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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726ZF270000/2021-35694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1-03-30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与环境保护综合类 组配分类: 部门动态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钓鱼?浦江执法作出首次处罚
发布日期:2021-03-30 11:18 浏览次数:

“水乃生命之源”,保护水源,就是保护生命线。美丽的通济湖是浦江最大的饮用水水库,是我们的“生命源”,她的水质安全关系着居民的饮水安全。然而,仍有不少钓鱼爱好者违反相关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进行垂钓。

3月22日,前吴执法中队、花桥执法中队在通济湖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段巡查时发现,通济湖上赵村段和前吴村段有多人正在垂钓,有的携带了几个鱼竿,有的甚至使用了虾笼等工具。

执法人员立即上前表明身份,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向其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巡查发现周边仍有几位拿着鱼竿“跃跃欲试”的群众,执法队员便现场开展了普法宣传:“这里是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游泳、垂钓都是违法的……”。

鉴于当事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垂钓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执法队员依法对5名当事人分别处以200元罚款。这是自2020年9月该执法权限划转至综合行政执法后,浦江执法局作出的首次行政处罚。

饮用水安全无小事,自觉保护饮用水水源地,就是守护全县人民的饮水安全。

下一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将进一步加强日常巡查,对于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依法从严查处。

法律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信息来源: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