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新增财政资金“直达市县基层、直接惠企利民”要求,切实帮扶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渡过难关,根据省、市、县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工作部署,现就我县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申报“两直”补助资金公告如下:
一、补助条件
浦江县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两直”补助条件统一按省定条件确定。
(一)小微企业补助条件
小微企业,是指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小微企业判定标准》(GS46—2018)的企业。
2019年底前设立且正常经营的小微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为补助对象:
1.特别困难。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小微企业,可列为补助对象:
(1)今年1-4月纳过税且纳税额同比减少20%以上(含本数,下同)的;(2)今年1-5月用电量同比减少20%以上的;(3)今年1-4月出口额同比减少20%以上的。
2.特定行业。属于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交通运输、农林牧渔、餐饮、住宿、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会议展览及相关服务、电影放映、艺术表演场馆、图书馆、博物馆等行业的小微企业,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可列为补助对象:
(1)今年1-4月纳过税且纳税额同比减少10%以上的;(2)今年1-5月用电量同比减少10%以上的;(3)今年1-4月出口额同比减少10%以上的。
3.特殊价值。被认定为科技型小微企业、“小升规”培育企业、隐形冠军和“品字标”企业,以及传承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等传统文化的小微企业,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可列为补助对象:
(1)今年1-4月纳过税且纳税额同比减少10%以上的;(2)今年1-5月用电量同比减少10%以上的;(3)今年1-4月出口额同比减少10%以上的。
4.特别贡献。属于交通运输、农林牧渔、餐饮、住宿、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会议展览及相关服务、电影放映、艺术表演场馆、图书馆、博物馆等行业的小微企业,截至今年4月底缴纳社保的员工人数不少于去年年底的,可列为补助对象。
(二)个体工商户补助条件
个体工商户,是指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依法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家庭或个人。
2019年底前设立且正常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为补助对象:
1.特别困难。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列为补助对象:
(1)今年1-4月纳过税且纳税额同比减少20%以上的,
(2)今年1-4月出口额同比减少20%以上的。
2.特定行业。属于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交通运输、农林牧渔、餐饮、住宿、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会议展览及相关服务、电影放映、艺术表演场馆、图书馆、博物馆等行业的个体工商户,今年1-4月有纳税申报记录的,可列为补助对象。
3.特殊价值。被认定为传承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等传统文化的个体工商户,可列为补助对象。
4.特别贡献。属于交通运输、农林牧渔、餐饮、住宿、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会议展览及相关服务、电影放映、艺术表演场馆、图书馆、博物馆等行业的个体工商户,截至今年4月底缴纳社保的员工人数不少于去年年底的,可列为补助对象。
二、不予补助情形
浦江县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两直”不补助条件统一按省定条件确定。
(一)小微企业不予补助情形
属于以下任一情形的小微企业,一律不予补助:
1.吊销未注销的小微企业;
2.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小微企业;
3.未在6月30日前完成2019年度企业年度报告,或已完成2019年度企业年度报告但为“全零申报”(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等经营性指标均填写为0)的小微企业;
4.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小微企业,以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小微企业;
5.列入省市场监管局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省人力社保厅的拖欠工资黑名单、省应急管理厅的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省生态环境厅的环境违法失信黑名单之内的小微企业;
6.列为税务非正常户、列入重大税收违法黑名单和纳税信用等级D级的小微企业,以及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受到税务行政处罚的小微企业;
7.评为“亩产效益”综合评价D类的工业小微企业;
8.小微企业库中的国有企业;
9.分支机构。
(二)个体工商户不予补助情形
属于以下任一情形的个体工商户,一律不予补助:
1.吊销未注销的个体工商户;
2.标记为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
3.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个体工商户;
4.列入省人力社保厅的拖欠工资黑名单、省应急管理厅的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省生态环境厅的环境违法失信黑名单之内的个体工商户;
5.列为税务非正常户、列入重大税收违法黑名单和纳税信用等级D级的个体工商户,以及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受到税务行政处罚的个体工商户;
6.评为“亩产效益”综合评价D类的个体工商户。
三、申报途径
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通过“浦江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进行申报,申报时间为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7月24日18:00止。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四、资格核验
经核验,符合补助条件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将按标准发放补助资金。
五、资金用途
补助资金使用要符合省有关规定,不得用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应优先用于以下支出:
1.缴纳员工的社会保险费;
2.支付生产经营房屋租赁费;
3.支付生产经营性贷款利息;
4.支付生产经营性水电气等费用;
5.其他符合纾困政策的相关支出。
六、咨询热线:88181908
浦江县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专班
2020年7月22日
信息来源: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