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江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金浦政复决字〔2021〕92号
申请人:汪某
被申请人:浦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恒昌大道188号
法定代表人:黄峰,局长
第三人:浦江县某电子商务商行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作出的不立案决定,于2021年7月2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立案决定。
申请人称:本人于2021年4月12日在某平台“浦江县某电子商务商行”开设的店铺购买“2021新茶雨前龙井茶”250g预包装一份。问题一与茶叶直接接触的未知材质的包装袋含有刺鼻的气味且污渍较多;问题二茶叶枯枝霉变碎末多。商家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存在故意欺诈行为,以“陈茶旧茶”普通绿茶冒充“2021新茶雨前龙井茶”,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问题,食用会对人体造成健康损害,不符合国家食品卫生安全标准。本人于2021年5月5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举报。被申请人由于认知错误作出“不立案”行政行为,应予纠正。请求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5日收到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的举报信息,于2021年5月21日通过平台答复申请人不予立案处理结果,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二、被申请人接到举报事项后,于2021年5月20日对被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和询问调查,对涉案产品包装拍照取证,对货物来源索证索票进行检查取证,发现第三人产品标签上标注种类为食用农产品,品名为高山龙井,产地、重量、保质期、生产日期等标注齐全,符合食用农产品标签标注要求。在检查中未发现申请人举报中描述的产品质量问题。被举报人提供了《检验报告》、龙井茶证明商标授权证明,证明产品是合格产品,提供了产品包装检验证明,证明产品包装为合格产品,并且分别提供了相关来源厂家的证照,证明产品来源合法。另,从产品包装和标签上也可以看出,龙井茶仅是产品名称,所有知识产权保护不影响产品通用名称的使用,况且被举报人没有在产品上标注“龙井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不存在侵犯地理标志产品的违法行为。综上,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复议请求。
第三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基本情况、书面陈述意见和有关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提出举报,举报浦江县某电子商务商行生产、销售的龙井茶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5日收到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的举报信息,于同月20日开展调查取证,对涉案产品包装、产品来源索证索票进行检查,对浦江县某电子商务商行负责人进行询问。因举报内容证据不足,未发现申请人举报的产品质量问题,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调查,并于同月21日在12315平台答复申请人不予立案处理结果。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一、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浦江县某电子商务商行《食品经营许可证》;
二、全国12315平台举报单;
三、申请人购买龙井茶的网络订单截图及商品邮寄凭证;
四、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
本机关认为:经被申请人调查取证,无法认定涉案商品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5日收到申请人关于浦江县某电子商务商行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的举报信息,于同月20日开展调查取证,于同月21日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并无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21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不立案决定。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浦江县人民政府
2021年9月22日
信息来源:行政复议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