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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726ZF010000/2020-30446 文号: 浦政办发〔2020〕53号 发布机构: 秘书科
公开日期: 2020-09-09 主题分类: 应急安全消防- 登记号: GPJD01-2020-0008
有效性: 废止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浦政办发〔2020〕53号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乡镇专职消防队建设和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9-09 15:42 浏览次数:

GPJD01-2020-0008

 

 

 

 

浦政办发〔2020〕53号

 

 

(已废止)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乡镇专职消防队

建设和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全县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提升我县城乡消防应急救援能力,夯实火灾防控基础,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浙江省社会消防组织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6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8〕52号)和《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意见的通知》(金政办发〔2018〕5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配套建设”的原则,以服务民生需求和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为目的,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推进消防多元化、社会化建设,逐步建立形成以消防救援站为主体、各乡镇专职消防队为骨干、志愿消防队为补充,覆盖全县、有效控制各类火灾事故、具有浦江特色的复合型消防力量体系,不断提高城乡整体抗御火灾能力,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建队标准

根据《浙江省社会消防组织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目前我县黄宅镇、郑宅镇专职消防队执行一级专职队建设标准,郑家坞镇、檀溪镇专职消防队执行二级专职队建设标准,其他乡镇(街道)、浦江开发区可参照《乡镇消防队建设标准》(GB/T35547-2017)建队,对建设情况符合相应等级且通过消防机构验收合格的专职队伍,统一纳入政府管理,享受相关政策保障。

三、主要职责

主要担负辖区的火灾扑救、应急救援、森林消防、消防安全巡查、消防宣传等工作。

四、强化保障

(一)人员机构。根据《乡镇消防队建设标准》(GB/T35547-2017) 和《浙江省乡镇专职消防队建设标准要求》,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由县机构编制部门依法为其进行法人登记,队长由乡镇(街道)分管领导兼任,副队长由乡镇(街道)事业编制人员担任;队员采用聘用制,优先从退伍士兵中选取,实行随缺随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二)工资待遇。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由基础工资和绩效工资组成,总体水平不低于上一年度社会职工平均工资,并按规定交纳相关保险。队员的伤残抚恤、立功受奖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营房车辆装备保障。按照“保障安全、满足实战”的原则,落实专职消防队营房场地和建设用地指标,加强营房设施建设;配齐配强灭火救援所需的执勤车辆、常规器材及个人防护装备。根据专职消防队职能和实际需要配备特种防护、侦检、警戒、破拆、救生、防化等装备。对新购消防车按国家有关规定减免车辆购置附加税。执行灭火抢险救援任务的消防车,可申领浙江省专职消防队执勤车辆免费通行证,在执行任务时享受免收车辆通行费待遇。

(四)经费保障。将乡镇专职消防队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以奖代补”的原则,根据考核等次每年进行奖励。对符合一级乡镇专职消防队标准的给予奖励补助(优秀等次,奖励补助40万元;良好等次,奖励补助35万元;合格等次,奖励补助30万元),对符合二级乡镇专职消防队标准的给予奖励补助(优秀等次,奖励补助30万元;良好等次,奖励补助25万元;合格等次,奖励补助20万元),考评不合格不予补助。对符合乡镇(街道)志愿消防队标准的通过奖励装备器材等形式予以保障支持。

五、强化管理

专职消防队日常工作由所在乡镇(街道)负责管理,业务指导、比武考核、队员培训由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

(一)执勤秩序。专职消防队实行24小时执勤制度,分班编组执勤,执勤人数每组不少于5人。志愿消防队值班人数不少于1人,其余人员可在营区外就近备勤。在执行灭火救援任务中,能第一时间出动,接受县消防救援大队的统一调度和组织指挥。加强消防装备器材的维护保养,消防车、手抬泵等每月不少于2次定期检查,确保完好有效。

(二)训练秩序。参照《消防救援队伍灭火救援业务训练与考核大纲》和《浙江省专职消防队业务教育训练方案》,建立训练制度,制定严格的业务训练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三)工作秩序。结合工作重点任务,制定年、季、月、周工作计划;规范各类工作会议和登记统计;健全安全管理组织机构,落实安全教育;统一库室设置和门牌标志。

六、强化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专职消防队建设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任务,加大推进力度,加快乡镇专职消防队伍建设。

(二)加强督查考核。成立由县府办、县财政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组成的考核小组,将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工作列入年度考核范围,采取随机拉动、实警处置、实地检查等形式对专职消防队建设和处置能力进行考核。

(三)加强工作保障。要加强对专职消防队队员的在岗教育,鼓励和支持队员参加技能培训。对于具有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的专职消防队员,在合同期满另谋职业的,可作为社会消防从业人员推荐从事企事业消防安全工作。

本实施意见自2020年10月5日起施行,《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乡镇专职消防队建设的通知》(浦政办发〔2013〕167号)同时废止。

 

附件:《浦江县专职消防队日常运行量化细则》考评表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4日


附件

《浦江县专职消防队日常运行量化细则》考评表

单位:                                                                                时间:                                  

考核内容

考核标准

累计

最高分

扣分情况

接警出动

(30分)

值班室接警不及时,电话无人接听,超时3分钟以上的扣5分;119接处警平台损坏未报备扣5分。

 

10


接警后人员登车出动超过3分钟,扣5分。

5


头车不少于5人、每少1人扣1分。

5


辖区内发生火灾、抢险救援等灾害事故,未第一时间到达掌握灾害现场情况扣5分;火场信息未及时上传或联通的扣5分。

10


工作秩序

(10分)

个人物品凌乱;库室物品不按规定摆放;车辆器材摆放凌乱、卫生差;被子质量差、摆放不整齐;营区环境卫生较差的,每发现一处扣1分。

5


车容车貌不整的,发现一处扣1分。

2


车辆未按指定地点停放或停放不规范的扣1分。

1


其它违反执勤训练安全规定的,每发现1次(处)扣1分。

2


 

执勤备战

(30分)

车辆器材装备油、水、电不能及时补充的(需达到80%以上)扣1分。

1


未严格落实队长负责制和24小时值班制度,不符合值勤战备要求,扣3分。

 

3


督查时未携带个人防护装备,每人每缺少1件扣0.5分(按人装备缺配数累加)。

2.5


空气呼吸器不到额定压力(25MP以上)、每发现1具扣0.5分。

2.5


随机抽查1至2名专职队员器材操作,不会使用该岗位需要掌握的装备器材的扣2分。

4


各乡镇(街道)专职消防队科学制定教育训练计划,强化基础体能、技能、智能训练,突出实战化训练,未制定年、月、周训练计划的,每少一次扣1分。

3


车辆器材装备损坏无法使用的(车辆、手抬泵不能出水),每发现1处扣1分。

5


未按要求完成年度专职队器材标准配备装备,每少1件扣0.5分。

5


其他不符合执勤备战要求的,每发现1次(处)扣1分。

4


灭火救援

现场

(30分)

 

不能第一时间到达灭火救援现场开展工作的扣5分;到达现场没有采取合理有效的进攻手段,对灭火救援工作造成风险的扣5分(出现2次及2次以上情况的,年终评选等次直接评为不合格)。

10


灭火救援现场车辆、手台泵不能出水的扣5分。

5


火灾现场水枪阵地设置不合理的扣1分。

1


火灾现场未第一时间做好供水保障的扣2分。

2


灭火救援现场个人防护佩戴不齐全的,每人每缺少1件扣1分(按人装备缺配数累加)。

3


灭火救援现场未设置现场警戒的扣1分。

1


在灭火救援过程中不听从指挥员安排,擅自行动,影响到灭火救援工作的扣5分。

5


救援现场嬉笑打闹、抽烟、行为举止不恰当的扣1分。

1


其他有影响消防救援队伍形象的行为,发现一次扣1分。

2


加分项

协助大队出色完成各项任务的加5分,代表全县参加全市专职消防队比武竞赛的加5分(获得前三名以上的在此基础上依次加5分、3分、2分)。

15


备注

考核实行100分制,(90分以上为优秀、80-90分为良好,70-80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每月一检查,年终对优秀率达到90%以上的队伍评为优秀,良好率达到90%以上的队伍评为良好,合格率达到90%以上的队伍评为合格。




信息来源:秘书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