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0726ZF180000/2023-55879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浦江县农业农村局 | |
生成日期: | 2023-11-10 | 主题分类: | 组配分类: |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 | |
公开形式: | 网站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对当年申请资金扶持的项目,根据以下办法进行申报、验收和管理。
一、项目申报。
分一般申报程序和简易申报程序。明确需经立项批准的项目,按一般申报程序申报;其他项目按简易申报程序申报。不按程序申报的项目不予验收,项目不允许重复申报,申报单位应对所申报项目的真实性负责。
1.一般申报程序
(1)申报。符合申报基本条件的项目单位在项目实施前填写《现代农业发展扶持项目立项申报表》(表1),认真编制申报方案,在每年的9月份向所在乡镇(街道)提出申请。
(2)审核、立项。所在乡镇(街道)自收到申请后对项目的可行性、真实性等进行审核后报各相关业务部门;各相关业务部门对项目的建设内容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县农发基金管理委员会。
(3)一事一议项目由县农发基金管理委员会对业务部门提交的项目进行研究后确定。
2.简易申报程序
对于一些不需立项批准、实施内容简单的项目,项目单位可对照本意见要求先行直接实施,实行项目申报和验收申报合一。
二、项目实施与管理。
立项后,项目实施单位对项目建设进度、质量等全面负责。属地乡镇(街道)和各业务部门加强对项目实施的检查指导、技术服务和日常监管。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协作配合,合力抓好项目建设。财政补助资金必须用于规定建设内容,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建设计划和资金使用方案。如确需调整,须按原申报程序报批。
三、项目验收。
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填写《新发展农业基地补助申报表》(表2和表3)等表格交项目所在乡镇(街道)验收(对单个补助金额大于20万元的项目需提供审价(审计)报告);乡镇(街道)对申报内容进行审核和验收,形成验收意见后报相关业务部门抽查验收(抽查比例不得少于50%),业务部门抽验完成后统一交县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复核无误后交县农发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县农发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将拟补助结果在县政府网站等媒体平台上公示,县农发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公示情况组织复核,将复核结果提交县农发基金管理委员会研究,批准专项补助资金。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得补助。
四、资金拨付。
经批准后的专项补助资金由县财政部门根据兑现文件拨付到相关乡镇(街道)和部门。由乡镇(街道)将补助资金拨付到各项目申报业主。
五、资金监管。
财政部门负责筹集、拨付、绩效评价,审计等部门要加强资金的监督和审计,做到专款专用,防止截留、移用和他用。对虚报、隐瞒实情骗取政府资金补助的,一经查实,依法依规进行处置,三年内不得享受扶持政策。
六、其他事项
1.所有补助内容原则上与省、市及县内其他补助项目(含其他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除有单独标注的之外)。如有重复,须报县农发基金管理委员会同意,且所有补助总额不超过总投资的80%。
2.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和农药残留超标的,取消当年度申报资格。
3.所有补助项目中涉及种养殖及土地使用性质的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定。秸秆综合利用、实施“三品一标”、追溯体系建设、农产品检测、地标使用及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等内容,其补助可不受土地性质的限制。
4.完成县政府指定的相关任务项目的,酌情给予补助。
表1
现代农业发展扶持项目立项申报表
业 主 | 联系电话 | |||
申报项目 | 坐落地点 | |||
项 目 简 介 | (需注明现状、建设内容、预计成效,建设方案、图纸等资料附后) | |||
乡镇(街道)立项意见 | 立项内容: 是否属于粮食功能区: 立项意见:立项内容符合规定,同意立项。 领导签字: 经办人员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
业务主管 部门意见 | 领导签字: 经办人员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
备注:以上表格一式三份,县府办、相关部门、县财政局各一份。
表2
新发展农业基地补助申报表
单 位 | 联系电话 | ||
申报项目 | 坐落地点 | ||
项 目 简 介 | 建设内容: 建设时间及完成情况: | ||
乡镇(街道)验收 意见 | 验收内容: 是否属于粮食功能区: 验收意见:验收合格 领导签字: 验收人员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
业务主管部门意见 | 分管领导签字: 经办人员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备注:以上表格一式三份,县府办、相关部门、县财政局各一份。
表3
农业标准化项目补助申报表
单位 | 联系人及电话 | ||
申报项目 | 所在村 | ||
农产品获奖、质量认证情况或实施内容 | |||
乡镇 (街道)初验意见 | 是否属于粮食功能区: 验收意见:验收合格,符合第 项,第 条规定。 领导签字: 验收人员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
业务主管部门意见 | 分管领导签字: 经办人员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备注:以上表格一式三份,县府办、相关部门、县财政局各一份。
附件2
粮油作物补助标准
1.规模种粮补助。凡一季集中连片水稻10亩以上,累计面积50亩以上的大户,每亩补助400元; 累计100亩以上的大户,每亩补助500元;累计300亩以上的大户, 每亩补助600元。规模种粮按全年水稻复种面积补助。对采取双季稻种植模式的早稻生产面积,每亩补助再增加400元。集中连片50亩以上的小麦,每亩补助300元。
2.粮油高产示范方补助。
(1)水稻高产示范方。早稻:对集中连片50亩以上的示范方,补助3万元;集中连片100亩以上的示范方,补助6万元。单季晚稻:集中连片50亩以上的示范方补助1万元;集中连片100亩以上的补助2万元。
(2)旱粮高产示范方。连片50亩以上的马铃薯、荞麦、高梁、大豆、玉米、番薯等旱杂粮示范方补助1万元;100亩以上的旱杂粮示范方补助2万元。如果套种旱杂粮的,补助标准减半。
(3)油菜高产示范方。集中连片100亩以上的油菜示范方,补助1万元;集中连片200亩以上的,补助2万元。
3.优秀种粮大户奖励。根据种植面积、产量及社会化服务情况,评出优秀种粮大户一等奖1名,奖励6万元;二等奖2名,每名奖励4万元;三等奖3名,每名奖励2万元。
4.水稻高产竞赛奖励。每个乡镇(街道)推荐面积1亩以上的水稻高产示范户1—2户参加高产竞赛,根据亩产从高到低,评出一、二、三等奖各1名、2名和3名,分别给予每名8000元、5000元、2000元奖励。
附件3
“三分六统”蔬菜产业化经营管理模式示范
基地申报条件
1.产地环境必须达到浙江省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相关标准或通过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
2.基地规模100亩以上,与蔬菜种植户签订产品生产销售合同,并带动农户10户以上。
3.推行“三分六统”管理模式,即分户管理、分户采摘、分户结算;统一品种、统一育苗、统一栽培、统一药肥、统一品牌、统一销售。
4.生产主体(企业、蔬菜专业合作社或家庭农场)统一提供种子(种苗)和药肥,统一品牌销售。
5.种植户统一按照蔬菜生产标准化技术规程组织生产,要有完整的生产档案记录,基地生产清洁化,全年产品抽检合格率达100%。
6.设立“三分六统”产业化经营管理模式图和标志牌。
附件4
农业设施补助标准
类 别 | 补助标准 | 补助条件 | 建设标准 |
蔬菜标准钢架大棚 | 9元/平方米 | 10亩以上,拱间距不大于0.85米 | |
钢架连栋标准大棚 | 23元/平方米 | 集中连片10亩以上(育秧中心1亩以上) | 参照2018年10月1日起省农机购置补贴实施的浙江省农业机械学会团体标准 |
日光玻璃温室 | 150元/平方米 | 1亩以上 | |
高压喷雾系统 | 1200元/亩 | 10亩以上,最高不超过12万元 |
附件5
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补助标准
1.秸秆收储企业奖补。通过乡镇(街道)审核确定提供社会化服务的秸秆综合利用企业,年收集本县秸秆在1万亩(约2000吨)及以上并开展综合利用的企业补助5万元,年收集本县秸秆在3万亩(约3500吨)及以上并开展综合利用的企业补助10万元。
2.工作经费补助。以上一年度派出所户口登记人数为准,给予每个乡镇(街道)秸秆综合利用专项工作经费,2万人(含)以上乡镇(街道)工作经费4万元,2万人以下乡镇(街道)工作经费3万。
3.粉碎机械补助。秸秆粉碎购机补助三年尚未补完的凭发票仍按第二年40%,第三年20%补助。
信息来源: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