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08-16
本报消息(通讯员 蒋小婕)日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出“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体育类执法事项首张罚单,对一酒店因配备救生员数量不足予以处罚。
高温天气,市民消暑多选游泳。如果游泳场所的救生员缺位或者数量不足,极有可能造成溺水事故。
根据《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规定,水面面积在250平方米及以下的游泳池,应至少配备游泳救生员3人;水面面积在250平方米以上的游泳池,应按面积每增加250平方米及以内增加一人的比例,配备游泳救生员。
检查人员在日常巡查时发现,该酒店共有两个游泳池处于营业状态,现场配备的救生员不符合规定数量。一处游泳池有两名救生员在岗,另一处游泳池仅有一名救生员在岗。经执法人员调查,其中一个游泳池面积为330平方米,另一个游泳池面积为87平方米,酒店共配备了5名救生员。
鉴于该酒店的游泳救生员配备数量明显少于规定要求,已构成体育健身经营活动中未按规定配备救护人员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责令该酒店限期整改,并处罚款1000元。
下一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将持续加强体育场所执法检查力度,切实维护体育活动正常经营秩序,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法条速递
《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九条:从事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危险性大的体育健身经营活动的,应当配备相应资质的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从事危险性大的体育健身经营活动的,还应当配备必要的救护人员。
《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未按规定配备救护人员、相应资质的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