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政办发(2016)197号
为进一步发展我县儿童福利事业,切实维护儿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3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孤儿和困境儿童福利事业的意见》(浙政办发〔2011〕60号)和《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的意见》(金政办发〔2016〕7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推进我县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立足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状况,结合儿童生存和发展的迫切需要,坚持“儿童优先、儿童利益最大化”、“全面保障、适应发展”、“统筹兼顾、适度普惠”、“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等原则,积极整合资源,加大投入力度,完善保障体系,力争在2017年全县基本建立起以家庭养育为基础、机构服务为骨干、社区照顾为依托,城乡一体化、组织网络化、服务专业化、保障制度化的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
二、保障对象
(一)孤儿
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主要包括: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和社会散居的孤儿。
(二)困境儿童
重点保障父母双方不能完全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以及困难家庭的重度残疾、患重病和罕见病儿童。具体包括:
1.父母双方均失踪(失踪两年以上,下同)、服刑(服刑1年以上,含强制戒毒等,下同)、重残(一、二级残疾,下同)或长期患重病(患重病1年以上,下同)。
2.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失踪、服刑、重残或长期患重病,以及再婚等情形无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
3.父母一方失踪,另一方服刑、重残或长期患重病。
4.父母一方服刑,另一方重残或长期患重病。
5.困难家庭的重度残疾(一、二级残疾)、患重病和罕见病儿童。重病和罕见病包括艾滋病、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等患各种重大疾病的儿童。
(三)流浪未成年人
指暂时查找不到家庭的流浪未成年人。
三、保障制度
(一)建立健全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1.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儿童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年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按不低于本县上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的70%确定;社会散居孤儿年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按不低于儿童福利机构孤儿养育标准的60%确定。
2.建立残疾儿童生活保障制度。对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中的未成年重度残疾人和未成年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参照社会散居孤儿的养育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补贴,同时不再重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实行基本生活补贴。基本生活补贴标准按照社会散居孤儿的养育标准发放。
3.落实物价补贴制度。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的通知》(浙政发〔2011〕58号)规定给予儿童动态价格补贴。
4.落实好其它专项救助政策。将义务教育阶段的困境儿童列为享受免住宿费和营养餐的优先对象,对就读高中阶段(含普通高中和中职学校)的困境儿童,根据家庭困难情况,要开展结对帮扶和慈善救助。
(二)进一步健全医疗康复保障制度
孤儿、困境儿童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其个人参保缴费由财政承担。
根据我县医疗救助政策规定,孤儿在政策范围内住院自负合规医疗费用实行全额救助;困境儿童住院自负合规医疗费用按70%比例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8万元,并逐步提高救助比例。基本医疗费用自负部分经民政救助后仍有困难的可再申请临时救助。
充分发挥儿童福利院、残联、培智学校、医疗卫生机构的资源优势,为有需求的社会散居孤儿、困境儿童及其家庭提供康复服务。
(三)建立“孤儿、困境和留守儿童之家”
努力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家庭尽责的儿童关爱服务体系。一是建立孤儿、困境儿童档案;二是建立儿童心理咨询室,对孤儿、困境儿童进行心理辅导;三是对有孤儿、困境儿童的中小学,都应建立一对一结对制度,结对教师负责落实在校的日常生活和精神抚慰工作;四是鼓励社会各界人士、企业家和学生家长与孤儿、困境儿童结对帮扶。
(四)强化安置保障制度
按照有利于儿童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采取亲属抚养、机构养育、依法收养等方式,帮助孤儿、困境儿童更好地融入社会。
1.亲属抚养。孤儿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要依法承担抚养义务,履行监护职责;鼓励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孤儿监护人;没有前述监护人的,由其父母所在单位或其住所地的村(社区)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县政府做好妥善安置工作。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机构养育。由民政部门监护的孤儿,可以在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安置,也可以实施家庭寄养,其中重度残疾孤儿原则上实行机构集中养育。
3.依法收养。积极开展孤儿国内收养工作,依法办理登记及相关手续。对寄养的孤儿,寄养家庭符合收养条件、有收养意愿的,可以依法优先收养。继续积极稳妥开展涉外送养,进一步规范涉外收养登记工作。
4.建立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替代养护制度。对无法履行监护责任的服刑人员的未成年子女,服刑人员应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包括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服刑人员原所在单位或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所在地的村〈社区〉、民政部门),并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司法行政部门及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组织,应积极协助委托协议的签订,落实有关援助政策。
5.加强流浪未成年人保护。对于暂时查找不到家庭的流浪未成年人,可延长其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的救助和教育时间。确实无法查明身份的,可由儿童福利机构安置。
6.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广泛开展社会结对助养,积极倡议和组织社会各界人士开展定期走访、捐款捐物、结对帮扶、周日家庭寄托等形式多样的志愿活动。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儿童生存、发展和保护的相关服务,提高儿童福利制度资源配置效率,广泛开展针对儿童的慈善救助和帮扶项目。
(五)落实教育保障政策
切实保障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按照健康适龄儿童接受普通教育,轻度残疾适龄儿童随班就读,中度、重度残疾适龄儿童集中接受特殊教育的原则,全面加强儿童教育工作。相应学校不得拒绝接收适龄孤儿和残疾儿童入学。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创建特殊教育学校,为不能到特殊学校就读的残疾孤儿等儿童提供特殊教育。孤儿、困境儿童在幼儿园接受教育的,给予保育费资助;在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享受爱心营养餐;在高中段学校就读的,免除学费、代收费,享受国家助学金。相关减免费用由县级财政部门予以承担。
(六)进一步落实住房保障制度
监护人应当帮助有房产的孤儿做好产权维护工作。农村孤儿成年后,没有住房且符合特困建房条件的,由乡镇(街道)帮助其解决住房困难。居住在城镇的孤儿成年后,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且具有独立生活能力的,给予优先安排。
(七)进一步拓宽就业保障制度
孤儿成年后,要按照“社会自主择业,政府促进就业”的原则,积极鼓励自食其力。应积极支持和帮助孤儿成年后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有关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成年孤儿认定为“零就业家庭”成员,将其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对象,并作为就业援助重点对象,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并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孤儿成年后就业困难的,优先安排到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就业。
四、工作机制
(一)强化组织领导
建立健全“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儿童福利工作机制。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各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县儿童福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推进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确保儿童福利工作稳步有序推进。
依托县福利院成立儿童福利指导中心,具体承担全县儿童福利的指导、管理工作。各乡镇(街道)设立儿童福利服务工作站,明确1名专(兼)职工作人员。各村(社区)建立儿童福利督导员制度,并设立1名专职儿童福利督导员,加强对孤儿、困境儿童福利指导工作,确保儿童福利保障政策落实到位。
(二)落实优惠政策
福利院的水、电、气等实行居民同价政策,免收数字电视、固定电话装移机、有线宽带工料费等一次性接入费,减半收取视听维护费;建立和完善儿童福利专业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残疾儿童康复护理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加大对儿童福利机构工作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同时,逐步提高儿童福利机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确保人员队伍稳定。
(三)实行动态管理
各村(社区)督导员每季度对本辖区内的福利保障对象及家庭情况进行一次督导,及时申报调整福利保障对象。乡镇(街道)儿童福利服务工作站严格审核申报材料,及时申报调整福利保障对象。县儿童福利指导中心严格复核,加强指导。
对依法被收养的孤儿,自被收养的下个月起不再享受政府孤儿福利保障待遇;对查找到父母或父母重新履行抚养义务的孤儿,自查找到父母或父母重新履行抚养义务的下个月起不再享受政府孤儿福利保障待遇。孤儿年满18周岁后,具备劳动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校学生则继续为其供养福利,非在校学生则一次性发放12个月孤儿基本生活费后不再纳入政府孤儿供养福利保障范围;不具备劳动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符合低保条件的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给予特困人员供养。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具备劳动能力和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孤儿,就业成家后应及时将户口转出集体户口,单独立户。要以优待孤儿为原则,做好相关政策制度的衔接,确保孤儿保障不低于原有水平。建立困境儿童和困境家庭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进退机制,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和困境家庭儿童列入保障范围,对年满18周岁的(本科及以下在校学生除外)、流浪儿童离开救助管理站的、父母病愈的、父母服刑释放、解除强制戒毒的、抚养儿童的父亲或母亲重组家庭的、不再属于一、二级残疾的、家庭生活不再困难的及退出低保的等不符合条件的及时予以注销,同时把审核结果及时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借助信息平台实行动态管理。
(四)加大宣传力度
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广泛宣传先进事迹和先进典型,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儿童的良好舆论氛围。要通过慈善捐赠、实施公益项目等形式,进一步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儿童福利事业。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引导全社会关心、关爱未成年人的精神和心理健康。同时要引导社会依法收养、依法行善,全面保护儿童权益,推动社会文明进步。
本意见自2017年1月30日起施行。
附件: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附件:
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县民政局:要充分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加强与其他部门的沟通协调,加强调查研究,完善政策措施。要及时向党委、政府提出建议,积极主动地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推动各项政策落实。要切实做好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和管理工作,强化对儿童福利机构的监督管理,加强孤儿保障工作能力建设。要积极鼓励社会慈善组织为儿童提供资金和服务。要加强儿童的临时救助工作,加大临时救助力度,不断提高救助水平。
县发改局:要将儿童福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在拟定规划、制定政策、审议社会发展重大项目过程中,注重协调经济社会发展与儿童福利事业发展的关系,重视和统筹安排儿童福利机构、康复特教服务机构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建设项目。
县教育局:要切实保障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落实儿童从幼儿至高中就学期间各项资助补助政策,对各学校和儿童福利机构中的特殊教育工作进行指导。健全留守儿童信息库,加强学校对困境儿童、留守儿童等的心理关怀。
县公安局:负责弃婴(儿)法定监护人的查找,及时出具弃婴(儿)捡拾报案证明,依法办理户口登记工作,严厉打击拐卖儿童、遗弃儿童、虐待儿童等违法犯罪行为。
县财政局:要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将儿童保障所需资金纳入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资金预算,切实保障儿童的基本生活和儿童福利专项工作经费。
县人力社保局:负责督促落实儿童社会保险、成年后就业等方面相关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儿童福利机构工作人员的特殊岗位津贴政策;根据儿童福利机构特点,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政策,在资格评价、岗位设置方面给予倾斜。
县国土局、县建设局:负责落实城镇孤儿住房保障的有关政策,并将其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
县卫生计生局:负责支持儿童福利机构设立医务室,建立健康档案,并给予业务和技术指导。督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定期访视孤儿,开展健康体检。落实残疾儿童筛查和早期报告制度,形成残疾儿童信息数据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鼓励医疗机构采用多种形式减免孤儿和困境儿童医疗费用。要为收养当事人及时、如实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团县委:要广泛动员广大团员青年、少先队员、青年志愿者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儿童关爱服务和互助活动,为孤儿、困境儿童提供假期日间照料、课后辅导、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
县残联:要积极做好残疾儿童办证、康复等工作,为残疾儿童康复创设良好环境,提高残疾儿童康复率,努力使残疾儿童早发现、早康复,减轻残疾的影响。
县文明办、县司法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总工会、县妇联、县关工委、县慈善总会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儿童的保障工作,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信息来源:办公室(法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