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0726ZF160000/2020-23381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交通局 | |
生成日期: | 2020-01-13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组配分类: | 公开年报 |
公开形式: | 网站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浦江县交通运输局2019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一、总体情况
今年我局政务公开工作在县委、县政府正确领导下,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引,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将政务公开工作落到实处。更好的增强政府工作透明度,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努力创造良好政务服务环境。有效保障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现将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强化组织保障,推进政务公开规范化
我局成立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局班子成员任副组长,局属各单位、各科室负责人任成员。形成由局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工作机制,同时根据《浦江县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和《意识形态责任制》等文件要求,我局加强政府信息公开流程的管理和引导,严格审核,严格管理,做到一般内容由分管领导审核、重要内容由主要领导亲自审核,从源头上进一步规范了政务公开工作,推动了我局政务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二)精简办事流程,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
今年我局继续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进一步完善公布交通系统统一的政务服务事项,精简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跑出交通加速度。根据《关于印发多部门联办“一件事情”目录及办事指南的通知》要求,创新工作思路,优化工作流程,将交通窗口延伸至车管所窗口,会同公安部门、税务部门联合开展“营运车辆上路或退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营运证的核发”等一件事情实施工作,实现跨部门多项事一次办结,进一步提升便民服务水平。2019年6月至2019年12月,该窗口共办理业务687件,其中“营运车辆上路或退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营运证的核发”等一件事情共66件。
(三)规范公开渠道,增强信息透明度
进一步规范完善政务信息公开渠道。根据《浦江县减轻基层负担提升机关效能二十条举措》《浦江县规范政务新媒体工作十条举措》文件精神,我局先后关闭县交通局官方微博、官方微信,并申请开通浦江交通“诗画浦江”丰安号,使得信息公开的途径更规范、更及时、更透明。
本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如对本年报有任何疑问,请与浦江县交通运输局办公室联系(地址:浦江县中山北路156号,电话:84206022,电子邮箱:pjxjtj@163.com)。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截至2019年12月31日,我局主动公开《浦江县老旧营运车辆提前淘汰补助实施办法》、交通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部门决算等政府信息126条,其中通过政府网站公开的信息数38条,包括规范性文件1条,政务微博公开政府信息数40条,政务微信公开信息数48条。通过参加新闻发布会回应解读的情况1次。本年度我局未收到社会公众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未发生被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情况。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为了更好的提供交通信息,明确依申请公开的受理机构和程序流程,在“公开指南”中详细说明了受理部门、受理地点、受理时间、咨询电话等信息,并对收费及减免情况进行了说明。
2019年受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0件。
四、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
2019年我局没有收到有关因政府信息公开而引起的行政复议申请和行政诉讼案件应诉通知。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政府信息公开队伍建设有待加强,目前我局人才紧缺,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未有专职人员,有其他工作人员兼职;二是工作积极性有待加强,公开的内容还需进一步细化,主动公开信息意识不强;三是业务培训有待重视,业务培训次数较少,接受培训人员较少。
六、改进措施
一是完善政务公开制度,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和审查机制,规范政务公开流程,确保及时准确、符合保密规定;二是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安排组织人员参加政务公开工作培训会,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强化人才队伍的总体素质。
附件: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新制作数量 | 本年新公开数量 | 对外公开总数量 |
规章 | |||
规范性文件 | 2 | 1 | 1 |
第二十条第(五)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处理决定数量 |
行政许可 | 283 | 70 | 353 |
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 |||
第二十条第(六)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处理决定数量 |
行政处罚 | 124 | 284 | 408 |
行政强制 | |||
第二十条第(八)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
第二十条第(九)项 | |||
信息内容 | 采购项目数量 | 采购总金额 | |
政府集中采购 | 58 | 10548214元 |
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 申请人情况 | ||||||||
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总计 | |||||||
商业企业 | 科研机构 | 社会公益组织 | 法律服务机构 | 其他 | |||||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 (三)不予公开 | 1.属于国家秘密 | |||||||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 |||||||||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 |||||||||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 |||||||||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 |||||||||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 |||||||||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 |||||||||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 |||||||||
(四)无法提供 |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 ||||||||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 |||||||||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 |||||||||
(五)不予处理 |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 ||||||||
2.重复申请 | |||||||||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 |||||||||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 |||||||||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 |||||||||
(六)其他处理 | |||||||||
(七)总计 | |||||||||
四、结转下半年度继续办理 |
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总计 |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 复议后起诉 |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