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薛勇伟,男,汉族,中共党员,浦江县中余乡冷坞村党支部书记,1975年1月30日生,身份证号:330726197501******,住址:浙江省浦江县中余乡冷坞村***号,联系电话:15058******。
案由:薛勇伟无证采矿案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2年4月,薛勇伟在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浦江县中余乡冷坞村南侧山体进行开采,并将开采出的共计1900吨石料出售给浦江伟杰建筑废料处置利用有限公司(中余砂场)。无证开采的四至范围:东至山,南至路,西至路,北至山。2022年10月,薛勇伟到中余砂场结算货款,双方口头约定,石料按照20元/吨计价,薛勇伟出售给中余砂场的1900吨石料总价值为38000元,中余砂场将同等价值的机制砂作为货款进行置换。后薛勇伟又将中余砂场换得的机制砂卖给中余乡冷坞村村委会用于该村道路拓宽,该笔货款由于村集体经济紧张至今尚未结算。
证明以上事实依据:
1、薛勇伟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薛勇伟的身份信息。
2、薛勇伟、中余乡冷坞村党支部副书记薛金彪、浦江伟杰建筑废料处置利用有限公司(中余砂场)授权委托人王立仁、拖拉机驾驶员马子定的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薛勇伟无证采矿的事实。
3、浦江伟杰建筑废料处置利用有限公司(中余砂场)台账资料1份,证明薛勇伟涉嫌无证采矿的总质量。
4、中余乡冷坞村村委会提供的原材料支付清单复印件1份,证明薛勇伟出售给冷坞村村集体的事实。
5、现场照片2张,证明薛勇伟在中余乡冷坞村南侧土名称为“桃湾口”地块无证采矿的现场情况。
2023年4月29日,我局依法向薛勇伟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浦自然资规罚告〔2023〕3号),告知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的具体内容以及其依法享有的要求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被处罚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我局认为:薛勇伟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实行许可证制度。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取得探矿权;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的规定,属于无证采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8000元;
2、处违法所得29%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11020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对没收违法所得和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限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户名:浙江省浦江县财政局政府非税资金专户,账号:1208070029211******。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浦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浦江县人民法院或者兰溪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浦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5月15日
信息来源:自然资源局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