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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726ZF180000/2022-44056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县畜牧兽医与农机中心
生成日期: 2022-07-15 主题分类: 组配分类: 农机购置补贴信息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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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江县扶持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7-15 16:52 浏览次数:

GPJD00-2022-0003

浦政发〔2022〕7 号

浦江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浦江县扶持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

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浦江县扶持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

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浦江县人民政府

2022 年 5 月 25 日

浦江县人民政府文件


浦江县扶持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

为深入实施科技强农、机械强农“双强行动”,大力提升农

业生产效率,全面促进农业高质量发展,推进乡村共同富裕,

根据《浙江省农业和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浙江省农业农村

厅 浙江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农业农村领域高质量发展推进

共同富裕行动计划(2021-2025 年)>的通知》(浙农办发〔2021〕

4 号)和《金华市农业和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 3 家单位

关于印发<金华农业农村领域高质量发展推进共同富裕实施方

案(2021-2025 年)>的通知》(金市农通〔2021〕31 号)等文

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快农业发展平台建设

1.推动土地有序规模流转。鼓励通过乡镇(街道)或委托村

股份经济合作社(村土地股份合作社)统一流转土地搭建农业

产业平台,对当年新增集中连片流转面积 50 亩以上且流转期限

在 5 年以上,通过招投标平台流转并签订规范流转合同的,分

别给予属地乡镇(街道)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一次性每亩 50 元和

200 元的奖励。

2.持续推进非粮化整治。继续推进粮食生产功能区非粮化整

治,对苗木、花卉及水果、茶叶等经济作物清退后,改种粮食

作物的,按每亩 8000 元补偿给乡镇(街道)统筹使用。

3.支持农业高能级平台建设。成功创建国家、省级、市级现

代农业园区的,分别奖励 50 万元、30 万元、10 万元。成功创

建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强镇的,分别奖励 50 万元、30 万元、

10 万元。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特色农产品优势区的,分别奖

励 30 万元、5 万元。

二、助力农业增产提质

1.确保粮食生产安全。加强粮油生产的政策扶持,加大稻、

麦、旱粮、油菜的补助力度(见附件 2)。

2.支持特色产业做强做大。成立特色农业产业办公室,安排

专项资金 800 万元用于五大产业的产业规划、增产提质、营销

宣传、品牌打造等。除本意见规定的补助项目外,各办公室经

县农发基金管委会同意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列支。

(1)葡萄产业。管好用好“浦江葡萄”农产品地理标志证明

商标,不断提升葡萄品质,创新提升葡萄节等农产品展销节会

影响力,提高农产品溢价能力。通过验收并被认定为葡萄高品

质示范村的行政村,按照当年实际缴纳葡萄价格指数综合保险

费用金额给予 70%的补助,另给予行政村每亩 200 元工作经费,

两项补助合计每亩不超过 0.2 万元。

(2)蔬菜产业(含菌菇产业)。对集中连片种植 30 亩(含)

以上的经营主体,给予每亩 300 元的补助。新发展菌棒类食用

菌,每万袋菌棒补助 2000 元。

(3)茶叶产业。新发展茶园、老茶园换种改植和老茶园台

刈改造 50 亩以上,每亩补助 500 元(5 年内同一基地不允许重

复)。

(4)香榧产业。经立项批准,新发展香榧 50 亩以上,每

亩补助 300 元;利用荒山荒地、无立木林地等新发展香榧基地 5


亩以上(2+4 以上苗木造林),每亩补助 600 元;对近 5 年新植

香榧基地抚育的一次性给予每亩补助 300 元;开展当年度香榧

新品种改造连片 10 亩以上的,每亩补助 1000 元。

(5)花卉产业。新发展花卉基地 20 亩以上,每亩补助

1000 元。

3.支持其他经济作物扩产提质。

(1)新发展药材、水果、山核桃、薄壳山核桃、油橄榄等

特色基地 20 亩(含)以上的,每亩补助 200 元。

(2)经立项批准,新发展油茶连片 10 亩以上,每亩补助

1500 元,后续连续抚育 3 年,每年每亩给予 200 元补助。

(3)经立项批准,新发展林下经济 20 亩以上,每亩补助

200 元。

(4)在集体所有和经营的荒山荒地、无立木林地、迹地、

低产低效改造林地和其它宜林地上新植珍贵树种基地10亩以上

每亩给予补助 800 元,后续连续抚育两年,每年每亩给予 200

元补助。

4.推动畜牧业提质转型。支持畜牧养殖场生态化发展,对成

功创建省级美丽牧场的,给予 5 万元奖励。对成功创建国家、

省级非洲猪瘟无疫小区的,分别给予 30 万、10 万元奖励。

5.推动水产健康养殖。对成功创建国家、省级水产健康养殖

示范区(场)的,分别给予 10 万元、5 万元奖励。新发展稻渔

综合种养集中连片 20 亩以上,每亩补助 1000 元。新建设施养

殖、循环水养殖基地(设施面积 2000 ㎡以上,水体面积 1000

㎡以上,池深不少于 1.5m),按总投资 50%补助,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三、招引壮大农业经营主体

1.加大农业项目招引力度。对投资额在 5000 万元以上的重

大农业项目,扶持政策由县政府另行决策。

2.鼓励农业企业提档升级。新获国家、省、市、县级农(林)

业龙头企业称号的,分别奖励 50 万元、30 万元、5 万、2 万元;

通过国家、省、市级农(林)业龙头企业监测的,分别奖励 5

万元、3 万、1 万。

3.推动小农户规范化发展。新获国家、省、市、县级示范性

专业合作社(家庭农林场、林下经济示范基地、“一亩山万元钱” 示范基地)称号的,分别奖励 7 万元、5 万元、2 万元、1 万元;

对每次监测合格的国家、省、金华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

(家庭农场),给予补助 0.3 万元。

4.鼓励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农(林)业经营主体发展农产品

深加工或进行技术(机械)提升改造,投资额 5 万元以上的,

给予 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积极推动农业与旅游、

教育、文化、健康养老等产业深度融合。

5.支持各类基地创建。

(1)创建蔬菜“三分六统”产业化经营管理模式示范基地,

给予一次性补助 5 万元。(见附件 3)

(2)对新创建的国家级生态文化基地(含国家级森林文化

小镇、国家级森林人家)、省级森林城镇(街道)、省级生态文

化基地(含省级森林文化小镇、省级森林人家、省级森林康养

基地)、省级一村万树示范村(含国家级森林乡村)、市级森林

村庄,分别给予 20 万元、15 万元、10 万元、5 万元、2 万元的

奖励。列入珍贵树种示范点(单位)或绿化示范单位的,通过

验收后一次性奖励 5 万元。

(3)新建浦江农产品种植出口成品包装厂(需先行取得用

地合法审批手续),建成后由杭州海关验收合格,并被授牌和登

记备案的,给予一次性不超过 50%的新建建设费用补助,最高

补助金额不超过 60 万元。获得杭州海关农产品种植出口基地称

号的,奖励 3 万元;浦江农产品种植出口基地及成品包装厂有

效期到期,重新通过杭州海关考核合格的,补助 2 万元。

6.支持产业化联合体发展。对认定为省级产业化联合体的组

织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对认定为市级产业化联合体的组织一次

性奖励 10 万元。

7.加大农业人才引育力度。对获得国家、省、市、县级产业

带头人、农创客、农业技术能手等称号的,分别奖励 5 万元、3

万元、2 万元、1 万元。全日制大学毕业生(年龄 35 周岁以下)

在我县经营一定规模现代农业的,补助 1 万元/年,限补三年(经

营规模参照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评定标准)。

四、推进农业“双强”行动

1.支持农业科技推广应用。

(1)科技示范基地建设。对首次认定、重新认定的规上国

家农业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 40 万元、20 万元奖励,规

下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企业减半奖励。首次确定为省、市、县农

业科技示范基地(含科技特派员示范基地)的,每家补助 20 万

元、10 万元、5 万元。对通过国家、省级审定(登记)、国家登

陆农作物新品种的每项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10 万元奖励,

对自主选育的新品种列入省主推农作物品种的每项奖励 30 万

元。创建并认定为省级瓜菜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示范基地,一

次性奖励 3 万元。

(2)农业数字化建设。获评省级数字农业工厂(数字牧场、

数字渔场)的,奖励 10 万元。推广互联网技术(不含水肥喷滴

灌设施),且一年内投入费用在 10 万元以上的,给予 5 万元的

补助。建立智能物联网应用系统,并开展“浦江超级农场”应用

的,投资额 5 万元以上的,给予 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 30 万

元。农业视频监控系统已接入农业信息化系统平台并运维正常

的每年给予 0.3 万元补助。益农信息社按点击量从高到低前 100

名的(每月点击量不少于 1000 次),每个奖励 0.3 万元;每年根

据益农信息社年更新率从高到低评选出 20 名优秀信息员,每人

奖励 0.2 万元。

(3)院地合作项目建设。由县政府组织的院地合作项目的

工作经费、科研经费,按院地合作协议签订资金给予全额保障。

2.加快农业机械化。

(1)推进农业机械化建设。获得省级农机服务中心、全程

机械化应用基地、农机试验基地等称号的,奖励 5 万元。对牌

证齐全有效的大中型纯农田机械缴纳保险费的,凭保险费发票

按保费的 80%给予补贴。

(2)全域宜机化改造。经立项,在农业设施内开展宜机化

改造连片面积 10 亩以上,验收合格后每亩补助 200 元。

3.提升农业社会化服务能力。

(1)服务组织为 50 亩以上规模主体开展飞防社会化服务

每亩奖励 10 元,为散户开展统防统治社会化服务每亩奖励 40

元。评为省、市级示范性植保服务组织的分别奖励 0.6 万元、0.4

万元。

(2)经立项,新建烘干中心、育秧(育苗)中心,投资额

30 万元以上的,给予 50%补助,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3)经营主体新建冷库,在享受上级农机购置补贴的基础

上再给予购置补贴额 30%的补助。

(4)农机服务主体(需持有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

或种植大户购置列入国家、省补贴目录且适合我县的粮油作物

播种(水稻插秧机除外)、收获机械,给予购机额 50%的补助(含

上级农机购置补贴且单机补贴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

(5)对由业务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玉米绿色防控工作的

给予全额补助。

(6)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

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浙农牧发〔2020〕23

号)文件规定,对无害化处理体系提升改造投资额 30 万元以上

的,给予 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因不可抗力因素

导致病死动物数量显著下降,使处理承接企业严重亏本的,由

县农发基金管理委员会一事一议酌情予以补助。

4.支持设施农业建设。对通过主管部门立项的农用连栋钢架

大棚、玻璃温室、高压喷雾等设施按不同标准给予补助(见附

件 4)。

5.支持生态循环农业建设。各乡镇 (街道)合理设置废旧

农膜回收点的,根据台账记录对收集的废旧农膜(含地膜、菌

棒膜及肥料包装袋,不包括棚膜)给予每公斤 2 元的补助。对

施用商品有机肥的给予 380 元/吨补贴,每亩补贴用量不超过 2

吨。对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给予相应补助(见附件 5)。

五、深化农业品牌培育

1.加大农产品品牌培育力度。每年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农产品

区域公用品牌在县域外的推广应用。通过“品字标浙江农产”认

证或通过自我声明、特色品牌转化等其他方式获得“品字标浙江

农产”品牌的企业,奖励 10 万元。

2.支持拓宽农产品销售渠道。

(1)支持参加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由县政府统一组织实

施的宣传本县特色传统农产品及市场开拓费用、县内统一组织

的农产品推介节会、经县政府备案同意后参加的县级以上政府

部门组织开展的展会,布展费、展位费等给予全额补助。茶叶

经营主体参加市级及以上组织筹办的活动另给予国内参展费

3000 元、国外参展费 8000 元的补助。

(2)支持优质农产品参评。参加由县政府组织参展的评比,

获国家级名优农产品金、银、优质奖称号的奖 2 万元、1 万元、

0.5 万元;省级的分别奖励 1 万元、0.5 万元、0.2 万元,市级的

分别奖励 0.5 万元、0.3 万元、0.1 万元;县级的分别奖 0.3 万元、

0.2 万元、0.08 万元。以上同一品牌(企业)同一年度分获不同

称号的,就高不重复。

(3)支持农事活动。经县政府批准同意,以乡镇(街道)

为主体宣传推介本地农副产品为主的农事活动,给予最高不超

过 10 万元的补助。在政府部门举办的农业职业技能比赛、农民

体育活动、乡村美食、农家乐、休闲观光等相关赛事活动中获

得国家、省、市、县级荣誉的分别奖励 3 万、2 万、1 万、0.5

万元。

(4)开展优秀销售主体评选。获国家、省、市级农产品优

秀经纪人称号,分别奖励 5 万元、4 万元、3 万元,部门组织评

奖的减半。每年评选县级农产品优秀经纪人、直播带货达人等

优秀销售主体若干名,设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 0.5 万元、

0.3 万元、0.1 万元。

(5)开拓农产品营销市场。经主管部门备案、审核,浦江

农副产品进驻大型连锁超市、农产品配送公司、知名电商平台

等,凭公司对账单、发票、银行流水账及供货合同给予经销商

不超过 30 万元补助。

3.支持农产品品质提升。

(1)鼓励绿色农产品质量认证。

①新获有机、绿色、无公害认证的农产品生产主体,分别

奖励 3 万元、2.5 万元、1.5 万元;期满通过复评的,分别奖励

2.5 万元、1.5 万元和 0.5 万元。同一主体或产品认证的奖励就高

不重复。新获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单位奖励 5 万元,农产

品地理标志申报登记和无公害农产品产地整体认定经费全额补

助。

②新通过良好农业规范(GAP)、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HACCP)认证的农产品加工主体和食品生产许可证(SC)认

证的茶叶、粮油、香榧、油茶农(林)产品加工主体,分别奖

励 2 万元;期满通过复审的,奖励 0.5 万元。

(2)支持农产品安全体系建设。

①对主持制订国家标准、省级地方标准或国家行业标准、

市级地方标准和县级地方性技术规范并颁布实施的,分别给予

政府主体或生产经营主体 10 万元、5 万元、2 万元、1 万元的奖

励;修订的分别减半。

②农产品生产主体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室并正常使用

的(全年检测 50 批次以上,每日不多于 5 批次),每年给予 0.5

万奖励。单建追溯系统并正常使用的(全年开具二维码合格证

不少于 50 次(一日算一次),开具总张数不少于 2000 张),每

年给予 0.2 万元奖励。根据《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监

管机构推行使用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经费给予全额补助。

③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所需经费给予全额补助。

六、健全保障机制

1.强化用地保障。新编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安排不少于 10%

的建设用地指标重点保障乡村产业发展用地;在村庄规划中预

留不低于 5%的建设用地规模,用于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农村

公共公益设施等建设。每年将不低于 10%的盘活挂钩新增建设

用地指标用于保障乡村重点产业和项目用地。

2.强化金融支持。推动金融机构加大对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

设和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中长期

信贷支持。推进农业政策性保险补助力度,对省级及我县地方

特色险种根据比例给予补助。

3.因各种原因,本政策中没有涵盖,从农业高质量发展、农

民增收致富、助力乡村振兴方面又确需政策扶持的,由县农发

基金管理委员会一事一议;示范性强、带动面大的农业项目,

视其发展前景和规模,由县农发基金管理委员会一事一议。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浦江县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浦江县扶持现代农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浦政发

〔2019〕19 号)同时废止。已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

意见执行。本意见与其他财政专项补助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享

受的原则执行。根据农业“双强”行动要求新增的创评类项目享

受本意见。对不符合耕地农业用途管制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原则上不予安排财政扶持资金项目。2022 年 1 月 1 日后立项

申报的项目参照本意见执行。 附件:1.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2.粮油作物补助标准

3.“三分六统”蔬菜产业化经营管理模式示范基地

申报条件

4.农业设施补助标准

5.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补助标准


抄送:金华市人民政府,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县人武部, 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属各单位,垂直管理各部门。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 年 5 月 25 日印发



信息来源:县畜牧兽医与农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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