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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马镇关于开展集体公房集中整治的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20-05-06

关于开展集体公房集中整治的实施方案 

    

为解决当前白马镇农村集体公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有效盘活农村集体资产,促进白马镇美丽新农村建设。根据《浦江县违法建筑处置实施意见(试行)》、《浦江县违法用地综合整治专项行动中农村违法用地遗留问题处理的指导性意见》、《浦江县“三改一拆”行动中违法建筑分类处置的补充意见》等文件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公房管理,经研究决定开展集中整治活动。

一、工作目标

(一)坚决遏制新增公房的失控。对新增集体公房,新增一处,回收一处。

(二)全面清理已有公房。对已有集体公房,在一个月内分步、分类依法予以收回和盘活。

(三)逐步建立和完善全镇农村集体公房管理的长效机制,制定白马镇农村集体公有房屋管理办法。

二、实施主体

集体公房由实行村两委管理,由白马镇各行政村两委、驻村干部负责实施农村集体公房集中整治工作。

三、处置步骤

(一)宣传发动和排查摸底(5月1日前)。

由各村组织宣传讲解农村集体公房管理的相关规定和政策,营造集体公房集中清理处置的强大声势。开展集体公房排查摸底,应做到公房产权归属清楚,资料齐备,建立完整的村级集体公房台账档案(表一)。

(二)清理整治和规范(5月20日前)

各行政村要责令原户主限期腾空搬离和出租,注销公房土地证,收归村集体统一管理。

(三)建立长效管理制度(5月30日前)

各村应建立和完善日常巡查、举报受理、宣传曝光、镇村“二级”管理、建设公房跟踪监控、建设监管绩效考核等机制,严格公房出租程序,落实监管责任,加大监管力度,逐步建立和形成农村集体公房管理的长效机制。

四、处置原则

(一)对在违法建筑分类处置中因一户多宅而将老房置换收归到村集体的房屋及建房审批后置换收回集体的房屋,村两委应尽快收归集体并张贴公房标志和封条。

(二)对违法建筑分类处置过程中,因符合《浦江县违法建筑处置实施意见(试行)》第十一条规定而只有部分进行置换的,且原户主现还在使用,未收归集体的公房,必须与村两委签订租赁合同,缴纳租金。

(三)置换收回集体的房屋,属于D类危房的,原则上必须拆除,若因客观原因不能拆除的,需经村两委研究同意,并做好安全保障措施,不得住人。

(四)收回的房屋经有资质的第三方安全鉴定后,由各行政村按市场价出租,增加村集体经济收入。坚持以租养房的原则,房屋租金原则上不得挪作他用,但有余可用于村公共事业的开支。

五、督考要求

(一)镇督考办将根据各村的公房台账,随机抽取公房进行检查,检查公房是否已标识、腾空,未腾空的是否有签订租赁合同等情况。

(二)公房处置管理人员在处置管理公房时,应做到公平公正,有以权谋私、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行为的,白马镇纪委将视情节给予处分。

(三)各村两委应采取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提高公房利用率和租金收缴率,同时深化内部改革,拓展经营范围,开展增收节支,实现村集体资产的稳步增长。

 

 

 

                                         白马镇人民政府

                                         2020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