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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726ZF270000/2020-14464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行政执法局
生成日期: 2020-06-23 08:31:14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组配分类: 部门动态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以案说法|建筑垃圾处置有法规!乱丢弃、擅自受纳都要受罚
发布日期:2020-06-23 08:31 浏览次数:
以案说法|建筑垃圾处置有法规!乱丢弃、擅自受纳都要受罚
 
 以案说法系列(二)

美好环境需要大家共同爱护。但总有极少数人图省事、嫌麻烦,将建筑垃圾乱扔乱倒,甚至为追求利益擅自设置受纳场所。影响了市容卫生不说,更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针对此类违法行为,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通过布控布点,加强巡查,跟踪管理,接受举报等多种途径严查严处。

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案

6月18日,仙华执法中队在巡查过程中发现,有人将装修产生的水泥块、破损地砖等建筑垃圾随意倾倒在浦江县恒昌大道永安村段辅道内。经现场勘查走访及谈话问询,查实永安村村民张某将家里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随意倾倒的违法事实。

鉴于张某的行为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规定,执法队员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案

近日,岩头执法中队在巡查中发现,镇区宗江家电店铺门外垃圾桶内混入了建筑垃圾。经现场调查确认,桶内建筑垃圾系宗江家电装修产生。当事人贪图省事,趁没人注意,便将建筑垃圾直接混入生活垃圾内投放。

鉴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规定,执法队员依法予以立案,并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案

6月8日,仙华执法中队接到举报,称有人在永在大道后谢段随意堆放建筑垃圾。经现场勘查、调查走访,查实当事人陈某及家人谢某于2020年4月初擅自在该处设立弃置场用于受纳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占地面积达498平方米。

鉴于当事人陈某及谢某的行为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规定,执法队员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速递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城管有话说

当前,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都有具体规定,必须依法、合规开展。

城管蜀黍在此呼吁:法律千万条,守法第一条!希望大家能够依法依规处理好建筑垃圾,如果需要清运的,可拨打88900000或88080060联系县城管服务公司,切不可随意丢弃。

(编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信息来源:县执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