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江县财政局关于政府采购专家评审费
标准及支付方式的通知
县内各政府采购单位,集中采购机构、部门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社会中介代理机构: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采监〔2017〕3号)有关规定,制定我县政府采购专家评审费标准及支付方式,通知如下:
一、本规定适用于集中采购机构、部门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中介代理机构及部门、单位自行组织的政府采购项目专家评审费发放。
二、政府采购专家评审费标准
(一)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项目:半天(3小时)300元/人,超过半天的,每超过1小时增加100元/人。每天(8小时)评审劳务费最高不超过800元。连续评审时间超过8小时的,每超过1小时增加200元/人。
担任评审小组组长的专家增发100元/人。
(二)论证、复议、履约验收等项目:2小时以内的,200元/人,超过2小时的,每超过1小时增加100元/人。最高不超过800元。
(三)到达评审现场后项目未进行评审或专家因回避等原因未参与评审的,100元/人;项目评审后中止程序的,按实际评审时间计算,参照第(一)、(二)款执行。
(四)邀请异地专家参加评审的,除参照以上述评审费标准外,还应按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由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向评审专家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用。
评审专家在评审期间不得发放食宿费,确需安排食宿的,由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提供。
相关费用应在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项目预算中列支,分列“劳务费”、“其他商品服务支出”科目。
三、支付方式
(一)集中采购项目,由财政预算安排经费并由集中采购机构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二)分散采购项目,由采购人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其中,委托社会中介代理机构采购的,应由社会中介代理机构制作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发放表一式二份(详见附件),注明项目名称、评审时间、支付标准和总额、专家收款账号等信息,经评审专家和采购单位经办人签字确认后,提交采购人以转账等形式支付,并存档备查。
采购人应在收到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发放表后,及时支付,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逾期将予以通报批评。
(三)采购人应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增加编报评审专家评审劳务费预算,并严格按财务制度办理相关手续。
附件:1.浦江县政府采购专家评审费发放表
2.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
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浦江县财政局
2017年6月29日
浦江县财政局办公室 2017年6月29日印发
信息来源:浦江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