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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县畜牧农机发展中心章程公示
发布日期:2021-10-08 09:31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与管理, 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 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 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 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为浦江县畜牧农机发展中心(以下简 称:“畜牧农机中心”),住所浙江省浦江县浦阳街道月泉东路 218 号。第三条 畜牧农机中心是经中共浦江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 批准,由浦江县农业农村局举办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畜牧农机中心经费来源是财政全额补助。开办资金 为人民币 193 万元,由浦江县农业农村局出资。 第五条 畜牧农机中心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承担畜牧业、兽 医事业、渔业、农机化发展有关工作。指导开展畜牧、渔业、农 机项目建设管理。推进畜牧业绿色生产和畜牧业转型升级。组织 实施年度动物疫病防治工作计划。承担全县重大动物疫病的监 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等技术性工作。承担 农业机械化新技术、新机具和新设施的引进、试验、示范、推广 工作。负责全县渔业生产技术推广、指导及管理,渔业技术培训 工作。负责渔业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和推广工作。 第六条 畜牧农机中心的业务主管部门为浦江县农业农村局,登记管理机关为浦江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权利义务

第七条 浦江县畜牧农机发展中心的权利与义务: 执行法律法规和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践行登记的宗旨,在 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不受任何机关、团 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八条 浦江县农业农村局的权利: (一)提出畜牧农机中心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畜牧农机中心主任、副主任; (三)审核畜牧农机中心章程; (四)监督畜牧农机中心公益性功能作用发挥和建设发展情 况;(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权利。 浦江县农业农村局的义务: (一)支持畜牧农机中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 主开展活动,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畜牧农机中心行使自主权 的行为;(二)为畜牧农机中心提供稳定增长的运行发展资金、资源 以及必备的保障条件、必要的政策支持;(三)维护畜牧农机中心合法权益,支持引导畜牧农机中心 改革创新发展;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职工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 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 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知悉畜牧农机中心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 益的重大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 议,提出申诉; (五)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 和休假制度,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六)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畜牧农机中心各项 制度规定; (二)践行畜牧农机中心宗旨,维护畜牧农机中心集体利益; (三)坚守职业道德,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 (四)团结友爱、互帮互助,积极参与、努力贡献; (五)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运行管理

第十条 畜牧农机中心配合中共浦江县农业农村局总支部 委员会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 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加 强党风廉政建设,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 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 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科技创新, 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一条 畜牧农机中心设主任 1 名,副主任 2 名,在农业 农村局党组的领导下开展各项工作。 第十二条 畜牧农机中心行政议事决策由农业农村局党组 指导,在农业农村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上开展,其范围包括: (一)研究审议贯彻落实上级的指示、决定、决议和有关会 议的实施意见; (二)研究审议向上级主管部门、县级有关单位请示报告的 重要事项; (三)研究审议各项规章制度、规定、办法等; (四)研究讨论年度财务预算、预算调整和决算事宜; (五)研究审议其他需要农业农村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讨 论的事项。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农业农村局党组对畜牧农机中心领导的 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依法依规办事,保持 清正廉洁。 第十四条 畜牧农机中心领导实行年度考核,接受举办单位 的考核和单位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 实绩和社会效益。 第十五条 畜牧农机中心参加农业农村局的工会组织,依法 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鼓励和支持 职工通过工会组织和其他正常途径对畜牧农机中心的工作提出 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畜牧农机中心人员招聘、岗位晋升、职称评定等 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规定,坚持德才兼 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十七条 畜牧农机中心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 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十八条 畜牧农机中心日常经费来源为财政全额拨款。 第十九条 畜牧农机中心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 第二十条 畜牧农机中心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 合单位宗旨,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依法进 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 完整。第二十一条 畜牧农机中心配备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 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二条 畜牧农机中心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 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 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本 单位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 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畜牧农机中心内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 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 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畜牧农机中心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制定和修改

第二十五条 畜牧农机中心按照如下程序制订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订(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 订案),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订(修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党组织会议审议。 (三)章程报送举办单位审核。 (四)章程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五)核准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二十六条 畜牧农机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 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 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 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六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处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畜牧农机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 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举办单位决定解散;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 (四)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五)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 书依法被吊销;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畜牧农机中心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所列事项自行决定解散的,应当由农业农村局党组会议提出终止 动议,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报举 办单位、机构编制部门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因其它情形需终止的,经举办单位、机构编制部门审查同意, 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二十九条 畜牧农机中心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 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 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是畜牧农机中心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 基本规范。畜牧农机中心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畜牧农机中心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 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浦江县畜牧农机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信息来源:浦江县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