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0726ZF270000/2021-35694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办公室 | |
生成日期: | 2021-03-30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与环境保护综合类 | 组配分类: | 部门动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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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乃生命之源”,保护水源,就是保护生命线。美丽的通济湖是浦江最大的饮用水水库,是我们的“生命源”,她的水质安全关系着居民的饮水安全。然而,仍有不少钓鱼爱好者违反相关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进行垂钓。
3月22日,前吴执法中队、花桥执法中队在通济湖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段巡查时发现,通济湖上赵村段和前吴村段有多人正在垂钓,有的携带了几个鱼竿,有的甚至使用了虾笼等工具。 执法人员立即上前表明身份,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向其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巡查发现周边仍有几位拿着鱼竿“跃跃欲试”的群众,执法队员便现场开展了普法宣传:“这里是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游泳、垂钓都是违法的……”。 鉴于当事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垂钓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执法队员依法对5名当事人分别处以200元罚款。这是自2020年9月该执法权限划转至综合行政执法后,浦江执法局作出的首次行政处罚。 饮用水安全无小事,自觉保护饮用水水源地,就是守护全县人民的饮水安全。 下一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将进一步加强日常巡查,对于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依法从严查处。 法律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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