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规范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工作,充分发挥财政补贴的激励作用,加快推进农业领域“机器换人”,全面提升我县农业机械化和设施化水平,现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农计发〔2018〕16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本县范围内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家庭农场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对近年来已享受购机补贴政策且在用机具能满足农业生产需求的补贴申请可以进行适当控制。因补贴资金规模所限当年未能享受到补贴的购机者,可在下一年度优先补贴。在保障农民购机权益的前提下,鼓励因地制宜发展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提升农机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水平。
二、补贴机具范围
(一)农机装备
补贴机具以粮油生产机械、农业主导产业关键环节机械装备为重点,共设14大类33小类76品目(见附件1)。补贴范围内所有机具实行敞开补贴。若省级部门组织开展新产品试点的,相应增加补贴机具种类和品目,具体办法按省级部门公布的规定执行。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的产品,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同时应是经过省农机局补贴产品投档公布的产品。补贴产品标志标识应按规定设置。已被农业农村部和我省取消补贴资格的,不予补贴。
(二)设施大棚
根据农业农村部农机化司和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意见精神,鼓励利用农机购置补贴历年结余资金对标准化设施大棚继续进行补贴。结合我县实际,符合《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浦江县扶持现代农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浦政办发〔2017〕215号)文件相关规定,经立项并以《浙江省2015—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设施大棚及玻璃温室整体要求及建设标准》(可查看浦江县政务网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建设的标准化连栋大棚和玻璃温室,可以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历年的结余资金给予补贴(结余资金首先要确保农机装备的补贴)。设施大棚的立项、补贴标准和验收等规定参照浦政办发〔2017〕215号文件执行。
三、补贴标准
(一)中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对购置同一种类、同一档次的机具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详见补贴额一览表(可查看浦江县政务网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
(二)省、县补贴资金主要用于对水稻插秧机、水稻精量(穴)直播机、水稻侧深施肥装置、谷物烘干机、秧苗移栽机、打(压)捆机、秸秆粉碎还田机及全喂入联合收割机加装茎秆切碎带抛洒装置和二次割刀实行累加定额补贴,资金由省与县共同承担,其中省财政承担40%,县财政承担60%。
(三)购机者年度内可享受中央补贴资金实行总额限制:个人不超过30万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不超过80万元,其中省级以上示范性农民(农机)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不超过100万元。
四、操作程序
统一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操作方式。购机者和农机产销企业分别对其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申请资料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对申请资料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机购机,并对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责任义务。鼓励购机者采取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
(二)申请。购机者凭购机发票、有效身份证明(个人凭身份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凭营业执照)、“一卡通”卡号或银行账号、人机合影照片以及所购机具铭牌照片(含编号钢印、人机合影和铭牌照片可用纸质打印件或手机照片),自主到县农机管理总站或乡镇(街道)提出补贴资金申请。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购机者和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购置需办理牌证照机具(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现场安装(冷藏保鲜库、烘干机等)或省级累加补贴的产品须到县农机管理总站提出补贴资金申请。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可以在其年度可享受补贴资金总额内,为周边农户、社员代为购置补贴额小于1000元的机具(需提供代为购置农户姓名、地址、身份证号及联系电话号码),办理补贴申请,并承担相应责任。
购置需现场安装的补贴产品,应先完成安装并经县农机管理总站确认后方可申请补贴;购置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应先办理牌证照。对安全风险较高的补贴机具,可在应用一段时期后兑付补贴资金。
(三)审核和公示。县农机管理总站和乡镇(街道)按照“谁受理、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对购机者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并予以公示。经公示7日无异议的,乡镇(街道)将申请补贴清单报至县农机管理总站统一汇总。
(四)结算和拨付。县农业农村局在完成公示后将结算意见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复核无误后,两部门联合发文,按要求及时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补贴对象。
(五)归档。县农机管理总站受理的资料由其整理并归档;乡镇(街道)受理的先自行整理归档,并按结算批次定期将档案资料移交至县农机管理总站统一归档。
中央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和高耗能农机报废补偿操作办法按照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13年农业机械报废补贴工作的通知》(浙农计发〔2013〕19号)执行。
五、管理与监督
(一)落实工作分工,确保责任到位。各乡镇(街道)在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指导下,组织乡镇(街道)农办(经济发展办)和财政所做好农机购置补贴具体实施工作,要落实专人办理购机补贴手续,确保购机者情况真实和补贴资金专款专用,确保手续资料齐全。主要工作内容有购机补贴政策宣传、补贴对象资格审核、购机信息公示、机具抽查核实、补贴资金结算申请受理和购机补贴档案管理等。县农机管理总站要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与乡镇(街道)农办(经济发展办)签订责任书,并指导乡镇(街道)农办(经济发展办)做好农机购置补贴具体实施工作。各乡镇(街道)和县农机管理总站要积极践行群众路线,创新工作方式,以服务促管理,提倡购机户“带机申请”、通过手机APP申请,鼓励“就近办理”。
(二)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规范操作。县农业农村局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购机补贴政策落实监督检查方案,加强对购机补贴工作的监管。加强对生产企业、经销商及补贴产品的监管,督促生产企业严格执行承诺书,主要包括企业产品质量、标志标识规范、三包维修、销售价格、经销规范、责任承担等方面。加强对补贴产品质量、售后服务情况等的跟踪调查和投诉处理,公开咨询和投诉电话,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上报。
(三)强化信息公开,确保公开透明。各乡镇(街道)和县农机管理总站要把购机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列入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范围,在县政务网设置信息公开专栏,并利用广播、电视、网站、报纸等多种形式,将支持推广目录、补贴额一览表、补贴对象、操作程序、补贴资金使用进度、投诉渠道、责任追究、网络监管等内容向社会公开。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县农机管理总站要以公告形式将享受补贴的农户信息和补贴政策落实情况在县政务网上公布,并确保5年内能够随时查阅。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执行进度统计及信息报送工作,至少每半月公布一次补贴资金使用进度,不定期地将购机补贴政策实施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反馈省农机局。及时总结半年和全年专项执行情况。
附件:1.浙江省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范围
2.20 年浦江县享受农机购置补贴农户信息表
3.20 年浦江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表
浦江县农业农村局 浦江县财政局
2018年6月22日
附件1:
浙江省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范围
14大类33小类76品目
1.耕整地机械
1.1耕地机械
1.1.1铧式犁
1.1.2旋耕机(含履带自走式旋耕机)
1.1.3深松机
1.1.4开沟机
1.1.5耕整机
1.1.6微耕机
1.1.7机耕船
1.2整地机械
1.2.1铺膜机
1.2.2筑埂机
1.2.3驱动耙
1.2.4起垄机
2.种植施肥机械
2.1播种机械
2.1.1免耕播种机
2.1.2水稻直播机
2.1.3旋耕播种机
2.1.4根茎作物播种机
2.1.5穴播机
2.2育苗机械设备
2.2.1种子播前处理设备
2.2.2秧盘播种成套设备(含床土处理)
2.3栽植机械
2.3.1水稻插秧机
2.3.2秧苗移栽机
2.4施肥机械
2.4.1施肥机(含水稻侧深施肥装置)
2.4.2撒肥机
3.田间管理机械
3.1中耕机械
3.1.1田园管理机
3.1.2中耕机
3.1.3中耕追肥机
3.2植保机械
3.2.1喷杆式喷雾机
3.2.2风送式喷雾机
3.3修剪机械
3.3.1茶树修剪机
4.收获机械
4.1谷物收获机械
4.1.1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4.1.2半喂入联合收割机
4.1.3割晒机
4.2花卉(茶叶)采收机械
4.2.1采茶机
4.3籽粒作物收获机械
4.3.1油菜籽收获机
4.4饲料作物收获机械
4.4.1打(压)捆机
4.4.2搂草机
4.5茎秆收集处理机械
4.5.1秸秆粉碎还田机
4.6根茎作物收获机械
4.6.1薯类收获机
5.收获后处理机械
5.1清选机械
5.1.1粮食清选机
5.2干燥机械
5.2.1谷物烘干机
5.2.2果蔬烘干机
6.农产品初加工机械
6.1碾米机械
6.1.1碾米机
6.2果蔬加工机械
6.2.1水果分级机
6.3茶叶加工机械
6.3.1茶叶杀青机
6.3.2茶叶揉捻机
6.3.3茶叶炒(烘)干机
6.3.4茶叶筛选机
6.3.5茶叶理条机
6.4剥壳(去皮)机械
6.4.1干坚果脱壳机
7.农用搬运机械
7.1装卸机械
7.1.1抓草机
8.排灌机械
8.1水泵
8.1.1离心泵
8.1.2潜水电泵
8.2喷灌机械设备
8.2.1灌溉首部(含灌溉水增压设备、过滤设备、水质软化设备、灌溉施肥一体化设备以及营养液消毒设备等)
9.畜牧机械
9.1饲料(草)加工机械设备
9.1.1铡草机
9.1.2揉丝机
9.1.3饲料混合机
9.1.4颗粒饲料压制机
9.1.5饲料制备(搅拌)机
9.2饲养机械
9.2.1孵化机
9.2.2送料机
9.2.3粪污固液分离机
9.3畜产品采集加工机械设备
9.3.1挤奶机
9.3.2贮奶(冷藏)罐
10.水产机械
10.1水产养殖机械
10.1.1增氧机
11.农业废弃物利用处理设备
11.1废弃物处理设备
11.1.1残膜回收机
11.1.2沼液沼渣抽排设备
11.1.3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
11.1.4秸秆压块(粒、棒)机
12.设施农业设备
12.1温室大棚设备
12.1.1热风炉
12.1.2加温系统(含燃油热风炉、热水加温系统)
12.1.3水帘降温设备
13.动力机械
13.1拖拉机
13.1.1轮式拖拉机(不含皮带传动轮式拖拉机)
13.1.2手扶拖拉机
13.1.3履带式拖拉机
14.其他机械
14.1养蜂设备
14.1.1养蜂平台
14.2其他机械
14.2.1简易保鲜储藏设备
14.2.2农业用北斗终端(含渔船用)
附件2
20 年浦江县享受农机购置补贴农户的信息表
公告单位(公章): 公告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所在乡(镇) | 所在村 | 购机者姓名 | 机具品目 | 生产厂家 | 购买机型 | 购买数量(台) | 经销商 | 单台销售价格(元) | 单台补贴额(元) | 总补贴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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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20 年浦江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表
单位 | 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情况 | ||||
年度资金分配数(万元) | 年度资金使用数(万元) | 年度分配资金结转数(万元) | 历年资金结转数 (不计当年资金,万元) | 年度资金结算次数(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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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人: 联系方式:
此处无正文。
抄送: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农机局,县府办。
浦江县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18年6月22日印发
信息来源:浦江县农机管理总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