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务公开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安全生产 >政策文件
关于印发《浦江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0-20 16:12 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浦江开发区、水晶产业园区管委会,县安委会各安全专委会,县有关部门:

《浦江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已经县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浦江县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2年5月25日                      



浦江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安委〔2020〕10号)及省、市、县党委政府有关规定和浦江县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3次县长办公会议相关决议,特制定本职责分工。

第二条  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加强各地区、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县委书记、县长是全县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全县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县长协助县长抓好全县安全生产工作,县党政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抓好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其他分管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条  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安委会)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根据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研究部署、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县安全生产工作;分析研究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提出全县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审定年度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和工作任务,并对考核指标和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条  县安委会主任由县委、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同时担任,成员由同级党委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分管副职牵头的专业委员会。县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县安委会日常事务工作;承办县安委会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县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贯彻落实情况;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县级有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全县安全生产大检查、综合治理和督查;研究拟订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监督考核并通报全县安全生产指标执行情况,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情况;承办县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县安委会成员单位应履行本规定确定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并接受县安委会监督、指导。


第二章  成员单位组成及共同职责

第六条  县安委会成员单位由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有行业领域管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和县委有关部门、群团组织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组成。

第七条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工作职责。

应急管理部门依法承担本级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规范;起草本县相关安全管理规范、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要求,定期研究分析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制定并实施相关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推广先进适用安全生产技术,协调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

(三)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分类指导、统筹协调、督促落实;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综合整治。

(四)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部门“三定”规定,组织或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第八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规范;起草本县相关安全生产管理规范、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要求,定期研究分析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制定并实施相关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推广先进适用安全生产技术,协调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

(三)指导督促下级部门(单位)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四)监督检查本行业领域企业(单位)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进行查处或移交具有执法权的部门依法查处。

(五)制定并组织落实本行业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及措施,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治理。

(六)组织开展具有本行业领域特点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做好从业人员安全资格考核管理工作以及相关机构资质审批及管理。

(七)依法组织开展主管行业、领域专项监督检查,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予以纠正或给予行政处罚。会同或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及安全管理监督检查指导。

(八)组织制定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指导督促有关企业(单位)制定应急救援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负责报告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做好统计分析,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九)负责主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完成县委、县政府及县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承担法律、法规、规章和部门“三定”规定明确的具有本行业领域特点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负有行业领域管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对所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指导、督促等职责。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和标准规范;根据国家和省、市、县的相关要求,将安全生产作为重要内容纳入行业领域发展规划,制定实施有利于安全生产的政策措施,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推广先进适用安全生产技术,严格行业领域准入条件,提高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水平。

(二)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要求,定期研究分析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制定并实施相关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协调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

(三)指导督促下级部门单位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四)指导督促本行业领域企业(单位)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发现非法从事相关活动的,及时告知具有行政执法权限的部门进行查处。

(五)组织或会同相关部门开展本行业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相关专项整治。

(六)组织开展具有本行业领域特点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

(七)在履行行政审批职责时,对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严格按规定进行审查。

(八)组织编制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按规定报告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做好统计分析,配合或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九)完成县委、县政府及县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条  县委有关部门、群团组织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履行本部门有关安全生产职责,支持和保障政府及其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指导下级部门(单位)领导干部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共同推进安全发展。


第三章  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县应急管理局(人防办)

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主要工作职责:

(一)承担县安委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全县安全生产工作。

(二)负责工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负责非煤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四)指导监督相关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工作。

(五)负责发布全县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县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和分析、预测工作。及时通报生产安全事故及调查处理情况。

(六)组织协调全县性安全生产检查以及专项督查、专项整治等工作,依法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按照职责分工对工贸行业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指导、组织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指导、监督、组织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工作;指导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八)拟订全县性安全生产规划,指导、组织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指导监督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监督管理安全生产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等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

(九)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十)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全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十一)协助建设工程安全监督部门开展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投资建设的人防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十二)负责公用人防工程使用、维护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县委宣传部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主要工作职责:

(一)指导、组织各新闻单位开展全县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报道安全生产先进典型及重大安全生产活动。

(二)指导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对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和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舆论监督。

(三)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协助属地和事件主体部门,指导新闻媒体客观、真实报道安全生产领域的突发事件,加强安全生产舆情引导和监测处置,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维护党和政府的形象及社会稳定。

(四)负责新闻出版和电影播出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协助监督管理印刷业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三条  县民宗局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各类宗教活动及场所安全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县融媒体中心

(一)负责广播电视机构及设施设备安全管理,指导、协调全县性重大广播电视活动,指导推进应急广播体系建设,制定广播电视有关安全制度和处置重大突发事件预案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组织各相关新闻单位开展全县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报道安全生产先进典型及重大安全生产活动。

(三)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五条  县发改局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主要工作职责:

(一)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将应急管理体系建设规划纳入政府专项规划,与应急管理部门联合制定实施应急管理监管监察能力建设规划,研究安排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基础设施、执法装备、信息化建设、技术支撑体系、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隐患治理等所需预算内投资,并对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依职权负责指导督促能源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严格行业准入条件,提高行业安全生产水平。按规定权限核准、审核政府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能源投资项目,将安全设施“三同时”纳入建设项目管理程序。

(三)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及竣工验收时,将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审核和验收的重要内容。

(四)按分工做好重点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关工作,指导督促各级重点工程建设临时性机构落实安全生产职责。

(五)依法负责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的监督管理,指导督促油气长输管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六)负责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可靠性管理、电力设施保护和电力应急工作,制定除核安全外的电力运行安全、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监督实施,组织实施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指导和监督电力行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工作,组织电力安全生产新技术的推广应用。负责核电管理,按规定参与核电项目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七)负责民爆器材行业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八)按照职责分工,参与对不符合有关矿山工业发展规划和总体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六条  县经济商务局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主要工作职责:

(一)在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和技术改造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严格行业规范和准入管理,实施传统产业升级改造,淘汰落后工艺和产能,负责乡镇工业园、小微企业园和村级工业集聚点设置和运行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指导工业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加强产业结构升级和布局调整,促进工业化和信息化深度融合,从源头治理上指导相关企业提高本质安全水平。

(三)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安全(应急)产业发展。

(四)鼓励、支持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将安全生产信息技术创新和应用纳入我市中长期信息化发展规划和年度信息化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严格道路机动车辆、新能源汽车、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公告管理。

(六)负责指导推进重点领域工业控制系统信息安全保障工作,按照职责分工推动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通信。

(七)牵头负责做好电子商务行业安全监管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业、住宿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八)指导督促商贸、流通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防范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对商贸、流通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查处。

(九)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督促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境内主体加强境外投资合作项目安全生产工作。

(十)负责成品油经营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依照有关规定对拍卖、展览、汽车流通、旧货流通等行业进行安全生产管理,指导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七条  县教育局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主要工作职责:

(一)负责教育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加强各类学校(含幼儿园)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各类学校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二)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内容,指导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加强实验室、实训实习期间和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管理。

(三)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负责校车的安全管理,加强对各类学校组织开展校外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

(四)负责已由教育部门审批办学、培训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应由教育部门审批的未批先办机构的取缔或上报当地政府取缔。

(五)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安全科学与工程及职业卫生相关学科建设,加快培养安全工程、矿山、化工和职业卫生相关专业人才。

(六)负责教育系统安全管理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县科技局

负有行业领域管理职责部门,主要工作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普及安全生产科学知识,在全县推广应用安全生产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技术、新成果。

(三)加大对安全生产重大科研项目的投入,引导企业增加安全生产研发资金投入。

(四)积极支持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科技工作,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

(五)指导督促科创园等重点创新基地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九条  县公安局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主要工作职责:

(一)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预防和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维护道路交通安全、道路交通秩序。

(二)负责机动车辆(不含拖拉机)、驾驶人安全管理及机动车、驾驶人牌证的核发和管理工作;负责非机动车上路行驶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负责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及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燃放环节实施安全监管,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购买、运输、使用(含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和非法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负责安全管理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的枪支(弹药)、易制毒化学品、放射性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工作。

(四)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配合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储存、经营、使用危险化学品行为。依法参与校车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五)牵头负责外卖送餐车道路安全监管工作。

(六)指导、监督公安派出所依法开展防火工作。

(七)依法负责全县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八)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案件和行政、治安案件,依法依职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前期处置和应急救援等工作。依法查处破坏电力设施和打孔盗油等破坏油气输送管道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二十条  县民政局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主要工作职责:

(一)负责民政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负责养老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殡葬服务机构、精神卫生福利机构等社会福利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司法局

负有行业领域管理职责部门,主要工作职责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列入普法的重要内容,指导有关部门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

(二)指导、监督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采取各种形式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对符合条件的公民依法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援助。

(三)负责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四)负责有关安全生产行政法规解释的具体承办工作。具体负责安全生产领域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依法办理涉及安全生产领域的行政复议案件,指导、监督全县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工作。

第二十二条  县财政局

负有行业领域管理职责部门,主要工作职责:

(一)完善有利于安全生产的财政政策,协同县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建立县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健全资金管理办法,加强和促进我县安全生产工作。

(二)根据县级安全生产工作需要,将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所需经费纳入县级部门预算,落实相关工作经费。

第二十三条  县人力社保局

负有行业领域管理职责部门,主要工作职责:

(一)将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列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教育的重要内容和培训学习计划,按干部管理权限指导开展相关培训。

(二)负责劳动合同及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工作,依据职业病诊断结果,做好职业病人的社会保障工作。

(三)负责全县工伤保险工作的统一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伤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按照规定落实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使用和管理,加大工伤预防工作的力度。

(四)将安全生产职责履行情况作为部门(单位)和工作人员有关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

(五)配合县级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领域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培养、继续教育、考核、奖惩等相关政策。

(六)负责已由人力社保部门审批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应由人力社保部门审批的未批先办机构的取缔或上报当地政府取缔。

(七)指导全县技工学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开展安全知识和技能教育培训,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落实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

第二十四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主要工作职责:

(一)在审批、核准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做好矿山安全生产条件的现场踏勘工作。

(二)负责县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工作。

(三)负责查处非法开采和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四)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越界采矿被吊销采矿许可证、资源枯竭应当关闭退出等矿井的关闭工作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指导、监督、检查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

(五)依法查处企业违法使用土地行为。

(六)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加强对地质勘查活动安全的监督检查。

(七)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并与安全生产规划、管道发展规划相衔接,加强有关建设项目规划环节的安全把关。

(八)指导林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林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林区、林场、林业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及湿地公园、地质公园等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九)指导镇、乡、村庄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指导村镇规划和农村住房、经济用房建设规划。

(十)负责违反城市规划建筑涉及安全问题的管理和监督检查,配合做好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工作。

第二十五条  市生态环境局浦江分局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主要工作职责:

(一)负责辐射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和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以及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承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负责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依法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等进行安全监督管理,防止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发生。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相关环境污染、生态破坏问题调查和事故现场应急环境监测。

(三)指导、协调、组织生产安全事故次生环境污染和其他相关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和处置工作。

(四)指导督促相关企业单位对重点环保设施和项目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

第二十六条  县建设局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主要工作职责:

(一)依法对全县范围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铁路、交通、水利、民航、电力、通信等另有规定的专业建设工程除外),依法查处建筑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二)负责建设施工、建筑安装、建筑装饰装修、勘察设计、建设监理等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物业服务、房屋征收拆迁等房地产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相关工作。

(三)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起重机械、专用机动车辆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

(四)负责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负责城市排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城市园林绿化、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城区市政道路主管网等安全运行监督管理。指导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牵头负责城市地下管线安全管理。

(五)负责城市动(植)物园及玻璃桥、玻璃索桥、玻璃栈道等旅游新业态项目的工程建设和标准执行、工程质量的安全监管工作。

(六)牵头负责工业自建燃气安全监管,负责工业自建燃气设施所在工程建设项目消防设计审查及擅自投入使用违法行为查处。

(七)指导村镇建设和农村住房建设、临时搭建、危房改造等建设行为,负责农村管道天然气工程质量和运行安全。

第二十七条  县交通运输局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主要工作职责:

(一)指导公路、水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拟订并监督实施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政策、规划和应急预案,指导有关安全生产和应急处置体系建设,按职责承担公路、水路重大突发事件处置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公路、水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二)负责县管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管。依法对码头、港口等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实施监督检查。负责水上交通安全事故、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负责游轮(船)、水上摩托艇、水上飞行器等新业态旅游项目安全监管工作。

(三)负责道路运输及相关运输辅助业经营资质及人员资质管理和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负责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的资质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公共汽车、机动车维修、出租汽车(含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汽车租赁、汽车驾驶学校等行业管理等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县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普通国省道公路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依法保障其安全运行;指导督促收费公路经营单位、乡镇政府,做好所经营或管辖范围的公路设施维护及安全运行工作。依法参与负责校车安全管理有关工作。

(五)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组织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负责查处船舶超载和打击无牌、无证、报废船舶营运等违法行为;牵头开展车辆超限超载和打击无牌、无证、报废车辆营运等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六)依法负责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和从业人员资格认定。负责渔业船舶与重要船用产品的法定检验。

(七)负责物流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县水务局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主要工作职责:

(一)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监督水利行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工作。

(二)负责水利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水利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和验收,负责水库大坝、水电站和江堤等水利工程和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安全监管。

(三)牵头负责河、湖、水库等水域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牵头负责河道采砂的管理与监督工作,负责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的监督管理。

(五)指导监督水利风景区管理机构的景区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

(六)指导全县生活、生产与水利行业供水工作。

第二十九条  县农业农村局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主要工作职责:

(一)指导农业生产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负责农业机械和农药使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三)指导休闲观光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负责农家乐休闲旅游业的安全管理。负责动物骑行类(包括马、牛、骆驼等)新业态旅游项目的安全监管工作。牵头负责民宿型、餐饮型和休闲渔(农、山)庄型等各类传统、新型农(渔)家乐企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五)牵头负责农村凉亭、廊桥、牌坊、洗衣房的安全监管工作。

(六)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村规划、基础建设、道路交通、消防等方面的安全工作。

(七)负责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县文广旅体局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主要工作职责:

(一)负责文化和旅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制定文化市场和旅游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应急管理。

(二)会同有关部门对旅游安全实行综合治理,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旅游客运安全管理。负责旅行社企业安全生产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景区建立具备开放的安全条件,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景区游乐园及旅游车船、特种旅游项目(含户外拓展训练)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牵头负责旅游新业态项目的安全监管,组织项目安全预评估,督促落实部门、属地监管责任;牵头负责非景区游乐景点和A级景区村庄的安全监管工作;负责星级民宿安全监管。

(四)牵头负责河、湖、水库等水域用于漂流、游乐等水上活动的安全监管工作。

(五)牵头负责密室逃脱、剧本杀的安全监管工作。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娱乐场所和营业性演出、文化艺术经营活动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负责文化系统所属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督促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文物保护单位等文化单位和重大文化活动、基层群众文化活动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协同相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七)指导、组织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开展安全生产新闻报道和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指导落实应急广播建设。

(八)负责公共体育设施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

(九)负责体育经营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监督指导游泳、滑雪、潜水、攀岩等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热气球(不含系留式观光气球系列)、滑翔伞、动力伞等危险性大体育项目的监督管理及规模较大的体育赛事和活动、体育彩票发行的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指导户外拓展、射击、丛林飞越、漂流等体育类旅游新业态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负责体育社会组织的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检查相关单位贯彻执行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第三十一条  县卫生健康局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主要工作职责:

(一)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

(二)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三)指导、组织参与安全生产突发事件的医疗救助工作,负责事故现场实施医疗紧急处置、救护及防疫处理工作。

(四)负责由卫生部门审批或备案的办学、培训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应由卫生部门审批的未批先办的机构的取缔或上报当地政府取缔。

(五)负责卫生系统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医疗机构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做好安全管理特别是医疗废物、放射性物品的安全处置管理工作;负责直属医疗机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县国资办

负有行业领域管理职责部门,主要工作职责:

(一)督促监管企业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健康与安全,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二)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负责督促检查监管企业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标准,指导督促监管企业加强安全管理和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督促监管企业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将监管企业安全生产纳入经营者的业绩考核内容。

(四)参与或组织开展企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检查、督查,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参与监管企业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会同有关部门落实事故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县市场监管局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主要工作职责:

(一)依法做好涉及安全生产前置审批企业的市场准入工作。

(二)依法查处未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无需经过审批的生产经营活动,配合许可审批部门查处需经审批方可经营的无照经营行为。

(三)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有关部门认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无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及经有关部门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关闭的或被有关部门吊销前置许可证件的,依法责令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负责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和检验检测的安全监督检查。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的资质资格。推动特种设备安全科技研究并推广应用。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管理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和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五)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的核发管理和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六)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需要,做好地方标准中有关安全生产内容制修订工作。

(七)负责蹦极、玻璃(水)滑道、悬崖秋千、塑料滑道、滑草、(有轨)火车、观光车等新业态旅游项目设施设备的检验检测和安全监管工作。

(八)牵头负责外卖电商平台安全监管工作。

(九)指导督促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并提供有关技术意见。

第三十四条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主要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违反建设工程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的行政处罚及强制拆除和拆除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二)负责违法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

(三)负责城区市容环卫、室外无照商贩、违法占道经营、侵占城区人行道行为监督管理;

(四)依法负责已移交综合执法的安全监管事项的执法处置;

(五)负责所属单位及组织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五条  县总工会

群团组织,主要工作职责:

(一)参与研究、制定全县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政策和措施,并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群众性劳动安全及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技能竞赛活动。

(三)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四)依法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代表职工监督事故发生单位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

(五)指导各级工会将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纳入系统内评选评优工作的考核指标。

(六)依法代表劳动者参与对用人单位执行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职工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团县委

群团组织,主要工作职责:

(一)将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开展安全生产法制教育、普及安全生产科技知识列入共青团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协助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积极动员企业团组织发动共青团员和青年职工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活动。

(三)带领广大共青团员和青年职工学习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提高防范事故的能力。

(四)做好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的创建工作。

(五)负责由团县委主管的校外教育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县妇联

群团组织,主要工作职责:

(一)协同有关部门维护女职工在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和劳动保护等方面的合法权益。配合来料加工属地政府和职能部门常态化开展来料加工安全生产检查指导工作。

(二)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

第三十八条  县人武部

组织指挥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办理县委县政府提出的民兵预备役支援生产安全事故救援行动协调、报批事项。

第三十九条  县武警中队

根据县委、县政府或县安委会的请求,按有关规定参加应急救援和事故抢险。

第四十条  县消防救援大队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主要工作职责:

(一)承担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县级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消防安全工作,牵头组织开展消防工作考核、巡查。

(二)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消防宣传活动,推广火灾防范先进适用技术;依法负责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负责实施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三)组织指挥火灾的现场扑救工作,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组织调查火灾事故,查清火灾基本实施、成因和事故责任。

第四十一条  县供电公司

(一)负责公司所属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保证供电安全。

(三)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四)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五)做好全县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条  县气象局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主要工作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负责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对重大气象灾害作出评估,组织重大项目的气候可行性论证。

(二)负责雷电监测、预报预警、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防雷科普宣传。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全县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的防雷装置的安全检查、监督,实施防雷检测单位从业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

(四)负责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安全检查和监督。

(五)负责为安全生产预防控制和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气象服务保障。

第四十三条  县邮政管理局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主要工作职责:

(一)负责邮政业(含快递)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邮政行业运行安全的监测、预警和应急管理。牵头负责寄递行业的安全监管。

(二)依法监管邮政市场。监督检查邮政、快递企业执行邮政业有关法律法规和落实邮政行业安全保障制度情况。依法查处邮政快递企业收寄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四条  中国移动浦江分公司

(一)负责本公司通信设施建设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按要求分工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通信。

第四十五条  中国联通浦江分公司

(一)负责本公司通信设施建设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按要求分工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通信。

第四十六条  中国电信浦江分公司

(一)负责本公司通信设施建设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按要求分工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通信。

第四十七条  县级其他有关部门(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并负责本行业领域或本部门、本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出现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不明确的,由县安委办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业务相近”原则提出,报县政府同意后明确监管职责部门。后续有法律法规修订明确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浦江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pdf


信息来源:浦江县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