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0726ZF070000/2023-55097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县公安局 | |
生成日期: | 2023-10-18 | 主题分类: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
公开形式: | 网站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二十六)
发布日期:2023-10-18 0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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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钱延德等4名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浦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浦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联系人:浦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罚中心薛警官、黄警官 地址:浦江县仙华街道恒昌大道999号,联系电话:057988183713)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浦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3年10月18日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违法事实 | 拟作出的处罚 | 法律依据 |
1 | 钱延德 | 3307261961****0712 | 2023年9月5日15时29分,违法行为人钱延德驾驶无号牌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行至浦江县浦南街道平安幼儿园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在事故调查中发现,钱延德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法行为。 |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以上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70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
2 | 韦海 | 5225281999****2815 | 2023年08月14日22时31分,违法行为人韦海驾驶车牌号为浙CD4245的轻便二轮摩托车行至浦江县黄宅镇迎宾路117号路段处发生交通事故,后在事故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人韦海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6mg/100ml);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
3 | 盛结华 | 3408271988****2333 | 2023年09月07日11时14分,违法行为人盛结华驾驶车牌号为鲁A15TB3的轻型多用途货车行至浦江县联古线16公里500米万固路口处,因实施驾驶载货汽车违反规定载客的(5人以下)(后车厢载2人,已卸载)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 驾驶载货汽车违反规定载客的(5人以下)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 |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4 | 马国明 | 5227291996****2117 | 2023年09月08日21时35分,违法行为人马国明持C1证驾驶无号牌的轻便二轮摩托车行至浦江县郑宅镇锁园路万洋众创城D区3幢路段,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呼气值:31mg/100mL,标准值:20mg/100mL)(1712);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1901);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6086);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电机号JYX72800-1508211293C30C)(1902)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 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拟作出警告的处罚;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000元的处罚;以上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作出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700元,警告的处罚。 |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
信息来源: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