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江静静工艺品有限公司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案
发布日期:2021-06-30 1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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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浦江静静工艺品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该公司无法提供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台账。对该公司的承租单位进行检查发现存在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等违法行为(对浦江静静工艺品有限公司承租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另案处理)。2020年3月25日、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浦江静静工艺品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丁杭娟、承租单位主要负责人祝东升、程微雪、严旭进进行询问,确认了浦江静静工艺品有限公司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事实。浦江静静工艺品有限公司做为出租方未能督促承租企业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台账,未对承租企业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
浦江静静工艺品有限公司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责令限期改正,并处浦江静静工艺品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处公司主要负责人丁杭娟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信息来源: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