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务公开 >信息公开目录 >部门信息公开 >人力社保局 >通知公告
索引号: 330726ZF130000/2021-40739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县人力社保局
生成日期: 2021-10-22 主题分类: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浦江县劳动监察大队章程公示
发布日期:2021-10-22 16:51 浏览次数: 来源:县人力社保局



浦江县劳动监察大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为浦江县劳动监察大队(以下简称监察大队),住所为浙江省金华市浦江县中山北路97号。

 

第三条 监察大队是经中共浦江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由浦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举办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监察大队经费来源是财政全额补助,开办资金为人民币175万元,由浦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资。

 

第五条 监察大队的宗旨:依法行政,维护劳动者合法利益。

 

第六条 监察大队的业务范围:劳动监察、宣传劳动法、监督检查单位用人情况、调处劳动纠纷。

 

 第七条 监察大队的业务主管部门为浦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登记管理机关为浦江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权利义务

 

第八条 监察大队的权利与义务:

执行法律法规和“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九条 浦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权利:

(一)提出监察大队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监察大队大队长、书记、副大队长;

(三)审核(核准)监察大队章程草案;

(四)监督监察大队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浦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义务:

(一)支持监察大队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办院,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监察大队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监察大队提供稳定增长的办队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办队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监察大队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监察大队发展;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职工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知悉监察大队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职工的义务:

(一)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廉洁奉公、坚持原则、依法监察、自觉维护法律尊严。

(二)积极参加业务培训,努力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按时保质完成所担负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当好劳动法宣传员,充分利用各种场合、方式宣传劳动法律、法规、政策。

(四)依法行使劳动监察检查权,发现违法行为及时纠正、制止和查处。

(五)办理案件严格遵守程序规定,调查取证全面客观,提出处理意见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

(六)对重大、疑难案件的处理,应及时向领导汇报,组织集体讨论,妥善处理。

(七)勤政为民,主动服务,努力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排忧解难。

(八)处理突发事件迅速,措施有力,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九)文明执法、仪容整洁、统一着装、规范劳动监察标志、出示证件。

(十)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运行管理

 

第十一条 监察大队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十二条 监察大队党支部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监察大队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

 

第十三条 监察大队建立健全党支部议事决策制度、共同参与改革发展制度、监督改革发展制度等制度机制,保证党支部切实有效发挥作用。

 

第十四条 监察大队党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议事决策机构。监察大队重要事项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必须经过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并将相关进展情况以适当方式在党支部内通报,听取党支部的意见建议,接受党支部的监督

 

第十五条 监察大队党支部发现本单位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及时予以制止纠正。经制止纠正无效的,监察大队党支部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十六条 监察大队党支部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设书记1名,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是党支部工作第一责任人。监察大队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严格落实“一岗双责”。

 

第十七条 监察大队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

 

第十八条 监察大队设大队长1名、副大队长2名。大队长是单位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主持公益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副大队长协助大队长分管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监察大队建立重大行政行为集体讨论(以下简称集体讨论)制度,集体讨论范围:

1、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罚款的;

2、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给予行政处理的;

3、其他认为应当集体讨论的。

 

集体讨论程序:

1、对具体行政行为,提交讨论科室应先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大队内部集体讨论后,报局政策法规科审核。

2、集体讨论会由大队长组织,集体讨论参加人员为:大队领导、提交讨论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员,必要时还应通知其他相关人员参加。会议由分管监察业务的副大队长主持。

3、集体讨论情况,应由提交讨论科室做好集体讨论记录。参加集体讨论的人员,均应在集体讨论记录上签名;有不同意见的应当记录在案。

 

监察大队议事会议集体决策制度主要内容:

(一)修改章程;

(二)工作活动计划;

(三)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四)提出终止动议;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议事会议集体决策程序:

议事会议重大决策前广泛征求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和服务对象意见建议,充分调研论证,必要时进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

议事会议实行主要领导末位发言制,遵循保密要求和近亲属及利益关联回避原则。

议事会议由大队长召集,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策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能通过。会议记录完整存档。

 

第二十条 领导班子在核定的职数内,由举办单位按照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使用。

 

第二十一条 完善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二十二条  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接受举办单位的考核和单位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三条 监察大队参加县人力社保局的工会组织,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鼓励和支持职工通过工会组织和其他正常途径对监察大队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参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管理。

 

第二十五条 监察大队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服务内容、服务规范长期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工作进展定期向社会公开。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 监察大队日常经费来源主要为财政拨款收入。

 

第二十七条 监察大队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

 

第二十八条 监察大队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单位宗旨,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监察大队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监察大队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本单位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监察大队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制订和修改

 

第三十三条 监察大队按照如下程序制订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订(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订(修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职工全体会议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领导班子会议或党组织会议审议。

(四)章程报送举办单位审核。

(五)章程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六)核准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三十四条 监察大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六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监察大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举办单位决定解散;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

(四)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五)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监察大队依照本章程第三十五条所列事项自行决定解散的,应当由监察大队议事会议提出终止动议,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报浦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浦江县委编办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因其它情形需终止的,经浦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浦江县委编办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七条 监察大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是监察大队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监察大队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监察大队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由浦江县劳动监察大队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