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浦江众欣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仙华街道百炼大道58号,法定代表人:张积富,男,汉族,1950年4月11日出生,住址:浙江省浦江县大北门路**号,联系电话:13706******。
案由:浦江众欣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服务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土地案
违法事实及证据:浦江众欣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服务有限公司未经依法审批,于2022年4月开始,在其租用的位于浦江县浦南街道前于村横山水库脚原浦江县对外经济贸易公司地块施工建设众欣考场,目前已建成一幢二层高钢混结构房屋、部分围墙和道路,场地已平整。根据浦江县测绘有限公司出具的《违法用地勘测报告》(浦测勘违﹝2023﹞第2号),浦江众欣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服务有限公司违法占地面积共计1309.30平方米。四至范围:东至毛阳猪场、南至山、西至荒地、北至道路;经核对:该地块在浦江县浦南街道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图(2021年)中的土地类别为水田709.45平方米,乔木林地151.39平方米,养殖坑塘294.07平方米,设施农用地88.74平方米,田坎面积65.65平方米;在浦江县国土空间规划“三区三线”成果中,涉及永久基本农田775.10平方米;该地块不符合“三区三线”和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管控要求。
2023年4月10日,我局通过邮寄方式将浦自然资规先听告〔2023〕2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浦江众欣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服务有限公司,告知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的具体内容以及其依法享有的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2023年4月14日,浦江众欣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服务有限公司向我局提出听证要求。2023年5月12日,我局组织召开听证会。经我局审议,决定对浦江众欣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部分意见予以采纳。
证明以上事实依据:
1.浦江众欣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服务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浦江众欣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服务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
2.浦江众欣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积富的询问笔录2份和浦江县浦创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吴建军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浦江众欣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服务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占用土地的事实。
3.国家建设用地呈报表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原浦江县对外经济贸易公司土地使用权面积为22761.14平方米。
4.违法用地勘测报告、勘测笔录、土地利用现状图、“三区三线”划定成果套合图和违法案件规划认定表各1份,证明浦江众欣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服务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土地的位置、面积、四至范围、土地类别和在“三区三线”划定成果中的用途。
5.现场照片8份,证明浦江众欣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服务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土地的情况。
6.《权属证明》1份,证明浦江众欣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服务有限公司非法占用的土地为浦江县浦南街道前于村集体所有。
我局认为:浦江众欣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之规定,属于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规定,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浦江众欣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服务有限公司将非法占用的1309.30平方米土地退还给浦江县浦南街道前于村集体经济组织。
2.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309.3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对浦江众欣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服务有限公司非法占用775.10平方米永久基本农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90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陆拾玖万柒仟伍佰玖拾元(697590元);对非法占用534.2平方米其他农用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30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壹拾陆万贰佰陆拾元(160260元);两项罚款共计人民币捌拾伍万柒仟捌佰伍拾元(857850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对责令退还非法占用1309.30平方米的土地,限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履行;对拆除非法占用1309.3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罚款人民币捌拾伍万柒仟捌佰伍拾元(85785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限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户名:浙江省浦江县财政局政府非税资金专户,账号:1208070029211******。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浦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浦江县或兰溪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浦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6月15日
信息来源:自然资源局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