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0726ZF180000/2022-44056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县畜牧兽医与农机中心 | |
生成日期: | 2022-07-15 | 主题分类: | 组配分类: | 农机购置补贴信息专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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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PJD00-2022-0003
浦政发〔2022〕7 号
浦江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浦江县扶持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
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浦江县扶持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
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浦江县人民政府
2022 年 5 月 25 日
浦江县人民政府文件
浦江县扶持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
为深入实施科技强农、机械强农“双强行动”,大力提升农
业生产效率,全面促进农业高质量发展,推进乡村共同富裕,
根据《浙江省农业和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浙江省农业农村
厅 浙江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农业农村领域高质量发展推进
共同富裕行动计划(2021-2025 年)>的通知》(浙农办发〔2021〕
4 号)和《金华市农业和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 3 家单位
关于印发<金华农业农村领域高质量发展推进共同富裕实施方
案(2021-2025 年)>的通知》(金市农通〔2021〕31 号)等文
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快农业发展平台建设
1.推动土地有序规模流转。鼓励通过乡镇(街道)或委托村
股份经济合作社(村土地股份合作社)统一流转土地搭建农业
产业平台,对当年新增集中连片流转面积 50 亩以上且流转期限
在 5 年以上,通过招投标平台流转并签订规范流转合同的,分
别给予属地乡镇(街道)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一次性每亩 50 元和
200 元的奖励。
2.持续推进非粮化整治。继续推进粮食生产功能区非粮化整
治,对苗木、花卉及水果、茶叶等经济作物清退后,改种粮食
作物的,按每亩 8000 元补偿给乡镇(街道)统筹使用。
3.支持农业高能级平台建设。成功创建国家、省级、市级现
代农业园区的,分别奖励 50 万元、30 万元、10 万元。成功创
建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强镇的,分别奖励 50 万元、30 万元、
10 万元。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特色农产品优势区的,分别奖
励 30 万元、5 万元。
二、助力农业增产提质
1.确保粮食生产安全。加强粮油生产的政策扶持,加大稻、
麦、旱粮、油菜的补助力度(见附件 2)。
2.支持特色产业做强做大。成立特色农业产业办公室,安排
专项资金 800 万元用于五大产业的产业规划、增产提质、营销
宣传、品牌打造等。除本意见规定的补助项目外,各办公室经
县农发基金管委会同意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列支。
(1)葡萄产业。管好用好“浦江葡萄”农产品地理标志证明
商标,不断提升葡萄品质,创新提升葡萄节等农产品展销节会
影响力,提高农产品溢价能力。通过验收并被认定为葡萄高品
质示范村的行政村,按照当年实际缴纳葡萄价格指数综合保险
费用金额给予 70%的补助,另给予行政村每亩 200 元工作经费,
两项补助合计每亩不超过 0.2 万元。
(2)蔬菜产业(含菌菇产业)。对集中连片种植 30 亩(含)
以上的经营主体,给予每亩 300 元的补助。新发展菌棒类食用
菌,每万袋菌棒补助 2000 元。
(3)茶叶产业。新发展茶园、老茶园换种改植和老茶园台
刈改造 50 亩以上,每亩补助 500 元(5 年内同一基地不允许重
复)。
(4)香榧产业。经立项批准,新发展香榧 50 亩以上,每
亩补助 300 元;利用荒山荒地、无立木林地等新发展香榧基地 5
亩以上(2+4 以上苗木造林),每亩补助 600 元;对近 5 年新植
香榧基地抚育的一次性给予每亩补助 300 元;开展当年度香榧
新品种改造连片 10 亩以上的,每亩补助 1000 元。
(5)花卉产业。新发展花卉基地 20 亩以上,每亩补助
1000 元。
3.支持其他经济作物扩产提质。
(1)新发展药材、水果、山核桃、薄壳山核桃、油橄榄等
特色基地 20 亩(含)以上的,每亩补助 200 元。
(2)经立项批准,新发展油茶连片 10 亩以上,每亩补助
1500 元,后续连续抚育 3 年,每年每亩给予 200 元补助。
(3)经立项批准,新发展林下经济 20 亩以上,每亩补助
200 元。
(4)在集体所有和经营的荒山荒地、无立木林地、迹地、
低产低效改造林地和其它宜林地上新植珍贵树种基地10亩以上
每亩给予补助 800 元,后续连续抚育两年,每年每亩给予 200
元补助。
4.推动畜牧业提质转型。支持畜牧养殖场生态化发展,对成
功创建省级美丽牧场的,给予 5 万元奖励。对成功创建国家、
省级非洲猪瘟无疫小区的,分别给予 30 万、10 万元奖励。
5.推动水产健康养殖。对成功创建国家、省级水产健康养殖
示范区(场)的,分别给予 10 万元、5 万元奖励。新发展稻渔
综合种养集中连片 20 亩以上,每亩补助 1000 元。新建设施养
殖、循环水养殖基地(设施面积 2000 ㎡以上,水体面积 1000
㎡以上,池深不少于 1.5m),按总投资 50%补助,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三、招引壮大农业经营主体
1.加大农业项目招引力度。对投资额在 5000 万元以上的重
大农业项目,扶持政策由县政府另行决策。
2.鼓励农业企业提档升级。新获国家、省、市、县级农(林)
业龙头企业称号的,分别奖励 50 万元、30 万元、5 万、2 万元;
通过国家、省、市级农(林)业龙头企业监测的,分别奖励 5
万元、3 万、1 万。
3.推动小农户规范化发展。新获国家、省、市、县级示范性
专业合作社(家庭农林场、林下经济示范基地、“一亩山万元钱” 示范基地)称号的,分别奖励 7 万元、5 万元、2 万元、1 万元;
对每次监测合格的国家、省、金华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
(家庭农场),给予补助 0.3 万元。
4.鼓励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农(林)业经营主体发展农产品
深加工或进行技术(机械)提升改造,投资额 5 万元以上的,
给予 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积极推动农业与旅游、
教育、文化、健康养老等产业深度融合。
5.支持各类基地创建。
(1)创建蔬菜“三分六统”产业化经营管理模式示范基地,
给予一次性补助 5 万元。(见附件 3)
(2)对新创建的国家级生态文化基地(含国家级森林文化
小镇、国家级森林人家)、省级森林城镇(街道)、省级生态文
化基地(含省级森林文化小镇、省级森林人家、省级森林康养
基地)、省级一村万树示范村(含国家级森林乡村)、市级森林
村庄,分别给予 20 万元、15 万元、10 万元、5 万元、2 万元的
奖励。列入珍贵树种示范点(单位)或绿化示范单位的,通过
验收后一次性奖励 5 万元。
(3)新建浦江农产品种植出口成品包装厂(需先行取得用
地合法审批手续),建成后由杭州海关验收合格,并被授牌和登
记备案的,给予一次性不超过 50%的新建建设费用补助,最高
补助金额不超过 60 万元。获得杭州海关农产品种植出口基地称
号的,奖励 3 万元;浦江农产品种植出口基地及成品包装厂有
效期到期,重新通过杭州海关考核合格的,补助 2 万元。
6.支持产业化联合体发展。对认定为省级产业化联合体的组
织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对认定为市级产业化联合体的组织一次
性奖励 10 万元。
7.加大农业人才引育力度。对获得国家、省、市、县级产业
带头人、农创客、农业技术能手等称号的,分别奖励 5 万元、3
万元、2 万元、1 万元。全日制大学毕业生(年龄 35 周岁以下)
在我县经营一定规模现代农业的,补助 1 万元/年,限补三年(经
营规模参照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评定标准)。
四、推进农业“双强”行动
1.支持农业科技推广应用。
(1)科技示范基地建设。对首次认定、重新认定的规上国
家农业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 40 万元、20 万元奖励,规
下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企业减半奖励。首次确定为省、市、县农
业科技示范基地(含科技特派员示范基地)的,每家补助 20 万
元、10 万元、5 万元。对通过国家、省级审定(登记)、国家登
陆农作物新品种的每项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10 万元奖励,
对自主选育的新品种列入省主推农作物品种的每项奖励 30 万
元。创建并认定为省级瓜菜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示范基地,一
次性奖励 3 万元。
(2)农业数字化建设。获评省级数字农业工厂(数字牧场、
数字渔场)的,奖励 10 万元。推广互联网技术(不含水肥喷滴
灌设施),且一年内投入费用在 10 万元以上的,给予 5 万元的
补助。建立智能物联网应用系统,并开展“浦江超级农场”应用
的,投资额 5 万元以上的,给予 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 30 万
元。农业视频监控系统已接入农业信息化系统平台并运维正常
的每年给予 0.3 万元补助。益农信息社按点击量从高到低前 100
名的(每月点击量不少于 1000 次),每个奖励 0.3 万元;每年根
据益农信息社年更新率从高到低评选出 20 名优秀信息员,每人
奖励 0.2 万元。
(3)院地合作项目建设。由县政府组织的院地合作项目的
工作经费、科研经费,按院地合作协议签订资金给予全额保障。
2.加快农业机械化。
(1)推进农业机械化建设。获得省级农机服务中心、全程
机械化应用基地、农机试验基地等称号的,奖励 5 万元。对牌
证齐全有效的大中型纯农田机械缴纳保险费的,凭保险费发票
按保费的 80%给予补贴。
(2)全域宜机化改造。经立项,在农业设施内开展宜机化
改造连片面积 10 亩以上,验收合格后每亩补助 200 元。
3.提升农业社会化服务能力。
(1)服务组织为 50 亩以上规模主体开展飞防社会化服务
每亩奖励 10 元,为散户开展统防统治社会化服务每亩奖励 40
元。评为省、市级示范性植保服务组织的分别奖励 0.6 万元、0.4
万元。
(2)经立项,新建烘干中心、育秧(育苗)中心,投资额
30 万元以上的,给予 50%补助,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3)经营主体新建冷库,在享受上级农机购置补贴的基础
上再给予购置补贴额 30%的补助。
(4)农机服务主体(需持有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
或种植大户购置列入国家、省补贴目录且适合我县的粮油作物
播种(水稻插秧机除外)、收获机械,给予购机额 50%的补助(含
上级农机购置补贴且单机补贴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
(5)对由业务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玉米绿色防控工作的
给予全额补助。
(6)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
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浙农牧发〔2020〕23
号)文件规定,对无害化处理体系提升改造投资额 30 万元以上
的,给予 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因不可抗力因素
导致病死动物数量显著下降,使处理承接企业严重亏本的,由
县农发基金管理委员会一事一议酌情予以补助。
4.支持设施农业建设。对通过主管部门立项的农用连栋钢架
大棚、玻璃温室、高压喷雾等设施按不同标准给予补助(见附
件 4)。
5.支持生态循环农业建设。各乡镇 (街道)合理设置废旧
农膜回收点的,根据台账记录对收集的废旧农膜(含地膜、菌
棒膜及肥料包装袋,不包括棚膜)给予每公斤 2 元的补助。对
施用商品有机肥的给予 380 元/吨补贴,每亩补贴用量不超过 2
吨。对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给予相应补助(见附件 5)。
五、深化农业品牌培育
1.加大农产品品牌培育力度。每年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农产品
区域公用品牌在县域外的推广应用。通过“品字标浙江农产”认
证或通过自我声明、特色品牌转化等其他方式获得“品字标浙江
农产”品牌的企业,奖励 10 万元。
2.支持拓宽农产品销售渠道。
(1)支持参加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由县政府统一组织实
施的宣传本县特色传统农产品及市场开拓费用、县内统一组织
的农产品推介节会、经县政府备案同意后参加的县级以上政府
部门组织开展的展会,布展费、展位费等给予全额补助。茶叶
经营主体参加市级及以上组织筹办的活动另给予国内参展费
3000 元、国外参展费 8000 元的补助。
(2)支持优质农产品参评。参加由县政府组织参展的评比,
获国家级名优农产品金、银、优质奖称号的奖 2 万元、1 万元、
0.5 万元;省级的分别奖励 1 万元、0.5 万元、0.2 万元,市级的
分别奖励 0.5 万元、0.3 万元、0.1 万元;县级的分别奖 0.3 万元、
0.2 万元、0.08 万元。以上同一品牌(企业)同一年度分获不同
称号的,就高不重复。
(3)支持农事活动。经县政府批准同意,以乡镇(街道)
为主体宣传推介本地农副产品为主的农事活动,给予最高不超
过 10 万元的补助。在政府部门举办的农业职业技能比赛、农民
体育活动、乡村美食、农家乐、休闲观光等相关赛事活动中获
得国家、省、市、县级荣誉的分别奖励 3 万、2 万、1 万、0.5
万元。
(4)开展优秀销售主体评选。获国家、省、市级农产品优
秀经纪人称号,分别奖励 5 万元、4 万元、3 万元,部门组织评
奖的减半。每年评选县级农产品优秀经纪人、直播带货达人等
优秀销售主体若干名,设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 0.5 万元、
0.3 万元、0.1 万元。
(5)开拓农产品营销市场。经主管部门备案、审核,浦江
农副产品进驻大型连锁超市、农产品配送公司、知名电商平台
等,凭公司对账单、发票、银行流水账及供货合同给予经销商
不超过 30 万元补助。
3.支持农产品品质提升。
(1)鼓励绿色农产品质量认证。
①新获有机、绿色、无公害认证的农产品生产主体,分别
奖励 3 万元、2.5 万元、1.5 万元;期满通过复评的,分别奖励
2.5 万元、1.5 万元和 0.5 万元。同一主体或产品认证的奖励就高
不重复。新获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单位奖励 5 万元,农产
品地理标志申报登记和无公害农产品产地整体认定经费全额补
助。
②新通过良好农业规范(GAP)、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HACCP)认证的农产品加工主体和食品生产许可证(SC)认
证的茶叶、粮油、香榧、油茶农(林)产品加工主体,分别奖
励 2 万元;期满通过复审的,奖励 0.5 万元。
(2)支持农产品安全体系建设。
①对主持制订国家标准、省级地方标准或国家行业标准、
市级地方标准和县级地方性技术规范并颁布实施的,分别给予
政府主体或生产经营主体 10 万元、5 万元、2 万元、1 万元的奖
励;修订的分别减半。
②农产品生产主体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室并正常使用
的(全年检测 50 批次以上,每日不多于 5 批次),每年给予 0.5
万奖励。单建追溯系统并正常使用的(全年开具二维码合格证
不少于 50 次(一日算一次),开具总张数不少于 2000 张),每
年给予 0.2 万元奖励。根据《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监
管机构推行使用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经费给予全额补助。
③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所需经费给予全额补助。
六、健全保障机制
1.强化用地保障。新编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安排不少于 10%
的建设用地指标重点保障乡村产业发展用地;在村庄规划中预
留不低于 5%的建设用地规模,用于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农村
公共公益设施等建设。每年将不低于 10%的盘活挂钩新增建设
用地指标用于保障乡村重点产业和项目用地。
2.强化金融支持。推动金融机构加大对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
设和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中长期
信贷支持。推进农业政策性保险补助力度,对省级及我县地方
特色险种根据比例给予补助。
3.因各种原因,本政策中没有涵盖,从农业高质量发展、农
民增收致富、助力乡村振兴方面又确需政策扶持的,由县农发
基金管理委员会一事一议;示范性强、带动面大的农业项目,
视其发展前景和规模,由县农发基金管理委员会一事一议。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浦江县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浦江县扶持现代农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浦政发
〔2019〕19 号)同时废止。已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
意见执行。本意见与其他财政专项补助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享
受的原则执行。根据农业“双强”行动要求新增的创评类项目享
受本意见。对不符合耕地农业用途管制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原则上不予安排财政扶持资金项目。2022 年 1 月 1 日后立项
申报的项目参照本意见执行。 附件:1.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2.粮油作物补助标准
3.“三分六统”蔬菜产业化经营管理模式示范基地
申报条件
4.农业设施补助标准
5.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补助标准
抄送:金华市人民政府,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县人武部, 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属各单位,垂直管理各部门。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 年 5 月 25 日印发
信息来源:县畜牧兽医与农机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