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0726ZF070000/2023-47775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县公安局 | |
生成日期: | 2023-01-06 | 主题分类: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
公开形式: | 网站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十五)
发布日期:2023-01-06 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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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曹国华、张海东等5名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浦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浦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联系人:浦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罚中心薛警官、黄警官 地址:浦江县仙华街道恒昌大道999号,联系电话:0579-88183713)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浦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3年01月06日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违法事实 | 拟作出的处罚 | 法律依据 |
1 | 张海东 | 3307261987****1739 | 2022年11月10日20时20分,张海东驾驶牌号为浙G13528的轻便二轮摩托车行至浦江县三禾路与宝掌大道交叉口,实施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持准驾车型C1证),被民警当场查获。 | 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持准驾车型C1证),拟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 |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
2 | 曹国华 | 3427231963****7574 | 2022年11月4日17时7分,曹国华驾驶牌号为鲁KQ0R23的小型轿车行至浦江县浦阳街道东山路76号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在事故调查中发现,曹国华实施变更车道时影响正常行驶的机动车造成事故的,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 变更车道时影响正常行驶的机动车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以上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400元的处罚。 |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八项、第二款;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
3 | 费学渊 | 3307261965****4714 | 2022年11月8日6时43分,费学渊驾驶牌号为浙G28H15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浦江县仙华街道东山路683号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在事故调查中发现,费学渊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违法行为。 |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900元的处罚;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312元的处罚;以上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2912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
4 | 黄和庆 | 3307261952****1117 | 2022年10月26日13时26分,违法行为人黄和庆驾驶一辆无号牌的电动二轮轻便摩托车行至浦江县仙华街道中捷北路与晶城路叉口地段处发生交通事故,后在事故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人黄和庆实施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造成事故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车架号:E01132);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 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以上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900元的处罚。 |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
5 | 房辉辉 | 4114811986****211X | 2022年11月12日17时43分,违法行为人房辉辉驾驶一辆无号牌的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行至浦江县岩头镇中捷南路与七郑线交叉口地段处发生交通事故,后在事故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人房辉辉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33mg/100ml);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发动机号:21301561)违法行为。 |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五年内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以上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700元,五年内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
信息来源:交通警察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