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0726000000/2023-56909 | 文号: | 浦退役军人〔2023〕19号 | 发布机构: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公开日期: | 2023-12-11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社会保障 | 登记号: | GPJD62-2023-0003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确保各类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政策落实到位,根据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浙退役军人厅发〔2023〕53号)精神,结合《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和我省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等政策规定,决定从2023年8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工作单位(含有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按2023年国家标准执行;无工作单位(含无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在我县2022年残疾抚恤金标准的基础上,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增加。
二、烈属定期抚恤金,在我县2022年标准的基础上,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每人每年提高2580元,按每人每年51289元标准发给定期抚恤金。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在我县2022年标准的基础上,按自然增长机制提标标准,每人每年分别提高2415元、2300元,每人每年分别按48910元、46581元标准发给定期抚恤金。
三、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在我县2022年标准的基础上,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每人每年增加1440元,解放战争时期入伍复员军人、新中国成立后入伍复员军人,每人每年分别按26400元、26124元标准发给生活补助。
四、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在我县2022年标准的基础上,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每人每年增加450元,按每人每年963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助。
五、对生活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和参加核试验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在我县2022年标准基础上,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每人每年增加480元,按每人每年1248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助。
六、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新中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生活补助,在我县2022年标准基础上,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每人每年增加540元,按每人每年912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助。
七、对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按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年688元标准发给老年生活补助。
八、自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具体如下:
(一)残疾军人,按文件所附的标准执行。
(二)烈士遗属,每人每年39490元;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每人每年33290元;病故军人遗属,每人每年30740元。
(三)解放战争时期入伍复员军人,每人每年25032元;新中国成立后入伍复员军人,每人每年24972元。
(四)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每人每年9630元。
(五)参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每人每年10080元。
(六)部分烈士子女(含新中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每人每年8280元。
九、浦江县财政局、浦江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落实我县应安排的资金,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金和生活补助金发放到优抚对象等人员手中。
附件: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浦江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浦江县财政局
2023年12月1日
浦江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浦江县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1).pdf附件: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表.docx
信息来源: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