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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726ZF140000/2022-45467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自然资源局
生成日期: 2022-05-24 主题分类: 组配分类: 征地审查报批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浦土征〔2022〕29号
发布日期:2022-09-13 18:04 浏览次数:

浦江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公告

 

 

浦土征〔2022〕2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22 2 21日作出的浙土字(330726)A[2021]-0004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审批同意浦江2021年度计划第七批次建设用地项目。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平七路以东前方大道以南地块三-A项目,土地用途为商住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位置详见征地勘测定界图。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仙华街道项宅社区居委会农民集体所有土地5.8633公顷。其中耕地5.7321公顷,园地公顷,林地公顷,草地   公顷,建设用地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438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0.0874 公顷,其他土地公顷,未利用地  / 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征收土地标准按照《浦江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县征地区片综合价的通知》(浦政发〔2020〕17号)、《浦江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我县征收集体土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浦政发〔2021〕5号)、《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实行“人地对应”工作的实施办法》(浦政办发[2019]64号)等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可实行货币补偿或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五、本公告后,由县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六、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浙土字(330726)A[2021]-0004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七、本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9-84135630 监督电话:0579-84135630

 

                          浦江县人民政府

                           2022年3月22日

 



信息来源:自然资源局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