6分:
1.协助查获盗抢、走私、套牌、拼装等嫌疑机动车的,一次减6分;
2.承担并完成省级、市级管理部门下达的试点任务的,一次分别减6分、3分;
3.好的做法被管理部门认可推广的,一次减3分;
4.向管理部门提供其他检验机构严重违规的线索,经查证属实的,一次减3分;
5.受到市级以上媒体表扬的,一次减3分;
6.能主动发现工作人员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行业管理部门相关规定的,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的,一次减2分;
7.在管理部门组织的技术比武活动中取得团体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予以省级6、3、2,市级3、2、1的减分处理;
8.在市级以上管理部门组织的能力比对或能力验证中,结果一次性满意的,一次减1分。
三、记分程序
各级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通过日常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网络监控等方式,发现并查实检验机构存在的问题进行记分综合考评。
各级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部门依据记分标准实行考评结果记分,并将记分结果及时告知被记分检验机构。记分结果由市级公安部门进行汇总。
各县(市、区)检验机构的记分考评日常管理由属地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部门负责。
各检验机构对记分有异议的,可在被记分后3个工作日内向相应的市级业务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复核。
四、记分处理
检验机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值达到6分、9分、12分的,分别核减10%、30%、50%的每日最高检测量(见附件:金华市检验机构每日最高检测量核定办法)。核减执行时间为下一记分周期。
核减执行期间,检验机构必须在办事大厅显眼位置公告核减后的每日最高检测量。同时,要实时公示剩余检测量,方便车主及时了解,在达到核减后的检测量之前应及时告知已上门检测车主,并做好善后工作。
检验机构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值达到6-8分的,该机构列为蓝牌机构;累计记分值达到9-11分的,该机构列为黄牌机构;累计记分值达到12分的,该机构列为红牌机构。蓝牌机构、黄牌机构和红牌机构由相关部门约谈检验机构法定代表人。对独立运营的分支机构予以单独记分。
记分项目涉及违法违规的,不因受记分而免除行政处理。
检验机构存在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撤销资质认定证书情形的,依法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
五、监督管理
各检验机构应针对记分项内容开展自查工作。加强宣传与培训,健全管理制度,严格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开展检验检测活动,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诚信经营,杜绝弄虚作假等现象的发生。
各地监管部门要加强协作,健全会商机制,建立管理台账,做好信息的登记、留存、上报、通报等工作。
金华市公安局 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金华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14日
信息来源: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