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浦江资讯 >通知公告
浦江县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7-04-24 10:51 浏览次数:

关于公开征求浦江县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

意见的通知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之规定,现将《浦江县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若有修改意见,请于2017428日前反馈。

反馈方式:邮箱pj207207@163.com;

传真:0579-84127616

 

 

浦江县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居住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申领《浙江省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居住证持有人(以下简称“持证人”)积分管理、享有待遇以及居住登记等相关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流动人口是指在本县居住的非本县户籍人员。

第三条 居住证是流动人口在本县居住、就业的证明,流动人口可以凭证享受本县相应公共服务和便利。

第四条 本县实行持证人积分管理制度。按照“总量控制、动态调整、权责对等、积分服务”的原则,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对持证人进行积分管理,将其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分值,不同条件和分值享受不同的公共服务待遇。

符合规定条件、积分达到一定分值的持证人,可以按需申请享受特别优惠公共服务待遇(以下简称“特惠待遇”)。

    第五条 县公安局具体从事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居住证申领、发放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持证人积分管理和相关公共服务待遇的协调、监督、考核、保障等工作;公安派出所具体负责本辖区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居住证的申领、发放、管理以及持证人积分管理日常工作。

第六条 县发改、经济商务、科技、人力社保、教育、卫计、司法、财政(地税)、建设、民政、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人行、开发区负责做好本单位与持证人积分管理和待遇落实相关的居住证明查验、积分材料审核认定、政策待遇落实等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章  居住登记与居住证

第七条 流动人口应当按照《居住证暂行条例》、《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规定,向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

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登记、报送或告知流动人口相关信息。

    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并提交近期相片;不能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的,应当配合工作人员采集与其身份相关的信息。

第八条 流动人口在本县连续居住并办理居住登记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的、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并且在本县交纳社会保险达一年以上,居住场所符合安全条件的可以申领居住证。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流动人口,居住证申领、签注或者恢复居住证的使用功能可以不受办理居住登记半年以上的规定限制:

   (一)持有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人才确认证明、录用、调任、转任公务员以及机关事业单位聘用、调动的在编工作人员;

(二)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和硕士以上学位;

(三)符合县委县政府规定的投资创业条件;

(四)县委县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领居住证时应如实填写《居住证申领表》,并提交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和社保一年以上等相关证明材料;属育龄妇女的,应提交《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一)居住在自购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登记证;

    (二)居住在出租房屋的,提供建设部门监制的《房屋租赁合同》;

(三)居住在单位内部宿舍的,提供单位出具的证明;

(四)其他能够证明合法稳定住所的相关材料。

合法稳定就业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一)就业的,提供期限为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和依法参加本县社会保险一年以上的证明;

    (二)自主经营的,提供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依法参加本县社会保险满一年的证明;

(三)其他能够证明在本县合法稳定就业的相关材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流动人口,在申领居住证时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一)县委县政府规定的投资创业、引进人才的;

(二)县级以上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三)县委县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安派出所在受理居住登记、居住证申领相关证明材料后,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一)拟在本县居住的应当办理居住登记,流动人口本人有需求的可以开具居住登记证明;

(二)符合居住证申领条件且材料齐全有效的,应当受理,并出具回执,在规定时限内核发居住证;

(三)居住证申领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当告知申领人并说明理由;

(四)提供的材料不能当场辨别的,先开具证明,再予核发居住证。

第十条 流动人口在本县居住期间,居住地址、服务处所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持居住证、房屋租赁合同或劳动合同到现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居住证每年签注一次。

持证人在本县连续居住的,应当自证件签发或签注到期之日起每满一年之日前一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证件使用功能中止;逾期六十日内补办签注的,证件使用功能恢复;签注逾期时间不计入其在浦连续居住期限。

持有人的就业、居住、就读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申领条件的,不予签注。

第十二条 居住证严重损坏不能辨认或丢失的,持证人应当及时到现住地公安派出所换领或补办新证。

第十三条 流动人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注销居住登记和居住证:

    (一)到县域外居住的;

    (二)因犯罪被逮捕或被判处拘役以上刑罚的;

    (三)已转为本县常住户口的;

(四)死亡或去向不明超过六十日的。

流动人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并收回居住证: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取得的;

(二)丧失合法稳定就业条件的;

    (三)无正当理由逾期六十日未补办签注的。

      第十四条 流动人口在申领居住证,办理签注、变更、换领、补办等手续时,可以同时申报积分,填写《持证人积分申报表》并提交积分证明相关材料。

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初次申领或到期换领居住证,以及办理变更、签注手续不收费;换领或补办居住证的,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

 

第三章  积分管理

    第十五条 积分管理适用于在本县申领并持有居住证的流动人口。 

    第十六条 持证人的积分指标体系包括基础分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

    第十七条 基础分指标设100分,年满16周岁、在本县依法取得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即得基础分100分。

    第十八条 加分指标包括年龄、学历或职称、社保期限、居住期限、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特殊人才、发明创造、公益服务、素质引导以及表彰奖励等指标,分别设定加分分值。

    (一)年龄(共分3档,第一档加2分、第二档加4分、第三档加6分)。第一档为2125周岁(含);第二档为5660周岁(含);第三档为2655周岁(含)。

    (二)学历或职称。高中或初级职称、中级技能的加2分;大专或高级技能的加3分;大学本科的加4分;硕士研究生或中级职称、技师的加5分;博士研究生或高级职称、高级技师以上的加10分。

    (三)社保期限(按年度加分,限加45分)。在本县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每满一年加3分。

    (四)居住期限(按年度加分,限加15分)。持有《浙江省居住证》,并按规定办理签注手续的,每满一年加1分。

(五)合法稳定住所(按住所是否合法加分)。居住在符合建筑安全和消防要求、并按规定办理出租备案的出租房的加2分;居住在有房屋出租完税证明出租房的加2分。

    (六)合法稳定就业(按服务处所是否合法加分)。在合法登记注册的单位就业并签订有效劳动合同的加2分,其中劳动合同期限应当不少于一年。

    (七)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按照单位或个人每年缴纳税额以及聘用本地户籍劳动力数量加分,限加30分)。在浦投资办企业的按年入库税额加分(不含社保五费和代扣代缴税款,多个投资人的按比例加分):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满2万元加1分,每增1万元加1分;有限公司满20万元加5分,每增2万元加1分。在浦任职就业的,按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入库额满1000元加1分。年聘用本地户籍劳动力每人加0.3分。

(八)特殊人才(按其身份及服务年限加分)。属本县各行业引进人才且持有组织、人事部门确认证明的加10分;在岗服务每满一年再加2分。

(九)参政议政(按就高原则选一项加分)。属乡镇(街道)党代表、人大代表的加5分,属县级及以上党代表、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的加10分;在岗履职每满一年再加2分。

    (十)发明创造(按其获得授权专利加分,限加20分)。在本县获得发明专利的每项加5分,多人共有专利的按平均数计算加分;申请人为第一专利人的,按平均数得分加倍加分。

  (十一)公益服务(按其见义勇为、参加志愿服务、慈善捐助及无偿献血、干细胞捐献等公益服务次数加分,单项限加10分)。在浦居住期间被认定为见义勇为的每次加5分;在居住地各类基层组织中担任职务的每满一年加1分;参加志愿服务的满2小时加0.1分;向红十字会、慈善总会、希望工程等机构捐款,个人每满100元或单位每满1000元加0.1分;无偿献血的满200CC0.5分,完成造血干细胞采样入库加1分,完成捐献加10分。

    (十二)素质引导(按其配合管理服务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加分,限加20分)。主动到居住地计生部门验证婚育证明或生育证的加1分;在本县居住期间按要求主动参加婚检、产检、住院分娩、妇检、办理从业健康证的每项加0.2分,自觉参加儿童健康检查、免疫接种的每项加0.1分;主动如实办理证件变更、签注手续的每次加0.1分。

    (十三)表彰奖励(按其在本县居住、工作期间获得的各类表彰、奖励、荣誉等次数加分)。获得本县机关部门或乡镇(街道)表彰奖励的每项加1分;获得本县或市级部门一级表彰奖励的每项加2分;获得金华市或省级部门一级表彰奖励的每项加5分;获得省级部级表彰奖励的每项加10分;获得国家级表彰奖励的每项加20分。

    第十九条 减分指标包括提供虚假材料、征信前科记录和年内违规违法犯罪行为,分别设定扣分分值。

    (一)提供虚假材料。办理居住登记或签注、申领居住证、计生婚育证明、卫生防(免)疫登记、注册就业登记、党团登记、志愿者服务登记、社区矫正登记、援助帮扶登记、保险缴税申报、银行证券开户等手续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每次扣2分。

(二)征信前科记录。有违反人口管理法律法规被处理未满二年的每次扣2分;有违反治安管理、市场监管、城管执法、安全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被处理未满二年或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每次扣1分;违反计划生育未处理扣5分或已处理未满五年的扣2分。

(三)年内违法犯罪行为。因违法被处以罚款以下处理的每次扣0.5分,被处以行政(治安、司法)拘留处罚的每次扣1分,有过失犯罪前科的每次扣3分,有故意犯罪前科的扣10分。

    第二十条 加分指标中的同一单项指标取该积分的最高分;减分指标中的单项指标累积扣减积分。其中,“文化程度、职称、技术等级”三项指标和“投资纳税、投资带动本地就业”两项指标分别选一项进行积分。

    第二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在受理积分申报材料时,应先审核申请人资格。符合申报条件的,开具《积分证明材料收件凭证》并对相关积分证明材料开展有效性审查。不具备待遇申请资格的,应当告知申报人并说明理由。

积分证明材料经查证属实的,受理单位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人实有积分认定并在相关指定网站公示。

第二十二条 审查积分证明材料时,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能够直接确认其有效性的,可直接认定积分;直接确认有困难或有疑问的,可联系相关主管部门核实,必要时可将相关证明材料移送审查,在审查后及时收回存档。

    第二十三条 积分申报人对实有积分存在异议的,可向县公安局申请复核。县公安局应当在收到积分复核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告知申请人。

    县公安局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及时纠正积分管理过程中的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 相关部门要及时为流动人口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相关信息及时流转至县公安局。

第二十五条 持证人申请特惠待遇与实有积分挂钩,按照实有积分由高到低确认特惠待遇资格。家庭成员中多人持有居住证的,按最高持证人积分申请特惠待遇;居住证被注销的,其特惠待遇同时终止,但法律法规及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人,不享受特惠待遇:

    (一)积分低于105分的;

    (二)因故意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参与非法宗教活动行为经教育不改的;

    (四)在本县居住期间违反计划生育的。

 

第四章  待遇享受

    第二十七条 在本县依法办理居住登记,可以享受以下普惠待遇:

(一)证照办理。注册工商营业执照,以技术入股或投资等方式创办企业等。

(二)劳动就业。专业技术职业(执业)资格登记(注册)、职业(执业)资格考试、任职资格评定,职业技能培训和国家职业资格鉴定等。

    (三)社会保障。参加社会保险,保留或转移社会保险关系,缴纳或提取住房公积金等。

    (四)子女入学。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阶段,符合我县就读政策的可在我县各类学校申请入学,具有我县初中学籍达到一定年限的可以报考普通高中或职业高中,具有我县高中(职高)学籍满3年的可以在我县参加高考。

    (五)医疗卫生。适龄儿童享受一类疫苗免费接种服务,肺结核、艾滋病等传染病病人国家规定的检查和治疗费用减免等。

    (六)计生服务。免费享受生殖健康咨询、免费领取避孕药具、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七)公共文体。同等享受图书馆、博物馆、体育馆、公园等文体娱乐公共服务设施。

    (八)其他待遇。参与居住地村(社区)管理,参加工会组织并享受各项“关爱活动”政策等。

第二十八条  除享受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普惠待遇外,可以按需申请享受以下特惠待遇:

(一)办理出入境证件、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登记。

(二)单病种产分娩限价优惠和孕前优生检测。

    (三)政府各类培训补助。

    第二十九条 符合规定条件、实有积分达到一定分值的持证人,其本人及随行直系亲属还可以申请以下特惠待遇:

    (一)积分入学。随行未成年子女进相应公办学校就读。

    (二)积分入住。租住公租房或享受租赁补贴。

(三)积分入医。随行未成年子女参加本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财政补助。

(四)积分救助。获取政府救助金。

本条所指的规定条件以政府及其部门发布的公告或文件为准。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三十条 政府部门、有关单位在办理就业、招工、租赁、证照、注册、审验、购车、年检、学籍、培训、考试、婚育(检)、防(免)疫、党团(工妇)、志愿服务、社区矫正、援助帮扶、保险、缴税、开户、验资、代理等个人事务手续时,应当先行查验其在本县有效居住的证件或证明,不能出示有效证件或证明的,应当告知其补办手续。

第三十一条 持证人对积分申报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的积分证明材料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管理权限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规办理居住证的;

    (二)违规验证、核查、复核、确认积分指标分值的;

    (三)违规收取费用的;

    (四)违规泄露因工作而知悉的流动人口个人信息和积分管理信息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政府有关部门会同县公安局,根据本县综合承载能力,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特惠待遇指标,报县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发布,定向分配给符合条件的持证人。

    县流动人口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协调县发改、经济商务、科技、人力社保、教育、卫计、司法、财政(地税)、公安、建设、民政、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人行、开发区等部门,根据本县经济社会发展和流动人口管理服务需要,适时调整持证人积分管理指标体系、分值设置和特惠待遇并报县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发布;同时加强积分管理和特惠待遇享受的动态监测与督查,及时提出调整动议和督查建议。

   

第六章   

    第三十三条 在第一个签注周期内,原持有的居住证仍然有效,继续享受原有待遇。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后(具体到年月日)施行。

 


信息来源:浦江县人民政府