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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726ZF010000/2021-35445 文件编号: 浦政办发〔2021〕15号 发布机构: 秘书科
生成日期: 2021-02-21 主题分类: 应急 组配分类: 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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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政办发〔2021〕15号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浦江县道路交通冰雪灾害处置应急预案》等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3-18 15:55 浏览次数: 来源: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浦政办发〔2021〕15号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浦江县道路交通冰雪灾害处置

应急预案》等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浦江县道路交通冰雪灾害处置应急预案》《浦江县突发事件道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方案》《浦江县防范处置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21日


浦江县道路交通冰雪灾害处置应急预案

目    录

 

一、总则

1.1编制目的

1.2 适用范围

二、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三、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2 预防和预警行动

3.3 预警级别及指挥

四、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2 应急处置措施

4.3 信息共享和处理

4.4 应急通信方式

4.5冰雪灾害评估

4.6 新闻发布

4.7 应急终止

五、应急保障

5.1 资金保障

5.2 通信保障

5.3 物资保障

5.4 应急队伍保障

5.5 交通运输保障

5.6 技术储备与保障

 

 

 

 

 

 

 

 

 

 

 

 

 

 

 

一、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及时、有效地组织开展重、特大自然灾害救援工作,提高道路运输应对重、特大自然灾害救援保障能力,切实做好各项防范准备工作,应对道路冰雪灾害,保证各部门密切配合,统一行动,高效、有序地开展应急救灾工作。全面提高应对冰雪灾害的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轻冰雪灾害的影响,保证道路交通通行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冰雪灾害,指受寒潮、低温、大风、冰雹、霜冰等天气而造成的大范围降雪和冰冻灾害,包括其次生、衍生灾害。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县行政区域内所有公路的冰雪灾害监测、预警、应急响应、抢险救灾等工作。

二、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成立县道路交通冰雪灾害应急指挥部,由县长任指挥长、分管交通副县长任副指挥长,县政府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气象局、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务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县财政局、各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县道路交通冰雪灾害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

县道路交通冰雪灾害应急指挥部将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对灾害成因进行分析总结,必要时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县道路交通冰雪灾害应急指挥部

负责道路冰雪灾害监测、预警、应急响应和处置及救灾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指导各乡镇(街道)和县直各单位开展冰雪灾害应急工作。

2.2.2 县道路交通冰雪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负责传达辖区冰雪灾害应急指挥部工作指令,具体协调处理冰雪灾害应急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负责冰雪灾害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会商、评估工作,组织有关部门研究会商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适时对冰雪灾害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完成县道路交通冰雪灾害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 县道路交通冰雪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1)县府办:负责及时将灾情报告县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并向县道路交通冰雪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提出防灾、抗灾措施和建议;并对防灾、救灾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2)县气象局:负责冰雪灾害天气的监测和预报、警报的发布,及时提供天气预报和暴风雪气象信息;为县道路交通冰雪灾害应急指挥部启动和终止冰雪灾害应急预案提供决策依据。

(3)县公安局:加强对主干线公路的交通组织和管理,维护正常交通秩序,防止和减少灾害下交通事故的发生;加强对重点路段、重点地区、重点人群的安全保护,组织力量参与有关应急救援和突发事件处置。

(4)县交通局:加强对交通工具的检查,严防超限和车辆带病运输;负责储备抢险救灾物资,对因冰雪造成道路不通畅的地段,及时组织力量清扫积雪、疏通道路;负责抗灾抢险人员、物资的公路运输工作,安排客运线路的停运和恢复工作,组织公路、桥梁清雪、清障,配合各部门做好冰雪清运工作;对因恶劣天气滞留的旅客,做好解释工作,并及时进行疏散,确保群众安全、正常出行;负责所管养公路、桥梁、隧道的安全、通畅工作。

(5)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生产中冰雪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农民采取行之有效的防冻保暖措施。

(6)县水务局:督促、指导加大对防汛堤坝、水库的巡查力度,防止发生冰雪次生、衍生灾害。

(7)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加强林区防灾救灾工作,对林区进山道路实行封闭或半封闭管理,对林区房屋、桥梁、道路等进行隐患排查;指导农民群众采取技术措施,做好果树防寒防冻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绿化树木的防雪、防冰冻保护工作。

(8)县财政局:负责冰雪灾害应急资金保障工作。

(9)县应急管理局: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做好危险化学品、露天生产设施和管道的防冻工作,严防易燃易爆和有毒气体泄漏、爆炸和中毒事件发生。

(10)各乡镇(街道):组织清除辖区内道路和绿化树木上的积雪,确保道路通畅和整洁,防止绿化树木倒伏、折断;配合各部门单位组织人员清扫积雪。 

三、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冰雪灾害的气象预报、预警由县气象局按照冰雪气象灾害标准分级预测、发布。

3.2 预防和预警行动

3.2.1 县道路交通冰雪灾害应急指挥部对冰雪灾害信息进行分析评估,达到预警启动级别的,发布启动预警命令。

3.2.2 有关部门单位及社会公众按照冰雪灾害预警信号,积极采取措施防御和避免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

3.2.3 县道路交通冰雪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部署应对工作。

3.3 预警级别及指挥

按照冰雪灾害的影响范围、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一般(III级)、较重(II级)、严重(I级)三级,依次用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3.3.1 III级预警            

12小时内降雪量5毫米以上,或降雪量已经达到5毫米以上且可能出现中等强度降雪。24小时内可能出现对道路交通有影响的降雪和道路结冰,并将造成一定危害和社会影响,由县道路冰雪灾害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III级预警。由县交通局牵头与公安局应急联动,在雪停后,在24小时内将责任范围内的积雪清运完毕。 

3.3.2 II级预警

12小时内降雪量10毫米以上,或降雪量已经达到10毫米以上且可能出现中等强度降雪,12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有较大影响的降雪和道路结冰,并可能造成较大危害和社会影响,部分县道公路出现阻断情况。由县道路交通冰雪灾害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II级预警。由副指挥长领导,各成员单位集体行动,在各乡镇(街道)机关配合下及时对冰雪灾害进行处置。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冰雪灾害处置。

3.3.3 I级的预警

6小时内降雪量10毫米以上,或者12小时内降雪量20毫米以上且还将持续出现中等强度降雪,6小时内可能出现对道路交通有重大影响的降雪和道路结冰,或者已经出现对交通有较大影响的降雪和道路结冰并可能持续,可能造成较大危害和社会影响,由县道路交通冰雪灾害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I级预警,由指挥长领导指挥,在各成员单位积极应对冰雪灾害的同时,发动一切可发动的力量参与到抢险工作中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四、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1.1 III级响应

一般冰雪灾害发生后,道路交通冰雪灾害应急指挥部迅速宣布进入III级响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县交通局及县公安局实行24小时主要负责人带班值班制度,及时监测冰雪灾害性天气的发展变化情况,安排相关队伍做好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并将灾情和工作情况报告县道路交通冰雪灾害应急指挥部和县有关部门单位。

4.1.2 II级响应

较大冰雪灾害发生后,县道路交通冰雪灾害应急指挥部迅速宣布进入II级响应,副指挥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实行24小时带班值班制度,及时监测灾害性天气的发展变化情况,各部门配合做好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保证道路畅通,并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报告县政府和县道路交通冰雪灾害应急指挥部。

4.1.3 I级响应

重大冰雪灾害发生后,县道路交通冰雪灾害应急指挥部迅速宣布进入I级响应,指挥长、副指挥长、道路交通冰雪灾害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实行24小时带班值班制度,由指挥长统一安排部署,全员参与,做好抢险救灾工作,并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报告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

4.2 应急处置措施

冰雪灾害发生后,县道路交通冰雪灾害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指挥各成员单位、专业应急队伍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4.2.1 灾害路段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浦江开发区管委会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救灾;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各负其责,立即参与抢险救灾工作。

4.2.2 根据应对处置的需要,公安部门可以依法采取交通管制措施。

4.2.3 县交通部门应当迅速组织应急抢险人员,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对重要线路,重点路段快速处置,尽量避免交通堵塞。

4.3 信息共享和处理

4.3.1 冰雪灾害信息包括雪情、灾情、道路通阻状况以及抗灾救灾情况;信息采集的方式为自动测报和人工现场采集两种;信息传输渠道以计算机网上传输和传真机传输为主,有线和无线通讯为辅;预案启动期间各项信息统一在每日7点、11点、16点报县道路交通冰雪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4.3.2冰雪灾害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当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应当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暂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时间了解情况,及时补报详情。

4.4 应急通信方式

县道路交通冰雪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当保证24小时通信畅通,并将各单位值班电话、辅助通信方式和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向应急指挥部报告。

4.5冰雪灾害评估

4.5.1 县道路交通冰雪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冰雪灾害评估。

4.5.2 冰雪灾害评估结果应当及时上报县道路交通冰雪灾害应急指挥部和县政府。

4.6 新闻发布

4.6.1 县道路交通冰雪灾害应急指挥部要按照有关规定,将冰雪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警、因灾人员伤害、经济损失、救援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4.6.2 县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依据县道路交通冰雪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发布的信息,及时向社会发布冰雪灾害预警信息、报道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4.7 应急终止

县道路交通冰雪灾害应急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终止应急响应。应急响应终止时,应当宣布应急结束并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相关部门报告。

五、应急保障

5.1 资金保障

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冰雪灾害应急工作情况需要,安排必要的专项资金。

5.2 通信保障

5.2.1 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国家气象通信网为主体,无线传输方式为辅助,及时接收各类气象资料,确保预报、警报、天气实况、路况通阻信息、灾情、救灾情况的传输畅通。

5.2.2 应急救援现场应配备现场紧急通讯系统(对讲机),同时与各级冰雪灾害应急指挥部保持通讯畅通,为现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保障。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协助现场应急处置的通讯保障。

5.3 物资保障

县交通局公路服务中心负责储备主要抢险救灾物资,包括除雪车、清洗车、抢险工程车、装载车、工业融雪盐、防滑料、防滑链、草袋、除雪铲、扫把、各类标志标牌等。各乡镇(街道)和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应储备冰雪灾害应急救援必需的专用物料、器材、工具等设施装备。

5.4 应急队伍保障

5.4.1 县交通局按照县冰雪灾害应急指挥部的指令,以县域内公路分布情况成立6个线路区块,以公路养护站为主体成立应急抢险小分队,全面做好冰雪灾害应急救援准备。

5.4.2 县公安、消防应急救援队伍应按照县冰雪灾害应急指挥部的指令,以路面中队为核心成立相应应急队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5.4.3 各级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引导预备役部队、民兵、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社会资源组建各类群众性的应急救援队伍,对冰雪灾害事件进行先期处置。

5.5 交通运输保障

县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对冰雪灾害现场实行道路交通管制,保障道路运输秩序,县交通、建设、环卫部门应及时做好道路冰雪灾害的清理保通工作,同时县交通部门应当迅速组织专业队伍对受损道路设施进行抢修。

5.6 技术储备与保障

县冰雪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当建立冰雪灾害专家人才库,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并指导对社会公众开展冰雪灾害应急知识的教育和应急技能培训。


浦江县突发事件道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方案

 

目  录

 

一、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指挥机构

2.2运输保障领导小组职责

2.3成员单位职责

三、应急响应

3.1指挥协调

3.2信息通报

四、应急结束

4.1应急结束

4.2调查评估

4.3善后处理

五、应急保障

5.1指挥保障

5.2资金保障

5.3运力保障

5.4物资、器材保障

六、培训和演练

6.1培训

6.2演练

七、附则

7.1奖励与责任

7.2管理与更新

7.3解释部门

7.4实施时间

 

 

 

 

 

 

 

 

 

一、总则

1.1编制目的

确保突发事件发生后道路运输安全畅通,保障应急物资和人员及时安全运达,保证应急救援行动顺利开展,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危害。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浙江省突发事件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方案》《浦江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方案。

1.3适用范围

1.3.1 本方案适用于本县发生的突发事件道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和措施。

1.3.2 超出县政府处置能力的,在启动本方案的同时,请求上级启动突发事件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方案。

1.4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增强对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机械设备、车辆的应急储备工作,提高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运输应急保障能力。

职责明确,分工合作。在明确各部门职责的前提下,各成员单位坚持分工负责,归口管理。建立工作机制,加强部门间沟通协调,通力合作,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多方联动,快速响应,确保突发事件道路运输应急保障任务顺利完成。

依法行政,合法处置。在实施突发事件道路运输应急保障措施中,必须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办事。启动干预措施、征集调用相关物资和车辆时,严格遵守有关规定。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指挥机构

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县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和应急处置行动的需要,成立县突发事件道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运输保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县交通局局长担任,各乡镇(街道)、县交通局、县公安局、县交通集团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县交通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交通集团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县运输保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交通运输局。

2.2运输保障领导小组职责

(1)在县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负责全县突发事件的道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   

(2)向县应急指挥机构提出道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建议,负责调用、征集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的道路运输工具,核算动用车辆参加应急保障行动的经费预算;

(3)按照县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下达道路运输应急保障任务,协调、指挥县级相关部门组织实施道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4)视情向市、省级有关部门请求紧急援助;

(5)参与县应急指挥机构组织的新闻发布工作,负责提供突发事件道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的相关信息和新闻材料;

(6)做好突发事件道路运输应急保障工作;

(7)研究落实道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的其他重大事项。

2.3成员单位职责

(1)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突发事件中道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的指挥、协调工作;负责做好所辖公路的应急抢险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紧急救援物资、人员等的运输保障工作。

(2)县公安局:负责对道路应急运输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应急物资和人员紧急运输安全畅通。

(3)县财政局: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及时落实预算资金。

(4)县应急管理局:负责下达全县突发事件中道路运输应急保障工作要求;负责提供受灾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及人员运送的需求信息。

(5)县交通集团:协助做好县道路应急运输保障工作。

三、应急响应

3.1指挥协调

3.1.1应急指挥

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需要实施运输应急保障行动,或接到有关县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县运输保障领导小组组长及时组织召开成员单位会议,研究部署运输应急保障工作。相关成员单位指派负责人和业务人员参加,研究工作,受领任务。

3.1.2应急值守

县运输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应急值班室(值班室设于交通信息指挥中心),在运输应急保障行动期间实行24小时值班,与县应急指挥机构、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各运输应急保障队伍保持联系,收集、整理突发事件信息和运输应急保障行动进展情况,传达县应急指挥机构和县运输应急保障领导小组的指令。

3.1.3应急处置

需要实施道路运输应急保障时,县交通局迅速落实应急抢险队伍、征调抢险机械设备,对受损公路进行加固、抢修和障碍清除,确保国道、省道等主干线道路畅通,迅速落实运输应急保障队伍、征集运输车辆,调用全县应急运力,组织应急救援物资、人员的运送,必要时,请求省、市级相关部援助,做好应急保障行动。

县公安局负责运送道路的安全管理。

3.2信息通报

3.2.1预警信息来源

(1)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供有关地质灾害的监测、预报信息;

(2)县水务局提供相关水文监测信息;

(3)县应急管理局提供地震灾害分析预测信息;

(4)县气象局提供天气监测和气象预报信息;

(5)县卫生健康局提供公共卫生事件预警信息;

(6)县公安局、县建设局、县交通局分别监测重大道路交通安全和社会安全事件,预报可能引起道路交通中断和安全事故的信息;

(7)公众提供和反映可能发生道路交通干线中断的预警信息。

3.2.2信息报送

(1)道路运输应急保障响应启动后,县运输保障领导小组应及时了解情况,综合掌握突发事件基本情况、人员物资运输要求及有关运输保障等基本信息,迅速通报各成员单位,并将有关信息报告县相关应急指挥机构。

(2)各成员单位按照应急联系工作机制,提供本单位的信息、资源,提出建议,供县运输保障领导小组决策参考。

(3)运输应急保障行动涉及的乡镇(街道),应及时将本区域内需要运送的人员、物资等有关信息报县运输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应急结束

4.1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工作处置完毕,由县运输保障领导小组批准,终止应急响应,并由县运输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有关成员单位和道路运输企业。

4.2调查评估

应急行动结束后,通常在24小时内,各成员单位对应急行动的结果、履行职责、应急行动组织、应急保障、平时准备等情况进行评估,并做好有关统计、汇总工作。应急行动评估报告于应急响应行动结束后2日内报县运输保障领导小组。县运输保障领导小组负责进行总体评估,汇总、整理有关材料,总结经验,查找问题,改进日常准备工作和应急行动组织工作,并向县政府和县应急指挥机构上报评估报告。

4.3善后处理

县运输应急保障领导小组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征用的物资或车辆等交通工具给予补偿。被征用物资或车辆等交通工具的单位应提交征用情况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被征用的时间、地点、日程记录或行驶日志摘录;投入的人力、设备、车辆、材料等的数量、单价、计算方法;相应的物资管理费、交通费及其他有关费用;其他有关证据和证明材料。被征用单位不能提交上述材料的,按征用物资单位的记录给予补偿。

五、应急保障

5.1指挥保障

运输应急保障行动指挥所需的指挥设施、通信设备、信息网络等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调度,相关单位做好配合。  

5.2资金保障 

道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所需经费,由县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5.3运力保障

县运输保障领导小组可在本行政区域内选择有一定规模的道路运输企业,与其签订突发事件运力征用协议。在运力选择类型方面,根据可能发生事件的性质,合理确定车型。储备运力必须做到技术状况良好,保证能够正常投入运输活动。应急储备运力单位、数量、类型及人员数量要逐级报备。

5.4物资、器材保障

县公路与运输事业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做好公路抢修工具、设施、器材、物资等的应急准备,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六、培训和演练

6.1培训

县交通局负责组织、指导本系统和有关部门管理人员以及专业运输从业人员的应急保障业务培训,提高突发事件道路运输应急保障能力。

6.2演练

县交通局应根据县政府安排,协调相关保障单位,适时组织突发事件道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演练。演练结束后,认真进行总结,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七、附则

7.1奖励与责任

对在实施突发事件道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中反应快速、决策正确、处置果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肯定奖励。因贻误时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7.2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交通运输应急资源的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县交通局负责及时修订、完善本方案。

7.3解释部门

本方案由县交通局负责解释。

7.4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浦江县防范处置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二)编制依据

(三)适用范围

(四)工作原则

二、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一)组织指挥机构

(二)现场处置机构

三、事故分级

(一)特别重大火灾事故(Ⅰ级)

(二)重大火灾事故(Ⅱ级)

(三)较大火灾事故(Ⅲ级)

(四)一般火灾事故(Ⅳ级)

四、监测预防

(一)火点监测

(二)火灾预防

(三)隐患消除

五、应急响应与处置

(一)应急响应流程

(二)先期处置

(三)分级响应机制

(四)信息报送与处理

(五)医疗卫生救护

(六)应急救援人员安全防护

(七)群众安全防护

(八)紧急避险

(九)案件查处

(十)信息发布

(十一)应急结束

(十二)后期处置

(十三)事故调查

六、应急保障

(一)通信保障

(二)资金保障

(三)力量和装备保障

(四)技术保障

七、宣传、培训与演练

(一)宣传

(二)培训

(三)会议

(四)演练

八、附则

(一)名词术语解释

(二)奖励与责任

(三)管理与更新

(四)预案实施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县重大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机制,科学有效地调度救援力量,正确采用各种战术、技术,快速实施灭火救援行动,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金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浦江县范围内发生的,需要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实施救援和处置的重大火灾事故以上。

(四)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损失。在处置重大火灾时,始终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采用先进的灭火救援装备和科学的技战术措施,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和公共设施的安全,把火灾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2.防消结合,以防为主。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和各乡镇(街道)积极开展经常性防火宣传教育,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和防火基础设施建设,整改、消除各类消防隐患,从源头上预防火灾事故发生。

3.统一领导,协同作战。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尽职尽责,密切协作,充分发挥社会灭火救援资源优势,协调有序地开展火灾扑救、人员救治、舆情管控和善后处理等工作。

二、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县重大火灾事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组织指挥机构和现场处置机构组成。

(一)组织指挥机构

发生特别重大(I级)、重大(级)、较大(Ⅲ级)火灾事故,或超出事发地县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重大火灾事故,需要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实施救援和处置的,县政府成立县重大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重大火灾事故的应急救援行动。

1.县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县政府分管领导

副总指挥: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消防救援大队主要负责人

成员:县委宣传部、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建设局、县交通局、县卫生健康局、市生态环境局浦江分局、县气象局、县经济商务局、县水务局,县供电公司、县武警中队等有关单位和事发地乡镇(街道)、浦江开发区、县水晶产业园区分管负责人组成。

2.县指挥部职责

(1)决定启动本预案,统一指挥全县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行动。

(2)对救援行动作出决策和战斗行动方案,及时掌握现场情况变化,提出相应措施,适时调整作战方案和调配灭火应急救援力量,组织协同作战。

(3)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救援,紧急指挥调度应急储备物资、交通工具及相关设施设备。

(4)向市政府报告事故和救援进展情况,必要时请示市政府,要求启动市级重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5)完成县政府交办的有关事项。

3.成员单位职责

(1)县委宣传部:在县指挥部的领导下,负责重大火灾事故的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涉及事故原因和责任问题的新闻发布、新闻报道。

(2)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县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负责重大火灾事故报告,提出启动本预案建议;督促各单位制订完善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开展灭火救援专业培训和演练,建立火灾事故救援专家组,组织火灾事故原因调查。

(3)县应急管理局:统一调度县域内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负责调度应急救援保障资源,做好灾民紧急转移、临时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工作;承担全县应对重大火灾指挥部工作,依法承担重大火灾调查处理有关工作。

(4)县公安局:负责组织事故现场警戒和人员疏散,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火灾事故中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现场秩序稳定;加强对事故现场及周边道路的交通管理,保障救援交通畅通;负责重大火灾救援过程中失联人员和伤亡人员身份确认工作;组织刑侦等技术力量配合做好火灾事故调查。

(5)县民政局:负责制定伤亡人员的抚恤、救济款物发放方案,指导、督促和落实伤亡人员的抚恤、救济经费发放。

(6)县建设局:负责组织和协调火灾发生时供气部门及时关闭火灾发生地需要关闭的供气管道阀门;配合对起火建筑安全性开展评估,配合做好临时加固等工作。

(7)县交通局:负责及时开辟碌色通道,确保抢险人员和车辆优先通行;必要时征集社会运输车辆用于应急运输。

(8)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现场化学品事故中毒有关症状和性质的鉴别,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运、统计;协助县消防救援大队对可能发生的疫情的火灾事故现场进行防疫处置,必要时抽调相关医疗专家指导医疗救护工作。

(9)市生态环境局浦江分局:负责事故发生地及周边地区环境的检测和实时报告;对事故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的处置提出建议,并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10)县气象局:负责为灭火救援提供气象资料,必要时报请市气象局对火灾造成的大气化学污染扩散、转移作出数值模拟和评估,提出处置建议;配合做好可能因雷电引发的火灾事故鉴定工作。

(11)县经济商务局:负责组织开展重大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通信保障,根据灾情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组织、调度各类应急通信保障力量,重点保障应急处置指挥工作,并为公众提供通信服务。

(12)县水务局:负责组织和协调火灾发生时供水部门及时调整管网压力,或铺设临时供水管线,确保市政供水管覆盖范围内的火灾扑救用水。

(13)县供电公司:协调相关地区电力部门对事故发生区域采取断电、架设临时供电线路或设置临时供电设备等措施,保障现场电力供应和应急照明,快速修复损坏的配电设备,及时恢复正常供电。

(14)县武警中队:当发生大面积火灾、危险化学品和核生化相关火灾事故时,根据县指挥部要求,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和预备役部队、民兵参与扑救和安全保卫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重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行动需要,在县指挥部组织协调下,做好相关工作。

(二)现场处置机构

火灾事故发生后,县指挥部根据火灾事故严重程度、涉及范围和灭火行动的需要,设立现场灭火指挥部。参与现场应急灭火行动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在现场灭火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行动。

1.现场灭火指挥部组织

发生特别重大、特大、较大火灾事故,县指挥部负责设立现场灭火指挥部,由县指挥部领导等组成,指挥长由县指挥部总指挥指派。现场灭火指挥部应当设置于火灾事故现场附近。

发生一般火灾事故由事发地乡镇(街道)、浦江开发区、县水晶产业园区火灾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设立现场灭火指挥部,县指挥部视情派出工作组,协助指导现场应急救援行动。

2.现场灭火指挥部主要职责:

(1)制定具体行动方案,及时掌握现场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灭火救援方案和力量,做出决策,下达灭火指令。

(2)统一指挥各部门协调作战,组织各种物资装备的供应,检查督促灭火救援任务的完成。

(3)保持与县指挥部的通信联络,及时报告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灭火行动进展等情况,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和善后处理工作。

(4)负责现场处置的调查评估工作。

3.现场灭火行动组

现场灭火指挥部统一调配现场应急处置力量,根据现场灭火实际需要,建立若干行动组,对火灾事故应急救援行动进行分工和落实。

(1)救援行动组:负责为现场灭火指挥部提供战术依据,制定现场救援行动方案,指挥调动消防救援力量和装备进行增援。该组由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

(2)伤员抢救组:负责协调各医疗机构赴现场抢救伤员。该组由县卫生健康局负责。

(3)治安维护组:负责进行现场治安维护,确保救援现场治安秩序稳定。该组由县公安局负责。

(4)物资供应组:负责救援所需物资和装备的供应和运送,该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发改局、县交通局等部门参与。

(5)环境监测组:负责事故发生地及周边地区环境的监测和实时报告。该组由市生态环境局浦江分局牵头,县气象局参与。

(6)专家咨询组:负责指导战术方案的制定,为指挥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对火灾性质、发展趋势进行判断和评估;决定消防力量行动的安全保障等。该组由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应急部门参与。

(7)通信保障组:负责事故发生地应急通信保障工作,优先保障现场灭火处置应急指挥通信畅通。该组由通信管理部门牵头,县消防救援大队和当地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参与。

(8)事故调查组:依据火灾事故调查有关规定,由政府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和县消防救援大队配合,相关单位参与。确定重大火灾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9)宣传报道组:负责事故及处置情况的新闻发布材料起草,协调新闻记者的采访。该组由县委宣传部和县融媒体中心牵头,其他相关单位参与。

三、事故分级

根据火灾事故严重程度、涉及范围等,划分为特别重大火事故(Ⅰ级)、重大火灾事故(Ⅱ级)、较大火灾事故(Ⅲ级)和一般火灾事故(Ⅳ级)。

(一)特别重大火灾事故(Ⅰ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火灾事故: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造成100人以上重伤的;

2.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受灾200户以上的;

3.大型商场、高铁站、宾馆等重要建筑(设施)或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已经或可能造成巨大损失和影响的;

4.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大型企业,储备可燃或有毒物资仓库发生火灾,已经或可能造成巨大损失和影响的。

(二)重大火灾事故(Ⅱ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火灾事故: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

2.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或受灾150户以上、200以下的;

3.大型商场、高铁站、宾馆等重要建筑(设施)或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

(三)较大火灾事故(Ⅲ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火灾事故: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以上、5000万以下的,或受灾100户以上、150户以下的;

3.较大的高铁站、交通枢纽、商场、宾馆等重要建筑(设施)或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损失和影响的;

4.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中型企业,储备可燃或有毒物资的仓库发生火灾,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损失和影响的;

5.县市级党政首脑机关、应急指挥中心、广播电视、电力、通信、邮政、金融中心等重要建筑(设施)发生火灾,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

(四)一般火灾事故(Ⅳ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火灾事故:

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危及3人以上生命安全,或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以上、1000万以下的,或受灾50户以上、100户以下的;

3.县(市、区)级交通枢纽、高铁站、商场、宾馆等重要建筑(设施)或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已经或可能造成一定损失和影响的;

4.县(市、区)级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企业,以及储备可燃或有毒物资仓库发生火灾,已经或可能造成一定损失和影响的;

5、县(市、区)级党政首脑机关、应急支队中心、广播电视、电力、通信、邮政、金融中心等重要建筑(设施)发生火灾,已经或可能造成一定损失和影响的。

四、监测预防

(一)火点监测。县消防救援大队调度指挥中心应当建立严格的值班制度,保证24小时不间断值班,迅速、准确受理火灾报警,并及时发出相应指令。县公安局应当及时将110 接处警系统的火警信息通报本县消防救援大队。任何单位、个人发现火灾时,应当立即报警,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

(二)火灾预防。县政府要将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负责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实施。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不断提高火灾防控能力。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严格履行《消防法》赋予的消防安全职责及其他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积极预防火灾事故发生。

(三)隐患消除。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加强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自觉接受县消防救援大队的监督检查,对消防机构提出的整改意见应当认真办理,及时消除隐患。

五、应急响应与处置

(一)应急响应流程(见附图)

(二)先期处置

火灾事故发生后,县政府应当立即按照本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指挥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公安局、县卫生健康局、市生态环境局浦江分局等部门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尽可能控制火灾蔓延、扩大,严防次生灾害的发生,迅速抢救受伤和受困人员。

有关部门按规定,迅速、准确地将火灾事故和前期处置情况上报县政府。

对于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县指挥部接到报告后,及时做好本预案启动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分级响应机制

火灾事故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按照相关规定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公安局及有关部门根据情况给予协调支援。

1.应对一般火灾事故,启动县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视情派出工作组参与和指导现场应急救援行动。

2.应对较大火灾事故,启动本预案,有关县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必须启动。

3.应对特别重大、重大火灾事故,或涉及跨地区或超出我县应急处置能力,需要上报市政府有关部门,联合其他县市或省市相关部门共同实施救援和处置的较大火灾事故,启动本预案,有关县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必须启动,并立即向市指挥部报告,必要时要求启动市级重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四)信息报送与处理

1.信息采取分级报送的原则。Ⅰ、Ⅱ级火灾事故信息应1小时内(力争30分钟内)上报省政府、市政府。Ⅲ级、Ⅳ级火灾事故应立即上报市政府。

2.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及时派员赶赴现场,检查、了解、研究并续报有关信息。

3.信息报送方式可采取电话口头初报,随后采用计算机网络、传真等载体及时报送书面报告和现场音像资料。

(五)医疗卫生救护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医疗机构对事故伤亡人员的紧急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及时协调有关医疗救护专家、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增援。县公安局、县交通局等部门应当积极协助运送伤员,必要时可按相关规定征用过往车辆。

(六)应急救援人员安全防护

参加现场应急救援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着装并佩戴明显标识,加强个人安全防护。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采取各种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处置人员进出事故现场的管理规定。

(七)群众安全防护

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具体情况,明确群众安全防护的必要措施,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的范围、方式、程序并组织实施。县公安局负责在事故发生地设置事故现场警戒,实施交通管制,疏散现场无关人员,防止事故蔓延、扩大或造成其他人员伤害。

(八)紧急避险

在火灾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应当确保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发现可能直接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现场指挥部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降低或化解风险,必要时可以暂时撤离应急救援人员。

(九)案件查处

县消防救援大队应当在灭火救援期间和事后及时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并依法查处。

(十)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及新闻报道应当坚持及时、准确、全面、依法的原则,各级火灾事故应急指挥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及时采用授权发布、接受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发布信息、组织报道。

(十一)应急结束

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大火已扑灭、火险隐患已消除,次生灾害发生的因素消除,现场处置行动结束,由现场指挥部提出建议,经市指挥部批准,应急响应结束。

(十二)后期处置

事发地乡镇(街道)、浦江开发区、县水晶产业园区对在火灾中造成的伤亡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规定给予补偿,尽快恢复当地社会秩序。

(十三)事故调查

 (1)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规定,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火灾事故,由国务院派出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省有关部门协助调查;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火灾事故,由省政府派出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事故调查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调查、处理,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对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

(3)对事故中暴露出来的有关问题,事发地政府、参与事故处置的市级有关部门应提出整改措施,尽快消除隐患,防止事故重复发生。

六、应急保障

(一)通信保障

县消防救援大队协调有关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处置行动过程中的通信保障。

(二)资金保障

重大火灾事故应急准备和救援行动所需资金由县消防救援大队提出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处置重特大火灾事故所需财政负担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的原则,分级负担。县财政局和县审计局要加强对火灾事故财政应急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具体按照《金华市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专项预案》实施。

(三)力量和装备保障

根据本地区火灾事故特点,确定由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公安局、县交通局、县卫生健康局等部门人员和有关专家组成的专门应急救援力量,明确力量分工、联络方式以及应急设备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保证应急状态下的迅速调用。

(四)技术保障

消防部门和县科技局加强在消防技术和装备研制开发中的合作,不断改进技术装备,适应重大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行动的需要。

七、宣传、培训与演练

(一)宣传

县政府和县消防救援大队要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有计划地组织火灾预防、自救、互救等常识的宣传工作,提高公众的防火意识和防护自救能力。

(二)培训

县政府和县消防救援大队组织、指导火灾事故专业救援队伍、专职(义务)消防力量、微型消防站开展培训,提高队伍综合素质和灭火能力。

(三)会议

县政府和县消防救援大队应当协调相关单位,每年组织召开一次专职(义务)消防力量建设工作联席会议,不断完善灭火应急联动机制。

(四)演练

县政府和县消防救援大队要协调相关单位,每年组织一次以上重大火灾救援演练。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不断充实和完善预案。

八、附则

(一)名词术语解释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奖励与责任

对在实施重大火灾事故应急处置行动中反应迅速、表现突出、处置果断、决策正确的单位和个人,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褒扬激励。

因玩忽职守、贻误时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管理与更新

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当根据本预案和当地实际或部门职责,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当火灾事故相关法律法规修改,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在实际应对和实战演习中出现新的问题、新的情况时,应当及时修订完善预案。

(四)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印发的浦江县重大火灾处置应急预案与本预案不一致的,按本预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