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江县动物防疫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健全我县基层动物防疫工作机制,提高动物防疫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4〕72号)、《浙江省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购买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1号)和《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动物防疫和病死畜禽收集处置政府购买服务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农计发〔2016〕39号)等要求,特制定我县动物防疫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认真落实省政府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的一系列决策部署,结合我县畜牧业发展现状、基层动物防疫特点和当前社会力量发育程度,启动实施深化动物防疫政府购买服务改革试点,探索动物防疫政府购买服务供给机制和方式,努力形成政府组织、部门监督指导、社会力量具体承接落实动物防疫公共服务的工作模式,进一步健全基层动物防疫工作长效机制。通过引导培育一批技术过硬、服务优质且具有良好发展潜力的多元化动物防疫公共服务承接主体,促进基层动物防疫力量的稳定,确保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等防控措施落实到位、免疫密度和免疫质量达到国家要求,确保不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
二、试点内容
(一)购买服务主体。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承接服务主体。承接服务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机构等社会力量。承接主体(自然人除外)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内部制度完善,特别是建立履职及其风险防范制度;
3.具备提供动物防疫服务所必须的设施设备和场所,具有2名以上具有动物疫病防治员资格证、乡村兽医登记证或执业兽医资格证,或具有畜牧兽医中专及以上学历。
承接主体是自然人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动物疫病防治员、乡村兽医或执业兽医资格,或具有畜牧兽医中专及以上学历;
2.具备提供动物防疫服务所必须的设备设施。
(三)购买服务内容。政府组织的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和狂犬病等其他疫病的疫苗注射、畜禽标识佩戴,畜禽免疫档案制作以及网络传输强制免疫信息;做好免疫服务区域的疫情监测和报告,监测采样,动物防疫技术服务,养殖动态调查,动物防疫数据统计与上报;协助做好养殖环节瘦肉精检测、养殖污染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管、应急处置等工作。
(四)服务价格。按照每个行政村基础性服务经费400元/年,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畜禽防疫基础调查劳务费各按每个行政村50元;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按实际注射数量与标准予以计费,其标准如下:
1.春、秋两季集中免疫:规模(猪存栏50头、禽存栏100羽)以下畜禽按猪(羊)注射费0.5元/头·次、禽注射费0.3元/羽·次、牛注射费5元/头·次;规模养殖场按养殖规模分档补助防疫监管费:生猪500头、家禽1000羽以下按每场50元,生猪500-2000头、家禽1000-5000羽按每场100元,生猪2000头、家禽5000羽以上按每场150元,其它畜禽按规模以下方式计费;
2.平时免疫:按辖区内春秋防统计母猪存栏数各每头20元计费;
3.犬类狂犬病免疫按照县统一部署要求实施。
服务费用不包含疫苗、畜禽标识、免疫应激死亡补偿等费用。
(五)购买方式。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结果评价”的原则,各乡镇(街道)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其中,采用单一来源招标方式的,应说明理由。
政府购买服务均应依法签订购买服务合同并报县农业局备案,明确购买服务的期限、区域范围、具体内容、服务数量、质量要求及计酬方式和支付方式。购买服务合同严禁转包。
(六)绩效评价。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专业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中介机构等)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综合评价结果作为编制政府购买服务年度预算、社会组织资质管理、承接服务主体选择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对承接服务主体的绩效评价包括免疫密度、免疫质量、标识佩戴率、免疫信息上传率、防疫措施落实、不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等指标。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和应免畜禽免疫抗体合格率根据当年度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确定;县畜牧兽医局组织实施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和免疫抗体检测结果作为评价防疫服务质量的重要依据。
服务对象评价采取随机抽样的方式进行,抽样数不少于10户。
(七)经费来源及拨付方式。动物防疫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作为村级动物防疫经费之一,列入县财政预算,由县畜牧兽医局统一管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每半年度拨付一次。根据各乡镇(街道)上报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后,由县畜牧兽医局报县农业局、财政局审定后拨付到各乡镇(街道),实行专款专用。
(八)信息公开。动物防疫服务购买主体按规定在公共媒体公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承接主体条件、购买服务内容、购买服务经费、绩效评价结果等相关信息,自觉接受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三、保障措施
(一)动物防疫政府购买服务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保农村动物防疫工作正常开展。
(二)建立健全动物防疫承接主体培育机制。鼓励符合条件的个人联合成立合作社、服务队等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组织,鼓励养殖专业合作社等社会力量成立防疫服务组织;鼓励社会组织团体和诊疗机构等单位以防疫服务为依托,形成紧密结合畜牧全产业链发展的多功能、全方位服务主体。
(三)符合条件的动物防疫社会化组织、企业可享受农业社会化服务、农业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相关扶持政策。加强动物防疫技术培训,努力提高承接主体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
(四)本方案由县财政局、农业局负责解释。
(五)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信息来源: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